![【理大圍城】護士等3人暴動罪成 官拒接納被告稱入校園游說年輕人離開](/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部分人涉突圍逃離理大而被控暴動罪,14人案件中,3人包括一名護士否認暴動罪。3名被告今(1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柙至11月22日求情。分別任職護士及修畢社工系的兩名被告,均稱應號召進入理大協助游說年輕人離開。另一被告則稱入內找朋友帶他們離開。惟法官謝沈智慧拒絕接納3名被告的證供,批評說法有違常理及自相矛盾。謝官亦指,3名被告與示威者突圍逃走,攀過鐵欄於天橋上「如同一支熟練的軍隊」,行動一致地設置傘陣,並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
3名被告包括朱健君(27歲,護士)、許銘晉(24歲,售貨員)及馬健朗(27歲,學生),被裁定暴動罪成。
被告稱入理大助牧師勸人離開 官批證供違反常理
控方案情指,在11月18日下午1時30分,包括3名被告在內約100名示威者試圖從暢運道附近理大正門的入口逃走,他們在暢運道集結組成「傘陣」,並向警方射箭、擲汽油彈及磚頭。警方之後採取拘捕行動,最終連同被告在內的18人被捕。
第三被告朱健君被看見與同案被告黃貴鴻從暢運道跑向理大正門方向,二人最後被捕。朱健君當時戴黃色頭盔、防毒面具及眼罩,穿著一件黃色急救反光背心,並被搜出13支生理鹽水。
朱選擇作供,惟法官謝沈智慧批評其證供違反常理及自相矛盾。被告供稱,案發時在公立醫院任職註冊護士,當日教會在遮打花園舉行集會,他擔任糾察及急救人員,因此帶備急救物資。但謝官反駁指,如教會打算提供急救服務,有關物資也應該由大會提供。謝官又指,被告身上的頭盔及防毒面罩是暴動者的常用裝備。
被告亦指,集會尾聲時從陌生女子口中得悉有牧師在理大內發現大量未成年人士,希望召集更多基督徒到場勸喻對方離開,同時希望有急救資格人士到場提供醫療協助。謝官反駁,被告從沒核證上述消息,而且他當時知悉進入理大極度危險,沒有一個正常合理守法的人會進入理大。謝官又指,牧師根本沒有受傷,要求急救人員於極危險的情況下進入校園並不合理。
官指被告祈禱唱聖詩 無找途徑離開
謝官表示,被告進入理大後並無協助游說,後來即使知道警方會作拘捕仍逗留校園內,並徹夜不眠地與其他人祈禱和唱聖詩,沒有尋找離開的途徑。其後被告卻與其他暴動者離開理大,其行為根本與遠離暴動者之說南轅北轍。
官指被告明顯不誠實
第四被告許銘晉被捕時戴防毒面罩和泳鏡。他供稱當日想入理大帶兩名友人離開,但謝官拒絕接納其證供,因其描述在理大內的時間及位置,與照片有出入。謝官認為他無法解釋分歧,明顯不誠實。另外,被告聲稱找到朋友後打算離開校園,但卻沒有尋找出路,與他所指想離開的說法南轅北轍。
謝官亦指,被告聲稱想找警方求助,但最後沒有等待警方到場,反而跟隨有裝備的黑衣人離開。謝官認為,被告只是在無法避開警方耳目的情況下離開校園。
被告稱應理大舍監號召遊說年輕人 官批說法矛盾
第十三被告馬健朗選擇作供,他於案發時修畢浸大社會工作學士,其父親為退休警。謝官批評被告證供自相矛盾及違反常理。被告稱應理大社工系前副教授、案發時為務賢堂舍監的「丁媽」號召,進入理大游說年輕人離開。但謝官卻指,帖文並沒有作出上述要求。謝官亦批評,被告與年輕人離開理大時,跟隨暴動人士攀過暢運道天橋鐵欄,其做法完全不合理。
官:被告與示威者如熟練軍隊
謝官總結指,沒有任何正常、合理及守法的人會於案發時進入理大,3名被告在警方宣布將會拘捕後仍沒有離開,並於11月18日與示威者突圍逃走。他們攀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於天橋上「如同一支熟練的軍隊」,行動一致地設置傘陣,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之後再攀過天橋另一條鐵欄,跑向康宏廣場方向。
謝官續指,第三被告被捕時穿黑衫褲及急救反光背心,戴頭盔及防毒面具,背包內有13支生理鹽水。第四被告則戴防毒面具及泳鏡。第十三被告亦穿黑衫褲及戴口罩。謝官指,綜觀被告離開理大時的衣著及裝備,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3名被告於案發時鼓勵或協助暴動。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工大學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其餘11人早前承認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暴動罪,被判囚46至61個月,包括:黃貴鴻(22歲,無業)、莫紫微(21歲,學生)、17歲明姓男生、鄭卓琳(22歲,無業)、17歲伍姓女生、謝源紹(24歲,學生)、林玉堃(21歲商人)、施朗(26歲氣槍設計員)、梁恭豪(23歲學生)、張展銘(24歲,物理系畢業生)及陳嘉鋒(24歲,售貨員)。該罪指各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外𣈱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被告方穎雯(28歲,律師行文員)早前承認暴動罪,就本案判囚4年4個月,惟她同時涉及另一宗10.1暴動案件正在服刑。法官謝沈智慧下令本案的其中兩年刑期與該案分期執行,被告就兩案合共囚6年9個月。
案件編號:DCCC203-204、206、2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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