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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被告前男友稱途經油麻地睹「人疊人」 躲避時雙雙被捕及控暴動

【理大圍城】被告前男友稱途經油麻地睹「人疊人」 躲避時雙雙被捕及控暴動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大批市民響應號召前往「營救」被困示威者,其中油麻地共有213人被圍捕,全被控暴動罪並分成多案起訴。其中18人否認控罪,今(11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續審。第七被告的前男友出庭作供,稱當晚被告來旺角「接放工」,因港鐵停駛而打算前往油麻地友人住所借宿一宵,惟途經窄巷時目睹「人疊人」情況,二人到大廈外空間躲避,及後被警方拘捕及起訴暴動罪。作供前,法官游德康提醒前男友,控方有機會在他受審時使用今天的庭上證供,他表示明白並仍然打算作供。

前男友出庭作供 當日雙雙被捕及起訴暴動

第七被告蕭穎鈊傳召當日一同被拘捕及被起訴的前男友尹亦慷出庭作供。尹供稱,二人在大學迎新營認識,案發時蕭為他的女友,現為普通朋友關係。尹在旺角黑布街一間餐廳做散工侍應,當日下午4時至晚上11時需要上班,並相約女友「接放工」。

尹稱,當晚入座客人很少,至7時後更沒有任何客人,他得悉警方圍封理大校園,以致由尖沙咀、佐敦至油麻地一帶發生警民衝突。其後他從新聞得悉港鐵將於11時不再行駛,於是找到一位居於油麻地駿發花園的朋友借宿一宵。由於他與女友數天沒見面,所以沒有著女友不要出門,而是依照原定計劃在下班後會合女友,不想讓她失望。

前男友:往友人居所途中遇「人疊人」 其後被捕

二人由尹工作的餐廳出發,打算步行至油麻地駿發花園,他們途經登打士街與西洋菜街交界時,目睹彌敦道有大量人士聚集,輾轉下決定在碧街橫過彌敦道往對面行人路。

尹稱,二人到達彌敦道北行線的行人路後,便進入油麻地港鐵站外的窄巷,身後忽然有一人跌倒在地上,然後二人目睹再有10多人跑入窄巷,神情驚慌。尹隨即抱著女友進入寶寧大廈外一處空間躲避,由於窄巷前方出現「人疊人」情況,跑入窄巷的人士未能向砵蘭街方向離開、「走唔到」,二人見狀亦不敢離開寶寧大廈。

尹指,約2至3分鐘後,消防員到場救援,再過了2至3分鐘後,警察亦到場指示在場人士「唔准郁」,之後尹和女友被警方帶往臨時羈留區及拘捕。

尹得知女友的背囊攜有3支生理鹽水、一個未開封的外科口罩和一個黑色花粉口罩。他解釋,案發一個月前,女友的沙田住所附近亦受到催淚煙影響,所以會隨身帶備上述物品。

控方質疑二人路線危險

控方質疑,現場有催淚煙氣味、火光及鐳射光,尹及女友卻走在越來越危險的路線,乃是有目的地前往碧街的示威現場。控方又指,二人直接橫過彌敦道馬路是不合理,若顧及人身安全,二人理應用多一點時間繞道而前往油麻地。惟尹不同意,並稱當時主要關注是以最短時間到達目的地。

控方指出,被告蕭穎鈊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帶黑背包和黑腰包,一般人不會如此裝束「接放工」,蕭背包內的生理鹽水可用以替示威者清洗眼睛,口罩可用來遮掩容貌。尹一概不同意。

前男友同被控暴動 今年6月受審 官提醒有權保持緘默

尹亦慷因同一事件被控暴動,被分拆在另一案審理,將於今年6月5日開審。

尹作供前,法官游德康提醒尹,若他預料自己的庭上證供會構成招認,有權保持緘默及拒絕回答律師問題。游官又指,尹所說的證供,法庭會記錄及錄音,控方亦有機會在他受審時使用該些證供。尹聽畢後表示明白,並仍然打算作供。

被告母供稱相約吃宵夜 惟失聯

第六被告蕭子慧則傳召其母親作供。她供稱,當晚相約女兒到油麻地家樂坊吃宵夜,乘的士出發時,司機稱彌敦道不能通車,需要轉行窩打老道。母親遂於窩打老道下車,步行至家樂坊。晚上約11時25分,母親到達餐廳,惟不見女兒,致電多次亦聯絡不上。她等待15分鐘後,猜想女兒可能專心工作而忘記赴約,便乘坐的士回家。

至翌日中午,母親收到女兒致電,旁邊有一把女聲稱:「呢度係將軍澳警署,你個女俾人拉咗,你帶啲衫褲鞋襪過嚟啦!」隨即收線。

就女兒被捕時身上攜帶的生理鹽水,母親稱女兒天生弱視,經常眼紅及眼乾,過往亦曾見她以生理鹽水洗眼,因眼藥水價錢較貴。手套則在健身時使用,防止手起繭。

案件明日續審。

18名被告為:勞俊軒(27歲,建築工人)、呂鋒(20歲,學生)、吳進欣(23歲,學生)、倪倬傑(25歲,攝影師)、蕭竣旻(20歲,學生)、蕭子慧(23歲,圖像設計師)、蕭穎鈊(22歲,侍應)、黃靖斐(19歲,推銷員)、黃紫情(26歲,護士)、張振鴻(31歲,保安員)、張婉兒(19歲,學生)、趙泳姿(19歲,學生)、鍾凱文(19歲,學生)、古倩誼(21歲,文員)、黃沅詩(18歲,學生)、林堅信(21歲,學生)、李浚維(18歲,學生)和何羚甄(17歲,學生)。

第十被告鄭文豪(案發時19歲,學生)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押後至1月20日求情,期間須還柙。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第十一被告張振鴻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涉及一瓶汽油、3塊布和4個打火機。

案件編號:DCCC 443、576、6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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