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民主黨主席羅健熙等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及一帶被捕,10人被控非法集結、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當中5人已認罪。餘下5人包括羅健熙否認所有控罪,案件今(30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練錦鴻裁定3人非法集結罪成立,羅則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判詞指羅可能為「囤積政治本錢」、「增加曝光率」而到場,但其衣著及行為與一般示威者有異,控方證據未能支持羅參與集結是唯一意圖。案發時正為台灣公共電視台拍攝的記者,亦被裁定藏武罪成。4人還柙至12月21日求情,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分別為:陳重誼(70歲,無業)、譚浩鳴(22歲,無業)、小學教師莫德惠(38歲)、南區區議員羅健熙(36歲)及記者鄧卓儒(26歲)。首4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尖沙嘴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官指羅健熙為囤積政治本錢 但控方證據不足
第六被告羅健熙審訊中自辯稱,案發當日打算前往紅磡會見區諾軒不果,遂前往科學館廣場提供支援,承認見到警方封鎖線及有人築起「傘陣」,但因未決定離開路線而繼續逗留。
練官批評羅身為一名政客和公職人員,對事件的認知「狹隘得難以置信」、「極之片面」,又認為他到場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練官指,正常人不可能只專注跟一名不知名人士談話,而忽略現場事態發展、警方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及設立封鎖線,認為羅「故意剪裁其認知以符合其無辜被捕的敍述」,不接納他的證供。
不過練官同時指出,羅沒有作出顯見的鼓勵或對歭行為,也沒有與示威者互動,他的衣服與一般示威者不同,亦沒有戴保護性裝備,雖然他的出現和打扮有可能經過「計算」,「目的是吸引眼球、增加曝光及其知名度」,也有可能「對其他在場人士提供道德上的支持及實際鼓勵」,被捕亦因自招嫌疑所致,但控方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唯一意圖是參與集結,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七旬翁稱因擔心而擺手制止警舉槍 官:即承認阻警執法
第一被告陳重誼在警誡下曾說:「一啲都無暴動嘅成份」、「抱著極度擔心的心情跟隨年輕人的示威隊伍正在行進中,忽有警員近距離舉槍制止示威者,我萬分驚恐,生怕有人被槍傷,故上前擺手制止,結果被當『暴徒』被捕。」他又稱戴上口罩是因為聞到濃烈的胡椒噴霧氣味。
練官認為,陳的說話即承認了故意到場支援年輕人,及曾作出實際行動阻止警方執法,構成鼓勵或協助非法集結。
小學教師及無業男稱欲游說、協助傷者 官指協助反抗警方執法
第二被告譚浩鳴則稱透過新聞得知現場有人出現低溫症,故帶同衣物前往尖沙咀。練官認為譚並非剛巧路過,而「患有低溫症的人」唯一可能是指「被困在理大的人或受到警方水炮車弄濕的巿民或示威者」,譚乃在前往理大途中與另外129人一同被拘捕,其到場目的只可能是「協助其他人反抗警方執法」,構成參與非法集結。
第五被告莫德惠則在警誡下稱:「警察一舉黑旗後,都唔夠一、兩分鐘已經包圍住我哋,我哋根本冇路走,跟住我就俾人拉咗。」莫在審訊中亦親自作供,稱當日從西灣河住所出發前往理大,目的是為了向警方及學生游説、並向受傷的人提供醫療援助。
不過練官批評莫的證供千瘡百孔、不合邏輯,一方面稱關心理大事件,一方面卻未有留意事態重要發展,再者尖沙咀一帶的警民對歭已持續一段時間,莫卻「仿似夢遊一樣」,置身其中而無知無覺,直至忽然發覺被警方圍捕。即使他到場是出於一片善心,「但個人的良好願景素來不是犯法的答辯」。練官又指,莫亦只是一個普通市民,「沒有權力挾一己之善」而違反警方的封鎖,他亦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會為警方執法帶來困難。
練官根據莫的警誡供詞,指他承認跟隨200人到達科學館廣場,帶備了可掩飾面容的面巾、保護自己的手套,以及敷料和剪刀,唯一解讀是他「加入集結是企圖博其人數眾多,可以抵擋警方驅散手段以及衝突警方的封鎖線」。即使莫稱有意離開但被人群所阻,但練官認為他被捕前已參與了非法集結。
官指記者不需要保護裝備 拒信被告單純採訪
第十被告鄧卓儒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及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曾供稱案發當時正為台灣公共電視台拍攝名叫《藝術很有事》的節目,主題為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身上帶有電視台發出的工作證明書。
練官指,除了「記者」字樣的背心外,鄧的衣著和裝備,包括頭盔、過濾式面罩、雨傘、手袖等物,皆與常見的示威者相同,而且「與其聲稱的記者的工作沒有關係」。練官提到,鄧所戴的護肘唯一的作用,是在發生肢體衝突時作為防護裝備,惟「一般新聞從業員或監察者只應站在一旁觀察及記錄,根本不需要此等防護性裝備。」鄧的背包內藏有另外2件記者背心,練官指「目的是協助其他人掩飾身份」。他不接納鄧在場純粹採訪的說法。
官指鐳射筆和螺絲批不需要 裁藏武罪成
對於鄧供稱鐳射筆用於向同事或受訪對象指示位置,練官指當日沒有同事在埸,沒有必要使用該支鐳射筆,再者案發時是大清早,鐳射光達不到指示的效果。
練官亦不接納鄧所稱摺疊式多用途工具中的螺絲批用作即時修補攝影器材,鄧曾在庭上即場示範,但螺絲批除了適合調教三腳架底一個螺絲釘外,相機的其他部份無一適用,練官又認為螺絲釘可以人手調教,不需要螺絲批,被告未能自圓其說,唯一推斷是鄧意圖在衝突中使用上述物品,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至於7條索帶,鄧供稱它們實為俗稱「生索」的可重用索帶,可用以把拍攝器材扣於身上。練官指鄧的背包上,亦有以同款索帶扣上膠紙等雜物,沒有證據顯示有示威者使用同款設計的索帶來築起路障,故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不成立。
同案認罪的5名被告為:裝修工人賴俊雄(現24歲)、時裝設計師陳子朗(現24歲)、學生林綺雯(現20歲)、學生郭惠玲(現21歲)和地盤工人溫欣(現23歲)。他們開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分別判監14至18個月,一人判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DCCC 650,651,653,654,655,658/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