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17人被指從理大「突圍而出」逃入科學館,被控暴動罪。8人案中有7人先後認罪,30歲男子不認罪,經審訊後今(24日)被裁定兩項暴動罪成。被告供稱案發時正修讀登記護士課程,為爭取急救經驗進入理大,由於進入校園後兩日分別有課堂和匯報,因擔心影響學業而決定離開理大。法官陳廣池拒絕接納辯方說法,反指被告得悉警方行動後,不應繼續留守,被告只因害怕被捕而逃離理大。辯方亦傳召課程導師證被告有基本護理知識,惟法官指被告僅有基本急救知識,進入理大屬「不請自來」支援示威者。案件押後至3月15日作求情及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柙。
被告鍾民浚(30歲)否認兩項暴動罪。首項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另一項控罪則指他於或約於同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鍾民浚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將在3月15日與兩項暴動罪一併判刑。
被告稱修讀登記護士課程 為爭取急救經驗進入理大 呈片段證曾協助外籍記者
鍾選擇出庭作供,稱自己案發時正於仁安醫院訓練學校修讀登記護士課程。2019年11月17日早上從社交媒體得知理大發生衝突,遂致電醫護課程同學、本案第六被告馬嘉惠相約一同進入理大進行急救工作,本著香港護士倫理及專業守則的精神協助傷者,並為爭取急救經驗。鍾於同日下午進入理大,認為當時氣氛平靜,並無觀察到有任何衝突。其後,鍾供稱見到白煙及聽到巨響,有人眼部受催淚煙影響,故他協助攙扶傷者再作治理。辯方亦呈上片段,證實鍾曾攙扶受催淚煙影響的外籍記者,而鍾當時帶有白色頭盔,頭盔上以紅色膠紙貼上紅十字標誌。
被告供稱擔心學業故欲離開 逃出後於科學館內棄置頭盔以免被質疑為內鬼
較後時間,鍾稱因認為有示威者行為激進,並收到他人傳來的相片指有醫護人員被捕,自己亦需於11月18日上課、11月19日進行匯報(presentation),擔心缺席醫護課堂會影響學業,故打算離開。同日晚上,鍾得知警方將於晚上10時封鎖理大校園進行拘捕行動,但有黑衣人威脅眾人「邊個走就打邊個」。鍾供稱,他2019年7月起到不同示威現場進行急救工作,惟他曾於旺角遭受黑衣人留難,故他不想與黑衣人齊衝突,並無離開。盤問下,鍾承認無見到有人因離開而被打。
至11月18日凌晨5時許,鍾供稱有黑衣人投擲汽油彈發出巨響,第六被告馬嘉惠亦打算離開,故鍾決定跟隨一同離開,否認為「畏罪潛逃」。鍾續稱,他們一行17人進入科學館,他發現當中有13人皆穿黑衣,大部分人於館內棄置身上裝備。鍾供稱,他為免被質疑為「內鬼」而被「私了」,故為「敷衍」在場示威者,棄掉有紅十字標誌的頭盔。被捕時,鍾的身上被搜出「戰術急救背心」、保溫錫紙、衛生巾、防毒面具、反光急救背心、貼有紅十字標誌的白色頭盔、哮喘藥、止血帶、紗布、一支1公升生理鹽水、20支10mg生理鹽水、安全套、黑色口罩、手術手套、電筒。辯方指,鍾被捕當時雖為「重裝備」,但身上的物品皆為急救用品及自我保護裝備,被捕時並非穿黑衣,身上亦無攻擊性武器或律師卡片。
課程導師對被告涉案感詫異 指被告有基本護理知識
鍾亦傳召其登記護士課程的導師何彩燕博士出庭作供。何對鍾涉案感詫異,因此事和她對鍾所知的品格不吻合。何續稱,醫護人員有責任協助傷者,雖鍾入讀護理課程只有約2個多月,但認為鍾有基本護理知識。
官拒接納被告因擔心影響學業離開理大 指被告不應得悉警方行動後留守
對於鍾供稱擔心影響學業故打算離開理大,陳官不接納有關說法,認為鍾不理衝突的客觀事實進入並留守理大校園。陳官續指,鍾的母親於2019年11月初入院進行手術,11月18日出院,但鍾竟選擇留守理大校園而不照顧母親。另外,鍾得悉警方將封鎖理大校園後,他理應儘快離開,反而在理大四處流連、在飯堂食飯、在急救室小睡,故他於11月18日早上因害怕被捕而逃離理大。
官指被告僅有基本急救知識 進入理大為「不請自來」支援示威者
陳官又指,鍾到示威現場擔任義務急救員是「迷惑人的說法」,相信在理大的示威者、暴徒、急救員、參與者、甚至廚師都是「義務」而非「受薪」而為,為「一些幕後推手刻意製造的錯誤想法,使人入局」。陳官認為鍾只會為黑衣人提供急救服務,絕不是為所有人,包括警察作出義務性質的服務。鍾雖「自封」為急救員,但只有基本急救知識,未能治理嚴重受傷,陳官認為鍾只是發揮「支援」作用。陳官認為,鍾沒有責任到場進行急救工作,屬「不請自來」,目的為「支援暴徒」。對於鍾提及他曾於旺角遭黑衣人留難、被黑衣人威脅,陳官認為他刻意與黑衣人「劃清界線」,但他進入理大已等於支持黑衣人。
官指只棄置頭盔匪夷所思 被告應顯示其急救員身分
陳官形容,被告一行17人進入科學館為「坐埋同一條船」,鍾因怕被質疑為「內鬼」而只棄掉有紅十字標誌的頭盔的說法「匪夷所思」,認為鍾理應戴上頭盔、戰術背心以顯示其急救員的身分。
陳官總結指,11月17日至11月18日在理大發生暴動,11月18日早上在理大及附近發生暴動,鍾都身在其中參與。鍾的角色並非策劃及領導暴動者,於其他暴動者互相「壯膽」,令暴力升級。陳官強調,理大校園的破壞是由「暴徒」而非警方造成。陳官指,鍾在11月17日下午時份開始和在11月18日都身在暴動範圍,故裁定兩項暴動罪成。
案件押後至3月15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
同案7男女先後認罪 被判入教導所、囚15至19個月
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的3人為:港大生梁子揚(26歲)、學生許寧軒(22歲)及學生張達榮(20歲),分別判囚18個月(15)、15個月(13)及教導所。審訊中途改認暴動的3人為:場地佈置員郭志帆(26歲)、為夫妻的護士馬嘉惠(29歲)及汽車美容員嚴家朗(30歲)。郭及嚴被判囚19個月,馬則被判囚16個月。郭另承認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被判罰款2,500元。
同案另一名被告、20歲女學生李嘉希於去年9月承認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190/2021、DCCC 193/2021、DCCC 194/2021、DCCC 196/2021、DCCC 198/2021、DCCC 200/2021、DCCC 201/2021、DCCC 632/2022 (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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