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10人牽涉佐敦的衝突,被控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2人開審前認罪,餘下8名被告不認罪,經早前審訊,今日(21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練錦鴻裁定7名被告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餘下一名在審訊中自稱為義務急救員的男子,則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當庭釋放。庭上未有讀出裁決理由,現時休庭至下午12時半,以待被告與辯方律師閱讀書面判詞。
8名被告為:張永尚(案發時19歲)、學生林阡晴(23歲)、學生廖康良(20歲)、公司經理李屏樂(61歲)、商人易卓邦(26歲)、無業李家維(24歲)、清潔工朱偉雄(42歲)和潘永杰(20歲)。
聆訊原定於早上10時開始,最終於接近11時才開庭。甫開庭,練官就第八被告朱偉雄的案情進一步提問,直言「恕我不才,我唔明」,又指辯方早前陳詞已確認國際法不適用於暴動場合,只適用於不同國家之間的衝突。辯方再度確認後,練官即表示不會再追問,「因為再講落去,我諗國安處可能要搵你,同你傾下。」
辯方重申,日內瓦公約雖不適用於暴動場合,但背後的國際認知、對醫療人員尊重生命的原則,可以產生一個抗辯理由。練官聞言即說:「呢啲仙女撒花式的講法,我好難做㗎喎。」、「我都已經好多嘢睇,你仲要俾啲咁嘅嘢(外國案例)我睇。」
不過練官隨即宣布,就第八被告是否有意圖參與暴動存在疑點,故裁定他暴動罪不成立,「你可以走㗎喇。」
至於餘下7名被告,練官則指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人有意圖並實際上參與了暴動,故裁定全部罪成。
廖康良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涉管有一個錘仔。
李屏樂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涉及一支鐳射筆。
同案2名被告:學生黃銘昊(現18歲)和送貨員區海峰(現23歲),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其中黃被判入勞教中心;區則仍還柙候判。
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6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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