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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油麻地圍捕 首批11人暴動罪成 官不信無辜途人剛巧進入涉案範圍

【理大圍城】油麻地圍捕 首批11人暴動罪成 官不信無辜途人剛巧進入涉案範圍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大批市民響應號召前往「營救」被困示威者,其中油麻地共有213人被圍捕,全被控暴動罪並分成多案起訴。其中13人的案件,「十二港人」之一郭子麟與另一名21歲青年承認暴動罪,餘下11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今(3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裁決。區院暫委法官香淑嫻指各人被捕之前,暴動已持續了約50分鐘,不相信有無辜途人剛巧在圍捕前一刻進入暴動範圍,再考慮各人衣著和裝備,裁定所有被告皆蓄意留下來與警方對峙,暴動罪成,乃圍捕事件中首批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人。11人須還柙至12月17日作求情,並定於12月31日,與認罪被告一併判刑。

11名被告為:李卓珩(26歲)、陳駿煒(28歲)、劉嘉樂(26歲)、鄭家裕(33歲)、廖卓賢(25歲)、馬宇亮(27歲)、謝澔庭(25歲)、容家俊(26歲)、勞尚文(26歲)、梁楀燊(21歲)和張賀琪(23歲),否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所有被告暴動罪成 官不信有無辜途人剛巧進入涉案範圍

暫委法官香淑嫻指,當日警方在現場多次發出警告,又公開呼籲市民切勿前往暴動現場,由於交通停頓,市民要前往暴動範圍也不容易,顧及個人安危及為免被誤會為示威者之一,無辜市民不會進入該範圍,而進入了該範圍的人必然是選擇參與其中。

香官亦不相信警方圍捕前一刻,有無辜途人剛巧從彌敦道或砵蘭街進入了寶靈大廈後巷,因暴動已持續了約50分鐘,故肯定被圍捕的人,包括本案11名被告,當時在現場看見或聽見警方警告,有足夠時間和機會離開,但依然選擇逗留在現場。

香官憑各人的黑色衣著和裝備,包括頭盔、防毒面罩、手套和護目鏡等,加上並非居住於油麻地,肯定各人有備而來,蓄意留下來與警方對峙,壯大示威者聲勢,成為暴動的一份子,直至被警方拘捕。香官裁定11人暴動罪成。

未能證意圖「傷害人身」 6被告藏扳手螺絲批等罪脫

6名被告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首被告李卓珩涉攜一把鎚;第二被告陳駿煒涉攜一個扳手、2個螺絲批、3個鉗子;第三被告劉嘉樂涉攜一把鎚子和一個扳手;第四被告鄭家裕涉攜一個多用途鎚和一個多用途鉗;第六被告廖卓賢涉攜2個扳手、一個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第八被告謝澔庭涉攜一個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香官指上述物品可用以拆掉欄杆路牌或破壞公物,但由於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意圖使用該些物品「傷害人身」,故裁定各人所面對的此項控罪不成立。

3被告分別攜鐳射筆、噴漆和汽油彈罪成

首被告李卓珩另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涉及一支鐳射筆。香官指鐳射筆可在暴動現場被用作傷害警察眼睛,阻礙警方執法,裁定罪成。

第二被告陳駿煒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涉及一支噴漆。香官指被告另攜帶鉗、螺絲批及手套等可用以進行破壞的工具,明顯有備而來,噴漆可用以塗鴉、遮蓋公物或財物表面,故裁定罪成。

第七被告馬宇亮另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管有一支汽油彈。香官信納警員所言,檢獲的汽油彈乃從被告手中掉在地上;她不相信辯方所指玻璃瓶口沒有布條塞著,否則瓶內的液體必然會流出,而汽油彈可用作攻擊警方的武器,故裁定罪成。

官拒信被告遭插贓嫁禍

第八被告謝澔庭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涉及一罐打火機油。辯方稱背囊、頭盔和防毒面罩均是警員「塞」給被告人,不屬於被告人。惟香官不相信辯方稱警員插贓嫁禍的指控,因沒有證據支持,加上警員制服被告時,不可能剛巧身旁有掛著頭盔和防毒面罩的背囊可以隨手撿起,警員也不會冒著「走犯」的風險而把背囊帶穿上被告的雙手,裁定背囊內的打火機油和裝備屬於被告。

香官指現場已有縱火情況發生,裁定被告在暴動現場攜該打火機油,可供隨時點火以圖摧毀財產,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

兩被告親自作供 遭官批不合理

第三被告劉嘉樂曾親自作供,稱當晚於荔枝角家電店下班後,步行往油麻地母親的住所,剪刀、扳手和護腕是用於工作。他稱途中有一男一女示威者把防毒面罩、濾罐和面巾交給他,以防避催淚煙,其後當他步行至彌敦道近碧街時,看到大批黑衣人在跑動,情況混亂,於是跟隨人群跑入寶靈大廈後巷,最終被警方圍捕。

香官認為他的證供不合理及不合邏輯,他不可能不留意到馬路上沒有車行駛,被一男一女提醒後,不可能不會意識到附近會有事發生,但他仍戴上耳筒聽歌,令人難以置信,此外他亦未能解釋為何當日工作時攜有扳手但沒帶備螺絲批。

第十一被告梁楀燊曾親自作供,香官認為他的證供不合理又自相矛盾,他稱同情示威者立場,但不會參與他們的示威活動、不會走近或捲入衝突,可是當他見到有人用雜物堵路時,卻駐足觀看了2至3分鐘;當有黑衣人把手套遞給他、叫他幫忙搬磚時,他卻收下、假意搬磚。香官又指,既然他沒有作過不法行為,為何要跟隨其他人逃跑,因此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以下為各被告裁決:

首被告李卓珩
暴動:罪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脫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第二被告陳駿煒
暴動:罪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脫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

第三被告劉嘉樂
暴動:罪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脫

第四被告鄭家裕:
暴動:罪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脫

第六被告廖卓賢:
暴動:罪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脫

第七被告馬宇亮:
暴動:罪成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第八被告謝澔庭:
暴動:罪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脫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

第九被告容家俊:
暴動:罪成

第十被告勞尚文:
暴動:罪成

第十一被告梁楀燊:
暴動:罪成

第十二被告張賀琪:
暴動:罪成

第十三被告郭子麟(現20歲)和第五被告林敏諾(現21歲)在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定於12月31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76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