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大批市民欲營救被困理大校園內的示威者,油麻地共213人遭圍捕,被控暴動,包括獨立歌手莊正等11人的案件今(17日)於區域法院進行裁決。法官林偉權拒絕接納作供被告及辯方證人的證供,指各人留下壯大暴動聲勢,故裁定莊正等10人罪成,須還柙至2023年1月7日判刑。一人被捕時身處油麻地站出口上方,法官不排除他因好奇而留下觀察,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辯方擬因終院新案例 官指重複盧健民案法律原則 批浪費時間
開庭後,代表鄭太君的大律師張民輝指,終審法院法官林文瀚昨(16日)就蔡健瑜案頒下判詞,依照盧健民案,就參與暴動的訂明行為有進一步闡釋,故申請休庭予辯方了解相關案例。林官押後半小時後,認為張大律師仍在重複盧健民案的法律原則,批評「時間唔係咁用」。
辯方質疑指揮官未能看到暴動人群後方 官信納所有控方證人:定會盡量觀察清楚
林官總結案情,指案發位於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一帶的彌敦道,約晚上10時45分有大概2,000人與警方對峙,速龍小隊連同其他警員於晚上11時26分推進圍捕,終有213人被捕。
辯方爭議現場指揮官的證供,指他即使站於彌敦道中間的石壆,由於現場煙霧彌漫,加上距離遙遠,他不能看到暴動人群的較後方。林官認為他身為現場指揮官,必定會盡量觀察清楚現場情況,加上有片段佐證,故林官信納有關證供。
第四被告陳思進於警署錄取的口供,承認被捕前參與「人鏈式搬水」。辯方爭議指,警員當時誤解陳的意思,而警員將口供給予陳閱讀及簽名確認時,陳亦因為疲倦及緊張沒有清楚閱讀口供便簽署。林官認為有關說法不合理,拒絕接納,並信納被告的招認。
第八被告周嘉慧被搜出其背包內有兩個口罩,辯方質疑有關證物為警員捏造。林官指,從展示有關證物的相片下方見到周穿著的鞋,證明警員在背包內拿出物品再拍照時,周亦在場見證。
林官信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
4人作供或傳召證人 官指口供虛假 拒絕接納
歐陽浩明、湛沛林、陳思進及黎子欣選擇作供或傳召證人。惟林官認為作供被告或辯方證人口供虛假,拒絕接納有關證供。
首被告歐陽浩明作供時播放行車記錄儀片段,辯稱案發前駕車送女友人返回旺角的住所,返回時遇上暴動被捕。林官指,有關片段只證明歐陽將車停泊在佐敦。而且,歐陽於警署錄取口供時沒有供出女友人的姓名及所住的大廈,直至庭上作供時才首度供出。林官又指,歐陽折返時被人告知附近有暴動,卻捨棄原來安全的路線,最終被捕,林官認為其路線不合理。
第三被告湛沛林被捕時被搜出防毒面具。湛辯稱,自己因吸入催淚煙不適,有人將防毒面具套在其頸上。林官認為當時情況混亂,不會有人有時間將防毒面具套在其頸上。
第四被告陳思進辯稱,當時在附近尋找可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因「八卦」而留下。林官認為現場明顯有暴動,正常人不會留在現場。
第十一被告黎子欣任職酒吧店員,傳召其上司孔先生作供。孔供稱案發前酒吧打算恢復營業,並通知黎在內的員工上班。林官指,若黎因交通受阻未能上班或遲到,理應通知孔,質疑黎當時不是在上班途中。
數名被告身穿深色衣服、被搜出口罩等物品 官裁無合理辯解 可證明參與暴動
林官指,雖法庭不能單憑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而證明他們參與暴動,但湛沛林管有防毒面具、周嘉慧管有兩個黑色口罩、周諾澄管有一個藍色口罩、簡澧然管有一隻黑色手套、黎子欣管有一件深藍色外套,而眾人均沒有合理辯解,故有關物品可用於證明參與暴動。
林官又提到,翟柏龍透過WhatsApp向莊正提及「gear」、「最後一戰」,認為二人有意與警方抗爭。
一被告被捕時身處油麻地站出口上方 官裁罪名不成立:不排除因好奇留下觀察
被告陳子宏被捕時身處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建築物上方,當時有其他人正使用腳架拍攝。林官認為,即使陳沒有攝影機,但他有手機可用作拍攝,不排除他因好奇留下觀察,未能證明他有意圖參與暴動,故裁定陳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其餘10人罪成 警方封鎖範圍內被捕 官:留在暴動現場壯大聲勢
其餘10名被告則於地面被捕,當中3人於油麻地站B2出口兩側的小行被困,被消防員救出後被捕,其他人的被捕位置則於警方封鎖範圍內。林官指出,各人皆非居於油麻地附近,裁定各人可以走進暴動現場,並選擇留下。即使各人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留下已壯大暴動聲勢,鼓勵現場人士參與暴動,故裁定10名被告罪名成立。
代表陳思進的大律師黎珮玲表示,被告現年21歲,故申請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惟林官拒絕,認為判入勞教中心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林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7日判刑,期間10名被告須還柙。
11名被告分別為:歐陽浩明(25歲地盤管工)、翟柏龍(28歲攝影師)、湛沛林(19歲學生)、陳思進(18歲髮型師)、陳子宏(21歲文員)、鄭太君(25歲)、莊正(28歲音樂教師)、周嘉慧(19歲學生)、周諾澄(19歲學生)、簡澧然(24歲音樂教師)及黎子欣(22歲酒吧店員)。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早前,油麻地圍捕首批11名被告,被暫委法官香淑嫻裁定罪成,還柙至12月31日與認罪被告一併判刑。
案件編號:DCCC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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