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油麻地、佐敦、尖沙咀一帶發生警民衝突。警方在油麻地圍捕213人,分成多案起訴暴動罪。23人案件中,12人開審前認罪、另外11人不認罪,經早前審訊,今(30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黃雅茵不排除其中3人的辯解是有可能或真實,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其中一人辯稱為網媒記者。餘下8名被告,大部份均有作供,黃官認為他們的證供不合理和不符邏輯,拒絕接納,並考慮各人衣著和裝備等因素,裁定他們身處暴動現場之中,以鼓勵其他暴動人士的方式參與暴動,裁定罪成。罪成的被告須還柙至7月19日,連同認罪的12名被告一同求情。判刑則定於9月16日。
11名被告為:林樂進(28歲)、林迪倫(20歲)、劉思琪(19歲)、梁健朗(24歲)、譚啟沖(24歲)、謝承峯(23歲)、王俊元(22歲)、蘇定楠(18歲)、馮文杰(19歲)、張健森(21歲)、張敖妍(18歲)。其中王俊元、張健森、張敖妍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其餘8名被告則罪名成立。
被告自稱撐警 到場為了觀察警方執法有否濫暴
林樂進供稱,其父親為退休警務人員,因為景仰父親而修讀毅進計劃的警務課程,但由於考試成績未能達標,故不能成功修畢課程,案發時任職裝修工人。林自言支持警察及父親,但認為不應該只是依賴網上短短數分鐘片段來分析對錯,故此希望親身到現場觀察警方執行職務,以確認關於警務人員的傳聞是否真確。他並故意穿上與示威者相似的衣服,避免遭示威者施襲。
不過黃官指,林到達案發位置的目的並非要實地觀察警方執行職務,既然林聲稱自己支持警方執法,相信警務人員沒有濫用權力,亦曾多次在網絡上觀看警方執法的片段,他根本不需要藉着到暴動發生的危險地段內確認已經深信的事實。加上當時網上有很多直播和錄像報導,毋須到場。
被告稱想吃煲仔飯而前往旺角 官:曾任少年警訊領袖 理應知道警方施放催淚彈原因
林迪倫供稱,他自中三起加入少年警訊,因為大學學業繁重而沒有再參與。他稱案發當晚深夜肚餓,因為想吃煲仔飯,故此從何文田居所步行往旺角豉油街的茶餐廳。被告稱吃完飯後,經過案發範圍時被人撞而跌倒在地上,其後被警方制服。
黃官質疑,林看見附近有警方發放催淚彈,理應意識到該處有即時危險,而不會橫過彌敦道;被告辯稱他不知道警方發放催淚彈的原因,是為了掩飾自己在該處逗留的真正目的。黃官又指,林是少年警訊的領袖,不可能不知道催淚彈是用作驅散人群及清場,因此不接納他的證供。
官質疑被告取道較消耗體力的方式前往目的地、向着暴動現場方向行走
劉思琪供稱,案發時就讀嶺南大學,並兼職會計行文員,案發當晚她打算到油麻地一幢大廈取客戶的信件,但途中見到前方有火光及爆炸聲響,於是決定回家。但當她前往油麻地港鐵站,途經碧街西邊的窄巷時,被速龍小隊警員截停。
黃官考慮劉的證供後,認為多處違反邏輯,並非說出真相。黃官不明白為何她要取道較消耗體力的方式前往目的地,亦不相信她出門前沒有了解途經之地的交通情況。若她並非意圖參與暴動,根本不會向着明顯地爆發激烈衝突的暴動現場方向行走。
被告稱目睹人逃跑不感危險 官:明顯是謊話
梁健朗供稱,案發當晚他與僱主兼朋友梁先生在石硤尾吃晚餐,之後陪同梁先生步行往油麻地九龍行,途經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外時,看到很多人往窄巷方向奔跑,被告被後面的人推倒,被人壓在上面,最終被捕。
黃官認為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被告聲稱考慮行程時,並沒有考慮途經區域有否社會事件發生,以及有沒有交通改動,但偏偏在警方推進、示威者四散時刻,便到達了衝突最激烈範圍,即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不遠的碧街西邊窄巷,「未免是太過巧合。」
黃官指,被告在反覆盤問下,最終承認沿途看到部份聚集人士攜帶裝備,甚至可見少許催淚煙,當時相信有警員與示威者對峙,因此不相信被告不知道自己身處暴動區域。黃官又指,被告聲稱在窄巷外看到很多人逃跑,反而好奇他們逃跑的原因,不感到危險,這說法明顯是謊話。
被告稱拿流動電池給網媒記者 官指證供不合邏輯
譚啟沖供稱,案發當晚前往油麻地是為了拿流動電池給一名傳理系學生及「說在線」網媒記者的朋友,但是到達油麻地後聯絡不到對方,途經油麻地A1出口時遭遇「人踩人」,其後被捕。譚並傳召該傳理系學生以辯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
黃官指譚的證供不符合邏輯。譚的背囊除了有錢包、零錢和流動電池之外,還有一個腰包、一支飲用水、一對黑色手袖、兩支生理鹽水、一卷雙面膠紙、一件雨褸、一個裝有替換衣服的袋,並不合理。
黃官又指,被告到達相約的地點時,並非留在原地等待對方出現,而是橫跨當時已有多人聚集的彌敦道馬路,到另一個港鐵站出口,做法不合理,解釋亦相當牽強。
黃官指,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色衣服,他稱案發前在網上看過有關暴動的資訊。黃官認為,為保障自身安全,避免被警方誤以為是示威者,被告理應避免穿著黑色衣物,但是他居然就衣著和攜帶物品沒有顧忌,明顯有關到場目的的證供不是真實,故拒絕接納被告是誠實可靠證人。
被告稱下班取電單車途中被捕 官指不合邏輯
謝承峯供稱,案發時他任職婚禮佈置散工和傢俬翻新學徒散工。當晚他需要前往旺角一間酒店收拾婚禮宴會的場地佈置,他在油麻地碧街停泊電單車後,便步行至酒店工作。工作結束後,他返回碧街途中見到速龍小隊警員跑來,怕會無辜被捕,於是向相反方向跑。當他跑至油麻地A1出口外的窄巷時,被多人阻塞不能離開,其後被捕。
黃官認為被告的證供在關鍵性的地方出現不符合邏輯的情況。她表示不能明白被告為何會把電單車停泊在碧街,而非遠離混亂的位置;若電單車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有機會被暴徒毁壞或在警民衝突期間意外損毁。黃官亦認為被告是故意隱瞞自己知道當晚彌敦道的封路情況,來掩飾他到暴動現場的真實理由。
被告稱吸入催淚煙後失憶 官拒接納
馮文杰供稱,他是一名愛國青年,認同愛國等於愛黨。他稱,案發當晚他約了母親到油麻地砵蘭街吃宵夜,途中他吸入催淚煙,令他感到寒冷,呼吸困難以及流淚,因此穿上黑色衣服。他接着他在九龍行附近位置暈倒,對後來發生的事沒有任何記憶。至於手機殻上貼有一張「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貼紙,被告稱是因為擔心自己在網上被「點相」而被「私了」,貼紙可以向對方表示認錯人,以防萬一。
黃官認為被告的證供自相矛盾,被告可以約母親到其他沒有示威活動的地區,以避開「私了」,然而他卻穿黑衣和手機貼上該貼紙,會面臨被誤以為是示威者而被捕的風險。黃官亦質疑被告故意隱瞞現場情況,以顯示他不知道該處是示威範圍,故不接納他的證供,考慮其衣著及裝備,以及與示威者理念相同的貼紙,裁定罪成。
被告供稱到場採訪 有記者證但無裝備 官接納證供裁無罪
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王俊元亦有作供,他稱在2019年8月加入了一間名為「實媒體」的網媒,擔任兼職及無償的特約記者。案發當晚他獲公司允許到油麻地進行採訪工作,他想拍攝示威者跑向碧街的情況,以及速龍小隊跑進彌敦道的情況,惟被人推進油麻地站A1出口旁的窄巷內,情況非常混亂,因而被困。被告被捕時遺失了記者證及證件繫帶。被告傳召「實媒體」常駐記者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
黃官考慮上述二人的證供後,認為二人的證供清晰、合乎情理,沒有任何具關鍵性的前後矛盾,盤問下亦未有被控方動搖。
案發當日,被告在未領取記者裝備的情況下,逗留在暴動現場採訪。黃官認為,「實媒體」未有為每一名特約記者購買專屬的記者裝備,是完全合乎情理和經濟原則;特約記者在採訪時需要領取記者裝備,並在完成工作後交還,是正常不過的安排。根據被告的證供,他在案發前有7次採訪示威活動的經驗,其中一次採訪沒有攜帶記者裝備,只有記者證,曾提供記者證予警員檢查後被放行。
黃官指,被告當日短暫逗留窩打老道消防局附近位置,該處並非雙方正面交鋒的彌敦道;其後他選擇到了示威者後方的彌敦道近碧街位置,該處與對峙位置有一段距離。而速龍小隊在碧街東跑進彌敦道,亦是沒有任何警方以外的人士可以預期,因此黃官認為被告在未有記者裝備下,到達以上位置進行採訪,並非不合理。
就記者證遺失一事,黃官接納被告和辯方證人的證供,不排除被告在案發當日攜帶的舊版記者證的物料受不住突然的拉扯而折斷。
被告供稱由於使用了 Telegram 攝錄模式,當攝錄中斷時,Telegram 系統會自動把影片刪除,因此被告並未能提供案發當晚採訪拍攝的片段。就此,黃官裁定被告提及使用手提電話進行採訪工作的拍攝是合理的,控方亦沒有相反的證據顯示被告關於這部份的證供並不真確,被告與辯方證人在控方盤問下亦未受動搖。
黃官不能排除被告和辯方證人的說法是事實,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被告稱下班途中被人群撞倒而意識模糊 官不排除可能性 裁無罪
張健森供稱,當時在旺角上海街一間會計師行做兼職實習,經常工作至晚上11時許。案發當晚被告於大約11時許下班,打算到附近乘車返回科大宿舍,惟途中被一群跑過的人撞倒,失去平衡,背部及後腦位置撞到牆壁,令他感到很痛、驚慌、頭暈及想嘔吐。人群離去後,他被警方拘捕,由於意識模糊及不太清醒,所以對於拘捕的地點及位置均沒有印象,亦對自己在現場是否被扣上膠索帶沒有任何記憶,但記得在到達醫院時手上沒有膠索帶。
黃官認為被告作供清晰、合情合理,沒有具關鍵性的前後矛盾,並且與會計師行的工作紀錄表吻合。控方質疑被告頭部有否被撞擊,以及是否引致其意識模糊。黃官則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醫生曾否告知被告有腦內血塊需要用手術移除、有沒有腦震盪,以及曾否進行相關手術,只知道被告留院至11月20日,在沒有醫學證據下,法庭必須憑一般常識及生活經驗來作出分析。黃官指憑一般常識,亦會知道頭部撞擊後的情況因人而異,有可能引致頭暈或嘔吐等症狀,或短暫意識模糊。
黃官指,雖然被告被捕時穿著黑色上衣和褲,但是該黑色褲是科大足球隊的運動褲,有「HKUST」字樣、被告在球隊中的編號,以及贊助商標誌,削弱了控方案情。考慮了以上,黃官不能排除被告證供內容的可能性,故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被告稱在油麻地補習社工作至深夜 官接納足踝護托非示威者裝備 罪不成立
張敖妍供稱,當日下午起,她在家族經營的補習社油麻地分校工作,約11時許離開,途經油麻地A1出口外窄巷時被人推,導致跌倒及被困,感到呼吸困難和想嘔吐,其後失去知覺。
黃官認為被告作供清晰、合情合理,沒有具關鍵性的前後矛盾,在控方盤問下沒有被動搖。此外,黃官指被告在案發當日的衣着,雖然包括黑色風褸及黑色長褲,但亦包括深藍色帽和粉紅色波鞋,以及白色胸口有圖案的T恤,而且被告在案發之前因扭傷及醫生建議而佩戴足踝護托,故此並非示威者裝備,控方不能用作推論被告人於現場參與暴動。考慮以上,黃官裁定被告暴動罪不成立。
同案另外12名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包括:李諾琳(案發時17歲、現21歲)、王志聰(案發時23歲、現27歲)、黃文澤(案發時23歲、現27歲)、黃梓泓(案發時18歲、現22歲)、溫英傑(案發時27歲、現31歲)、鍾景筒(案發時21歲、現24歲)、唐誌崙(案發時26歲、現30歲)、黃雅琳(案發時21歲、現25歲)、黃羽薇(案發時19歲、現23歲)、廖志文(案發時26歲、現30歲)、黃冠鋒(案發時21歲、現25歲)和蘇浩臻(案發時25歲、現28歲)。
案件編號:DCCC800/2020、DCCC577/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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