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油麻地、佐敦、尖沙咀一帶發生警民衝突。警方在油麻地圍捕213人,分成多案起訴暴動罪。其中8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今(1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雅茵指當晚示威者「有備而戰」,示威者在民居和商舖相近的位置投擲汽油彈,使他們擔心人身安全,以及引致相當嚴重的滋擾。不過黃官考慮部份被告在候審期間仍積極學習及工作,部份人的父母患病,予以減刑2至4個月,最終判8人監禁4年2個月至4年半不等。
本案為油麻地圍捕的213人之中,最後一批裁決和判刑的被告。213人當中,有200人被定罪,6人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餘下7人已潛逃。
以下為8名被告的判刑:
林樂進(案發時28歲,現33歲):監禁4年6個月
林迪倫(案發時20歲,現25歲):監禁4年3個月
劉思琪(案發時19歲,現24歲):監禁4年2個月
梁健朗(案發時24歲,現29歲):監禁4年2個月
譚啟沖(案發時24歲,現28歲):監禁4年6個月
謝承峯(案發時23歲,現28歲):監禁4年4個月
蘇定楠(案發時18歲,現23歲):監禁4年2個月
馮文杰(案發時19歲,現23歲):監禁4年4個月
官指示威者「有備而戰」、暴動對居民引致嚴重滋擾
暫委法官黃雅茵指,案發現場高峰時人數達2,000人,他們大部份穿著黑色或深色衣服,戴頭盔等護具。示威者一共向警方投擲了250枚汽油彈,事後地上遺下了不同雜物,包括攻擊性武器例如玻璃瓶、石頭和磚頭,也有剪刀、伸縮棍、頭盔等。黃官指反映示威者是「有備而戰」。
黃官續指,涉案暴動的範圍廣闊,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約45分鐘,即使警方展開拘捕後,仍然有零星衝突持續,直至凌晨時份才結束。警方多次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是示威者依然拒絕散去,以致警方要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其後更回擲汽油彈。有的汽油彈落在警方附近位置,險象橫生,令警方需兩度退後。
黃官指,當晚有4名警方在執勤期間受傷,但傷勢不嚴重;示威者在地鐵站等設施以噴漆塗鴉字句,導致事後需花費逾8萬元清理及維修。黃官提到,示威者在民居和商舖相近的位置投擲汽油彈,不但使他們擔心人身安全,他們亦需要以濕毛巾堵塞門縫,以防催淚煙進入屋內,可見當晚暴動所引致的滋擾是相當嚴重。
黃官引述辯方求情指,各個被告的角色均是藉身處現場而壯大聲勢,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安排、帶領或煽惑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黃官考慮被告所攜帶的物品大部份均屬於防禦性質,不會因此而加重他們的刑責,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半。
官考慮部份被告積極學習及工作、家庭狀況 予以減刑2至4個月
就林迪倫,黃官指他因本案而放棄做中學教師的夢想,但他在候審期間仍積極擔任不同興趣班的導師,因此減刑3個月。
就劉思琪,黃官指她案發時年僅18歲,在嶺南大學修讀市場學二年級,案發後以一級榮譽畢業,反映她並沒有持悲觀態度,仍然積極學習,最終獲得優異成績,因此減刑4個月。
就梁健朗,辯方指他在2019年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承包地盤工程,案發之後所有工程均中止,公司現時正進行終止營運的手續。黃官考慮到被告多年來努力建立的事業付諸流水,其父親亦有長期病患,近年因中風失去自理能力,母親需辭去工作照顧丈夫,被告的家庭面對重大情況改變,基於人道考慮而減刑4個月。
就謝承峯,黃官指他擔任多份兼職,努力工作,亦不時幫助邊緣弱勢社群,包括外傭和寮屋區居民,以及關心環保議題;其父親患上癌症,考慮以上情況減刑2個月。
就蘇定楠,黃官指他案發時年僅18歲,剛中學畢業,案發後他積極考取不同牌照,亦有擔任義務工作,後來任職較刻苦的地盤工。黃官另考慮被告父母的健康狀況,基於人道考慮而減刑4個月。
就馮文杰,黃官指案發時他年僅18歲,正修讀運動管理高級文憑課程,案發後獲升讀大學的機會,他在候審期間完成了學士課程,沒有放棄自己,因此減刑2個月。
另外3名受審的被告王俊元、張健森、張敖妍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當庭釋放。另外12人開審前認罪,早前被判監3年至3年4個月不等。
警方:案件史無前例 警方證人被傳召共500多人次
警方在法院外會見傳媒,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1B隊高級督察潘崇禮指,被捕的213人當中,有200人被定罪,當中11人被判入教導所,189人被判監禁29至64個月。其後在傳媒提問下,潘確認6人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餘下7人已潛逃。
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行動)警司黃奕隆指,17宗案件審訊歷時18個月,由2022年4月直至2023年3月,過程非常漫長,「我亦都咁講,呢一單案件亦都係史無前例」,因涉及的被告人數、規模,以及案件複雜程度,對警方而言是很大的挑戰。在審訊過程中,警方證人一共被傳召了500多人次、呈上超過5,000件證物,「我喺度非常感謝廣大市民一直對我哋嘅支持,亦都多謝律政司提供寶貴嘅法律意見俾我哋。」黃重申,香港市民有遊行集會權利,但一旦出現違法情況,警方會果斷執法,絕不姑息。
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行動)警司黃奕隆(左)、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1B隊高級督察潘崇禮(右)
案件編號:DCCC800/2020、DCCC577/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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