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7日警方開始封鎖理大校園,示威者在校園對出的暢運道與警方對峙,至翌日凌晨約5時,19人被拘捕。6人否認暴動及蒙面罪,經早前審訊,今(9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信納其中一名男被告基於人道理念而擔任義務急救員,不會理會受助人是否會繼續參與暴動,故裁定他暴動罪不成立,當庭釋放。法官亦信納中大英文系女學生進入理大是為了「拉男友離開」,而非參與暴動,因此罪脫。惟女生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判罰款5,000元。餘下4名被告則暴動罪成,須還柙至12月23日,連同早前認罪的8名被告一併判刑。
6名被告否認暴動罪,分別為:盧芊蓓(又名盧可文,案發時21歲,現25歲)、鄺小凡(20歲)、柯仁龍(18歲,學生)、陳俊榮(29歲,建築設計師)、吳日軒(18歲,學生)和黃文浩(22歲,學生)。
官信納女生稱到理大拉男友離開 非參與暴動
所有被告均在審訊期間親自作供。盧芊蓓供稱其男友在理大擔任義務急救員,故此進入理大校園想「拉男友離開」,並無意參與暴動。但其後盧扭傷腳,男友先行離開理大探路,留下盧一人在急救站,最終被困。盧亦傳召其男友出庭作供,並呈上當時的WhatsApp對話作證。
法官林偉權考慮被告及男友的證供後,信納被告到理大的目的是為了「拉」男友離開該處,她在理大外穿上雨衣、戴上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罩等防具,是因為害怕受傷。由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理大內外的暴動,因此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可是被告被捕時戴著防毒面罩,能阻止他人識別身份,因此裁定「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官信被告是急救員、「有救無類的人道主義者」 裁暴動罪脫
第八被告陳俊榮亦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當庭釋放。陳供稱從網上得悉理大缺少急救員,所以到場擔任義務急救員,他被捕時管有的背包其實是屬於另一名急救員,一直不曉得裡面藏有無線電對講機。
法官指被告的證供在盤問下沒有被動搖,他有聖約翰發出的急救證書,而急救頭盔及防毒面罩則在被捕時均被扯甩。法官信納被告會做義工,是一名有愛心的人,他是基於人道理念而替傷者急救,而不會理會被幫助的人會否繼續參與暴動,乃「有救無類的人道主義者」。由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理大內外的暴動,因此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法官信納被告是替另一名急救員看管背包,而不知內藏無線電通訊器具,所以不算「管有」,同樣裁定罪名不成立。
女生稱為吃「免費飯」入理大 官拒信納
第四被告鄺小凡供稱打算到加連威老道買滑板,其後跟隨看似是學生的人到理大校園吃「免費飯」。法官則質疑,被告看見一群看似是學生的人後,可以先買完滑板才到理大,惟她卻選擇先到理大吃「免費飯」,並不合理。
鄺又解釋,因為在2019年9月曾經被捕一次,所以不想在11月17日晚上10時之前登記離開理大。不過法官認為,被告理應知悉理大當時情況,既然被告不想再次被警方拘捕及羈留,便不應該犯險進入理大吃「免費飯」。
對於辯方律師指鄺穿著露臍服裝,不像是參與暴動,林官則反駁指鄺被捕時穿戴防毒面罩,不相信鄺到理大是為了吃「免費飯」,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為了參與理大內的暴動,裁定暴動罪成。
被告稱到理大取材撰文 官指證供不合理裁罪成
第七被告柯仁龍供稱到理大取材,以替其專頁撰寫有關社會事件的文章,當天打算逗留不多於半小時,因7時之前要跟家人吃晚餐。然而法官指WhatsApp群組對話顯示,被告不打算跟家人吃飯,而是與家姐討論稍後吃宵夜。警方圍封理大之後,被告亦從沒有與家姐討論離開理大的方法,顯示他不打算離開。
被告稱穿黑色衣服和黑色手袖是「怕被黑衣人針對」,惟法官不信被告此說法,反指他想成為黑衣人的其中一份子,並裁定他明知理大發生了暴動仍犯險進入,是為了參與暴動,而非為了撰寫文章,因此暴動罪成。被告戴防毒面罩,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其身份,因此「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亦罪成。
兩男分別供稱到理大靜坐及找資料 官指不合理拒接納
第十二被告吳日軒供稱到理大和平靜坐,後來警方圍封後被困於理大。法官指,被告能夠順利經由Y座進入理大,不解被告為何不選擇從這出入口離開,而選擇了經當時已混亂的A座離開。被告聲稱在混亂中與同行朋友失散,但事後從未追問對方當日去了哪裡,是不合理。
法官不相信被告是為了參與靜坐而到理大,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參與理大內的暴動,即使他離開理大時只為了保護自己而戴頭套及穿手套,也無改他較早前曾經參與理大內暴動的事實,因此裁定暴動罪成。法官又裁定他戴頭套可阻止辨識身份,「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亦成立。
第十三被告黃文浩供稱當日從紅磡住所出發,打算過海到駱克道接女友放學,惟女友臨時要超時工作,所以趁有時間進入理大,為功課報告找靈感及資料,但其後被困於理大校園內。
法官指被告所供稱的過海路線十分耗時,他大可以選擇從何文田乘搭地鐵到灣仔,只需16分鐘,而被告最終的功課題目是「疫情下的香港」,與社會事件無關。法官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理,裁定他在進入理大是為了參與暴動,因此罪成。
女生蒙面罪罰款5千元 官:犯案只因「傻、無知、不智」
就第二被告盧芊蓓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其代表大律師求情指盧在2021年畢業於中大英文系,並獲得學業優異獎,現職補習老師。被告到場目的是「拉男友離開暴動現場」,因此罪責較低,冀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林官明言被告犯案只是「傻、無知、不智」,不打算判她監禁,但林官一度關注被告放棄法援而轉聘私人律師,若判處罰款的話,是否有經濟能力支付。
林官最後考慮案情、盧的家庭背景及無案底等所有因素,判處罰款5,000元。林官順帶表示仍然不解,以盧的家庭經濟狀況而言,為何要聘請私人律師而不用法援律師,正如她決定到理大現場拉男友離開一樣「不理智」。林官指是次她打贏官司並非因為律師人選,只要律師能盡責地指出當事人的案情,法庭便會公平地作出考慮。
林官說,不知盧是否「傾家蕩產」地聘請律師,但寄語她在以後的人生中,「考慮自己能力,盡力做好,而唔係夾硬嚟。」林官又說:「如果當日你唔係咁傻去搵男友,就唔會惹上官司。」林官順帶提到,如果控方考慮後決定上訴或覆核刑罰的話,盧便要小心考慮是否再次花錢聘請私人律師,抑或把錢花在更好的地方,例如改善生活或「食好啲」。
同案另4名被告:陳浩漁(現年20歲)、黃雅穎(現年19歲)、鄭梓顥(16歲,學生)及馬健文(現年20歲)開審時承認一項暴動罪;黃雅穎另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攜有一個樽載有含汽油的液體、一支噴劑載有含汽油的液體、一支噴漆、一把螺絲批和一盒火柴。4人已被判入教導所。
另外8名被告亦承認暴動罪,分別為:褟曉諾(18歲,理大學生)、李沛珊(22歲,旅行社職員)、溫皓忠(26歲,翻譯文員)、譚俊輝(18歲,學生)、謝兆龍(19歲,學生)、梁錫俊(22歲)、陸偉恒(20歲,理大學生)及林浩陽(25歲,文員)。溫皓忠另承認一項蓄意傷人罪。他們自今年4月起還柙至今,尚未判刑。
控罪指被告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733/2020、DCCC617/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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