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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校園內外參與暴動罪成 11男女囚26.5至35月 男翻譯員另揮鎚襲警囚56月3周

【理大圍城】校園內外參與暴動罪成 11男女囚26.5至35月 男翻譯員另揮鎚襲警囚56月3周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7日警方開始封鎖理大校園,示威者在校園對出的暢運道與警方對峙,至翌日凌晨約5時,19人被拘捕。6人否認暴動及蒙面罪,經早前審訊,其中4人被裁定罪成,連同開審前認罪的8人一併於今早(2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沒有證據顯示各人在暴動中擔當重要角色,亦不能把所有校園的破壞都算在被告頭上,考慮部份被告認罪、年輕等因素,判其中11人監禁26.5至35個月。餘下一名30歲翻譯文員另承認「搶犯」期間揮鎚襲擊警長,因此暴動及蓄意傷人兩罪合共入獄56個月3星期。

8名被告承認暴動罪,自今年4月起還柙至今,以下為各人判刑:

褟曉諾(案發時18歲理大學生,現22歲):監禁26個月2星期

李沛珊(案發時22歲旅行社職員,現26歲科技公司操作員):監禁28個月

溫皓忠(案發時26歲,現30歲,翻譯文員)
暴動:監禁28個月2星期
蓄意傷人罪:監禁47個月2星期
總刑期:監禁56個月3星期

譚俊輝(案發時18歲理大學生,現23歲):監禁26個月2星期

謝兆龍(案發時19歲嶺南學生,現23歲):監禁26個月2星期

梁錫俊(案發時22歲,現26歲):監禁28個月

陸偉恒(案發時20歲理大學生,現24歲兼職救生員):監禁26個月2星期

林浩陽(案發時25歲文員,現29歲):監禁28個月2星期

另4名被告否認暴動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以下為各人判刑:

鄺小凡(案發時20歲,現24歲):監禁33個月

柯仁龍(案發時18歲理大副學士生,現22歲):監禁34個月

吳日軒(案發時18歲,現22歲,健身教練):監禁34個月

黃文浩(案發時22歲,浸大傳理系學生):監禁35個月

官指暴動帶來嚴重破壞 但未能肯定本案造成

法官林偉權判刑指,本案是曠日持久的理大暴動其中一次事件,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在案中擔當重要角色。林官又指,暴動為理大校園帶來嚴重破壞,需巨資修復,但他不能肯定所有破壞都因本案的暴動而造成,至於破壞何時開始,他不會胡亂揣測,因此不會把所有破壞都算在被告頭上,但被告仍然需要面對不短的刑期。

林官認為被告在暴動中的參與程度算低,遂採用監禁3年為起點,較早表明打算認罪的被告可獲22%扣減,較遲的被告則獲21%扣減。

其中禤曉諾、譚俊輝、謝兆龍和陸偉恒案發時不足21歲,林官進一步扣減2個月,因此認罪的被告分別判監26個月2星期至28個月2星期不等。

鄺小凡、柯仁龍、吳日軒和黃文浩乃經審訊被裁定罪成,不能獲得認罪扣減,但林官考慮各人同意控方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各人可獲減刑1個月。其中鄺、柯和吳案發時不足21歲,林官進一步扣減2個月。但因為柯和吳另被裁定蒙面罪成,故各判監禁34個月,鄺判監33個月,黃則判監35個月。

第九被告溫皓忠另承認在警長X制服另一人期間,攻擊他的背部大約四次,其後揮動錘子攻擊警長X的頭盔及頭部右側位置。腦掃瞄顯示警長頭部有疼血,經手術放血後便出院,獲批出7日病假。

就溫的蓄意傷人罪,林官指他因「搶犯」而襲擊警長,乃加刑因素,行為性質比暴動罪更為嚴重,幸好警長當時佩戴頭盔,受傷不重,因此以監禁5年為起點,認罪可扣減至47個月2星期,其中28個月1星期與暴動罪的28個月2星期分期執行,溫的總刑期為56個月3星期。

辯方求情:被告因案分別需轉工、休學及未能赴外國升學

據辯方求情內容,第三被告褟曉諾案發時為理大精神健康護理系一年級生,還有一年實習期才可畢業。褟在今年2月初曾嘗試入境澳門,但在過關時被截停,之後遭撤銷擔保,並向大學申請休學。

第四被告鄺小凡於2017年中六畢業,因案件曾經情緒不穩,據辯方庭上透露,相關問題已得到解決。

第六被告李沛珊於2019年畢業於理大,在二及三年級期間因成績優異而獲列入院長嘉許名單。她畢業後做旅遊顧問及導覽工作,惟因本案而需轉工,現職科技公司操作員。

第七被告柯仁龍案發時就讀理大副學士一年級,打算赴外國升學,惟因本案而未能成行,現靠兼職工作維生。

有被告為碩士程度專業翻譯員 有被告候審期間以一級榮譽成績畢業

代表第九被告溫皓忠的大律師指,溫在2014年於澳洲大學雙學士畢業,之後回港修讀碩士,並考取專業翻譯資格,他在今年初結婚。辯方指溫成長於很強的基督教背景家庭,自小一直循規蹈矩,強調本案屬例外事件,被襲的警長頭部傷勢不重,冀蓄意傷人罪的量刑起點訂在3至5年監禁,並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第十被告譚俊輝的代表律師指,案發時譚就讀理工大學化學科技學系二年級,於2022年畢業後,以合約形式獲聘為理大助理研究員,涉及新藥物合成催化劑的研究,直至今年3月31日。教授原本想繼續聘用他,可是他預料會因本案而還柙,所以辭職,轉做兼職倉務員,直至認罪還柙當天。譚盼能盡快服刑完畢,繼續做研究助理及升讀碩士課程。

代表第十一被告謝兆龍的大律師指,謝案發時為嶺南大學心理學系一年級生,在學期間兩度獲列入院長嘉許名單,在面對案件的龐大壓力下,謝依然沒有放棄自己,用功讀書,最終以一級榮譽畢業。

辯方指第十二被告積極參與健美比賽 屢奪獎項

代表第十二被告吳日軒的大律師指,吳在候訊期間積極參與健美項目比賽,在2023年屢奪獎項,冀可盡快服刑完畢,繼續操練及為香港爭光。

代表第十三被告黃文浩的大律師指,黃案發時就讀浸大傳理系四年級,因要做一份功課而進入理大。黃在2020年畢業後,入職一間日資大型遊戲機中心,半年後升任至副經理。惟法官質疑辯方聲稱做功課的說法與法庭裁決不符。

代表第十五被告梁錫俊的大律師指,梁在2019年從公開大學畢業,因當時社會氣氛而參與示威,所以被捕。梁在求情信中稱畢業後曾找不到工作,做餐廳工作期間得悉示威對社會所造成的破壞,漸明白到「社會進步應在穩定中逐步發展」,而不是帶來破壞,導致社會千蒼百孔。

代表第十六被告陸偉恒的大律師指,陸案發時為理大工商管理系一年級生,他亦熱衷於參與電競比賽,曾在賽事中奪得香港區冠軍,本來有資格代表香港赴外國出賽,但因本案而未能離境。

法官提到第十八被告林浩陽被捕時受傷,右手尾指骨折。其大律師確認被告已康復。

2人經審訊脫暴動罪 4青年認暴動入教導所

法官林偉權信納男被告陳俊榮(29歲,建築設計師)基於人道理念而擔任義務急救員,不會理會受助人是否會繼續參與暴動,乃「有救無類的人道主義者」,故裁定他暴動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法官亦信納中大英文系女學生盧芊蓓(又名盧可文,案發時21歲,現25歲)進入理大是為了「拉男友離開」,她在理大外穿上雨衣、戴上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罩等防具,是因為害怕受傷,而非參與暴動,因此罪脫。惟她一項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判罰款5,000元。

同案另4名被告:陳浩漁(現年20歲)、黃雅穎(現年19歲)、鄭梓顥(16歲,學生)及馬健文(現年20歲)開審時承認一項暴動罪;黃雅穎另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攜有一個樽載有含汽油的液體、一支噴劑載有含汽油的液體、一支噴漆、一把螺絲批和一盒火柴。4人已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指被告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733/2020、DCCC617/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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