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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尖沙咀非法集結罪成 8男女囚7至13月 19歲青年入勞教中心

【理大圍城】尖沙咀非法集結罪成 8男女囚7至13月 19歲青年入勞教中心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市民發起「圍魏救趙」,9人被控於尖沙咀東非法集結,其中兩名男生開審前認罪,餘下7名被告則不認罪,經早前審訊全被裁定罪成,今(27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士翔指,本案是理大暴動事件的其中一環,示威者組成「傘陣」抵抗警方,又以粗言穢語辱罵警方,暴力程度不低,判監是唯一合適刑罰。黃官考慮各人背景、有否攜帶工具等因素,判8人監禁7至13個月,包括一名以輪椅代步的女被告。餘下19歲港大生則判入勞教中心。

兩名被告開審時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二人判刑為:

鄧朗言(案發時 15歲,現19歲):勞教中心
吳鎮鋒(案發時 18歲,現23歲,學生):監禁7個月

7名被告不認罪受審,被裁定罪成,各人判刑如下:

王晋彥(現24歲,九巴技工):監禁13個月
鄭康成(案發時19歲,現23歲,網頁設計員):監禁10個月
賴恒基(現31歲,註冊護士):監禁10個月
趙穎琪(現26歲,無業):監禁10個月
葉佩珊(現28歲,文員):監禁9個月
羅芷君(現24歲,學生):監禁10個月
王伊婷(現31歲,文員):監禁13個月

官指本案是理大事件其中一環 聚集者暴力程度不低

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時指,案發背景是尖東和紅磡一帶牽動全港、陷入多天混亂的事件,而本案屬事件的其中一環。黃官引述辯方在求情陳詞指,案發時聚集人數只有100至200人,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並非繁忙地區,示威者暴力程度亦較低,但是黃官認為本案有其嚴重之處,因該處為商業區,政府在案發前已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衝突一帶,但仍有大量人士前往涉案地點,並攜帶大量裝備,顯示有人號召和安排集結。

黃官續指,示威者嘗試衝擊警方防線,很大可能引申嚴重後果,甚或導致理大校園內的暴力衝突加劇;示威者又組成「傘陣」抵抗警方,以粗言穢語辱罵警方,暴力程度不低。雖然本案非法集結歷時僅13分鐘,沒有導致任何人命傷亡和財產損毀,可是本案的背景是最嚴重的暴動之一,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考慮被告沒有煽動、鼓勵或安排集結,也沒有證據他們曾作出暴力行為,故採用監禁12個月為起點。

二人分別攜打火機燃料及鐳射筆 判監13個月

黃官指,首被告王晋彥攜帶打火機燃料到現場,增加財物被損毀的風險,第九被告王伊婷則攜有一支鐳射筆,因此二人量刑起點調高至15個月。但黃官分別考慮二人無案底、背景良好、4年前被捕後重犯機會較低等因素,減刑2個月,因此就非法集結罪判監13個月。

王伊婷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黃官判監3個月,並下令與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

6人判監7至10個月 輪椅代步女被告因病減刑1個月

就鄭康成、賴恒基、趙穎琪、葉佩珊和羅芷君,黃官指5人無案底、有良好背景、重犯機會低,各減刑2個月。第七被告葉佩珊患髖關節發育不健全症,需以輪椅代步,黃官因其身體狀況而進一步減刑一個月,判監9個月。另外4人則判監10個月。

開審前認罪的吳鎮鋒,獲扣減四分一刑期,黃官另考慮他4年前被拘捕後,已改過自新,進一步減刑2個月,判監7個月。

19歲男生判入勞教中心

至於最年輕的被告鄧朗言,案發時年僅15歲,現年19歲,黃官考慮其年紀和個人背景,接納報告建議,判他入勞教中心。據辯方早前求情內容,鄧現為香港大學一年級生,但因本案已申請暫時停學。

控罪指9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王伊婷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8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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