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8日發生「理大圍城」,共213人於油麻地遭圍捕及被控暴動罪,分拆成17宗案件審理。6人案件中,兩人早前承認暴動罪、餘下4人亦被裁定罪成,今(1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11個月至5年3個月。暫委法官陳慧敏判刑時指,暴動性質極為嚴重,當天警力只有約200人,示威者則達2,000人,兩者人數懸殊。她又指案件涉嚴重暴力、有一定預謀,若非警方部署有效,暴動不會在40分鐘內完結。陳官不認為案件出現延誤,稱反修例期間眾多暴動案湧現,未能即時審理亦可理解,反指有部分被告能利用候審期來完成學士或音樂課程。
以下為各人刑期:
梁少明(現49歲):5年3個月監禁
謝建樂(現27歲):5年1個月監禁
黃家榮(現23歲):5年監禁
張創發(現34歲):5年1個月監禁
郭傑超(現23歲):3年11個月監禁
劉思彤(現29歲):4年監禁
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判刑時引述求情,當中提及次被告謝建樂中學時為排球校隊成員,他在學界取得佳績,曾代表香港排球隊出外比賽;郭傑超在獄中則修讀香港專業協會短期遙距課程,亦打算再修讀第二個學位充實自己。而第六被告劉思彤亦在本案發生後考獲八級鋼琴,現時就讀港大專業進修學院,本案結束後希望到美國進修音樂。
官指暴動非偶發性 理大事件是「聚眾滋事」
陳官表示,本案的暴動極為嚴重,案發時有2,000人聚集,暴動並非偶發性,屬有預謀及組織。她指在理大事件期間,有人在「連登」及Telegram 等呼籲上街組成戰線「營救」理大,他們「聚眾滋事」,懷有共同目的,一心和警方對峙。
陳官考慮當天警方人手只有約200人,而示威者則有2,000人,兩者人數懸殊。而「暴動者」當日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令現場火光熊熊,更有汽油彈在警員的腳下爆發,場面十分暴力,為時超過40分鐘。
她又提到本案中有4名警員受傷,若非現場警員穿有保護裝備,必然會造成更嚴重的人身傷害。
陳官續指,示威者在和警方對峙期間多次破壞社會安寧,他們無視警方警告集結、以排陣方式面向警方,用雨傘築起陣地,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回擲催淚彈,又以鐳射筆照射警員。事後現場亦一片狼藉,遺下大量裝備及雜物,如雨傘、磚塊及渠蓋等等,反映暴動人數之多、範圍之廣,以及程度之嚴重。
近民居和商店 保安員毛巾塞鐵閘免濃煙傳入
陳官指暴動發生在油麻地的市中心,靠近民居和商店,令附近市民感到驚慌,更有保安員需要用毛巾塞住鐵閘,避免濃煙傳入。她認為本案發生在人煙稠密的地方,若事件失控,對社會秩序及市民造成的危害難以估計。
官反指部分被告利用時間完成學業
對於辯方提出案件出現延誤,指警方由初次接觸被告,到正式落案起訴已逾3年,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壓力。陳官指並非有效求情因素,因被告干犯的暴動極其嚴重。
她指反修例期間眾多暴動案件湧現,本案拘捕了超過200人,分成17宗案件,未能即時審理亦可理解,屬一般刑事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而被告黃家榮、郭傑超及劉思彤亦因此能利用候審期來完成學士或音樂課程,否則他們大可能無法完成學業,構成不利。
官指若非警方的有效部署 暴動不會在40分鐘內完結
陳官進一步指本案涉嚴重暴力,具一定預謀,示威者組成人鍊運送物資、在地鐵出入口縱火,亦偷走商店的木板和手推車等,若非警方的有效部署,暴動不會在40分鐘內完結。
考慮各人非領導角色 以5年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但陳官亦考慮各被告非領導角色,他們在場以鼓勵及支持的方式犯案、壯大聲勢,沒證據顯示有作實質暴力,遂就暴動罪以5年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不認罪被告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就不認罪被告梁少明、謝建樂、黃家榮及張創發,陳官指雖然審訊傳召了37名證人作供,未有節省法庭資源,但仍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她另外提到,儘管梁少明、張創發及劉思彤的義工工作值得支持和稱讚,但考慮暴動的嚴重性,他們的作為不能在判刑上產生重大影響,故不作額外扣減。
求情指入獄不能照顧家人 官反駁犯案前應考慮後果
各被告求情時亦提到,入獄後不能照顧家人,惟陳官反駁他們犯案前應考慮後果,需要知道犯法有代價,被定罪是「咎由自取」。至於郭傑超稱拘捕時遭警方襲擊,需留院四天。陳官指是警長追截期間被告反抗,最後才被制服。她認為被告的受傷只基於自己行為,他要付上責任,與人無關。
年輕被告減刑1個月
至於認罪的郭傑超及劉思彤,陳官考慮他們審前覆核前表明認罪,酌情扣減15個月的,二人監禁48個月。其中黃家榮及郭傑超案發時只有19及20歲,陳官指法庭並不樂見將一名年輕有為的被告判監,但強調這是其職責所在,才可保障社會整體利益。不過陳官平衡各項考慮後,最後決定酌情將二人的刑期扣減一個月。
至於被告梁少明另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陳官則以5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她指雖然此罪與暴動罪的性質不同,但考慮判刑總體性,故下令將此罪的2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控罪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57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