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8日發生「理大圍城」,共213人於油麻地遭圍捕及被控暴動罪,分拆成17宗案件審理。其中兩案分別有6人及4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全部被告今(2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謝沈智慧將6人案押後至9月22日求情,暫委法官陳慧敏將4人案押後至9月18日判刑,期間10名被告均須還柙。謝官一度批評被告與其父親的供詞謊話連篇。
6名被告為:陳彥宏(17歲)、張穎瑜(19歲)、朱國智(28歲)、杜文曉(17歲)、高天祐(18歲)及林鳳芝(18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陳彥宏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涉及一支螺絲批。
官:被告深色衣著與示威者「同路人」標記吻合
法官謝沈智慧裁定各人暴動罪成,並指各被告穿深色衣著,與示威者的「同路人」標記吻合;而且他們帶備手套、護目鏡及面罩等裝備,亦是示威者常見裝備。再加上「現場如戰場」般極危險,沒有人會逗留在場,因此他們是在場鼓勵及參與暴動。
官反駁被告供詞 批評謊話連篇
謝官亦逐一反駁被告的供詞。陳彥宏在審訊中親自作供,稱當晚約了同學吃飯及到旺角打桌球,但旺角有大批黑衣人聚集,遂要求父親駕車接送回家,輾轉之間被捕。身為退休一級懲教助理的父親亦有出庭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
因應陳彥宏父親的證供,控方傳召一名警署警長出庭作供,反駁指當日旺角警署報案室曾關閉一段時間,沒有人當晚到旺角警署找尋兒子。
謝官裁決時指,陳彥宏及父親的證供互不相符、謊話連篇、矛盾之處不能盡錄,兒子稱多次打電話要求父親到場接載他,但每次收線後,他卻立即走到另一個地方,父親根本無法找到他。
官指案發時三十多度無必要戴頸巾
高天祐則供稱與2名朋友合租油麻地碧街一個單位,案發當日擔心單位內狗隻情況,但謝官批評其證供自相矛盾,於控方盤問下動搖,因此拒接納。她亦提到案發時氣溫達三十多度,被告根本無必要戴頸巾。
杜文曉和林鳳芝則傳召辯方證人,欲證實當日純屬路過。惟謝官批評林的證人作供時違反常理,拒絕接納。
被告管螺絲批罪脫 官指別無選擇
至於陳彥宏因管螺絲批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則不成立。謝官指螺絲批可用作撬磚等,但不符合控罪中的束縛人身用途,因此她在「別無選擇」之下,裁定罪脫。
謝官將案押後至9月22日求情,期間被告還柙。陳彥宏的大律師指被告尚未滿21歲,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但謝官一口拒絕,並強調無法反映嚴重性。
同案另外3名被告:陳子謙(27歲,廚師)、朱盛軒(28歲,侍應)及郭曉泰(34歲,殯儀管理職員),在開審時承認暴動罪,各人判監45個月。
另一案結案陳詞後即日裁決 4人暴動罪成
此外,另一宗涉同日暴動、由暫委法官陳慧敏審理的案件,今進行結案陳詞後,即日宣布裁決。4名被告:梁少明(現49歲)、謝健樂(27歲)、黃家榮(23歲)及張創發(34歲)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還柙至9月18日,與認罪的郭傑超(20歲)及劉思彤(25歲)一併判刑。
官拒接納無辜路過 反指理應盡快離開
4名被告皆有親自作供或傳召證人,供稱案發時純粹路過,在窄巷內或碧街西面被示威者撞倒或圍困,最後遭拘捕或受傷送往醫院。陳官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合理,拒絕接納他們只是無辜過路者,反指出現在現場絕對不會是偶然,當時彌敦道正進行一場激烈的暴動,無論怎樣不諳世事或者對社會新聞無知無覺,無意參與暴動的人都理應盡快離開。
陳官憑被告的黑色衣著及裝備,裁定他們透過自己身處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之後因為警方追捕而走入窄巷,最終被捕,故此罪成。
被告管鐳射筆罪成 官拒接納遭「暴徒」放入衫袋
就梁少明面對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梁爭議鐳射筆並非從他的風褸搜獲。陳官則接納警方證人的證供,裁定梁自被捕起,沒有任何人干擾過他的衣物,亦排除了當晚其他「暴徒」將鐳射筆放進梁衫袋內的可能性,「因為暴徒隨便在地上丟棄鐳射筆比放進第一被告衫袋內容易得多。」陳官裁定涉案鐳射筆屬於梁,唯一推論是梁有意用作攻擊性武器,傷害其他人,遂裁定罪成。
控罪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751/2020、57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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