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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12港人」郭子麟等13人暴動罪成 判囚2年半至5年3個月

【理大圍城】「12港人」郭子麟等13人暴動罪成 判囚2年半至5年3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大批市民於18日前往「營救」被困示威者,油麻地共213人被圍捕並被控暴動。於13人案中,「12港人」之一郭子麟與21歲青年承認暴動罪,餘下11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全部罪成,為首案審訊後罪成,今(31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判刑。13人分別被判囚2年半至5年3個月,其中郭子麟部分刑期與妨礙司法公正案同期,判囚2年半。區院暫委法官香淑嫻指,示威者的暴力情況令現場猶如「小型戰場」,示威者人數遠超警方,警方沒有被汽油彈波及實屬萬幸。

以下為各被告判刑:

首被告李卓珩:5年
第二被告陳駿煒:5年
第三被告劉嘉樂:5年
第四被告鄭家裕:5年
第五被告林敏諾:3年11個月
第六被告廖卓賢:5年
第七被告馬宇亮:5年3個月
第八被告謝澔庭:5年
第九被告容家俊:4年半
第十被告勞尚文:4年半
第十一被告梁楀燊:4年9個月
第十二被告張賀琪:5年
第十三被告郭子麟:2年半

本案共13名被告,第十三被告郭子麟(現20歲)及第五被告林敏諾(現21歲)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其餘11人不認罪,審訊後均被裁定暴動罪成,包括:李卓珩(26歲)、陳駿煒(28歲)、劉嘉樂(26歲)、鄭家裕(33歲)、廖卓賢(25歲)、馬宇亮(27歲)、謝澔庭(25歲)、容家俊(26歲)、勞尚文(26歲)、梁楀燊(21歲)和張賀琪(23歲)。

其中4人另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他們均罪成。

官:警方沒有被汽油彈波及實屬萬幸

暫委法官香淑嫻判刑時指,本案暴動是有預謀及計劃,示威者戴口罩及頭盔,使用超過250枚汽油彈襲擊警員,示威者的暴力情況令現場猶如「小型戰場」,迫使警方後退。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是經精密計劃,但當時示威者有達1千至2千人,而警方卻只有200人,示威者人數遠超警方。警方沒有被汽油彈波及實屬萬幸,但仍有4名警員在暴動中因滑倒等受傷,甚至手筋被割斷。

官:油麻地中心路段被阻塞、交通被切斷

另外,香官指油麻地的中心路段被阻塞、交通被切斷,港鐵亦需要提早關站,加上該區人煙稠密,暴動對社群關係造成影響。香官亦指,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是帶領或號召的角色,但暴動的規模大,以及暴力程度嚴重,對有大量市民居住的社區造成難以估計的危害。

香官強調,本案不適合判勞教中心,因未能反映嚴重性,因此判監為適合的選項。

官指被告攜玻璃樽準備正面襲擊 以5年3個月為起點

就第五被告林敏諾、第七被告馬宇亮及第十三被告郭子麟,香官指3人逃離時手上持有物品,其中林敏諾手持汽油彈,更在警方制服時令玻璃樽碎裂,導致警員受傷,因此被告是準備好正面襲擊。香官指3人的罪責較其他被告,是刻意挑戰及傷害執法人員,最後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

至於第一至四被告、第六、十一及十二被告,香官指沒有證據顯示7人曾正面參與暴力行為,因此罪責較低。最後以5年為起點。

就第九及十被告,香官指兩人沒有攜帶工具,只是穿著黑衫褲,罪責較低,最終以4年半為起點。

官拒接納候審3年為減刑因素

在減刑因素方面,香官不接納有辯方指被告於候審的3年期間已有改變,她認為這並非控方不合理的延誤,而他們的背景亦不構成減刑因素。

由於第五、十一及十三被告於案發時未滿21歲,因此獲減刑3個月。另外第五被告林敏諾及十三被告郭子麟於開審前認罪,因此分別獲21%及三份一的認罪扣減。

郭子麟部分刑期與妨礙司法公正案同期

郭子麟於2020年8月因偷渡往台灣被捕,其後在內地被判監,於今年1月表明就本案認罪,7月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0個月。香官考慮到被告還柙日子比該案的刑期長,加上懲教措施未能安排他因行為良好獲扣減,而且拖延至本案審結後判刑,故決定將本案部分刑期與該案同期執行,僅4個月分期。

對於辯方指被告希望輕判盡早開學,香官並不接納,明言他在偷渡時已選擇放棄學業。

4名被告另攜武器或工具 全部刑期同期

至於4名被告另被控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所有刑期均與暴動罪同期執行。首被告李卓珩管有一支鐳射筆,判囚9個月;第二被告陳駿煒管有一支噴漆,判囚2個月;第七被告馬宇亮管有一支汽油彈,判囚2年;第八被告謝澔庭管有一罐打火機油,判囚9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因案失去對生命的熱誠

各被告早前已完成求情,惟第十二被告張賀琪因確診新冠未能出庭,押後至今早求情。辯方指,被告與姊姊及退休父親同住,被告平日會照顧身體欠佳的父親。被告姊姊在求情信中表示,被告為人孝順,亦為家中經濟支柱。

被告親撰的求情信則指,雖然因案感徬徨,但卻沒有失去對生命的熱誠,他同時感謝家人的鼓勵與不離不棄。被告的僱主在信中表示,被告雖承受壓力,但沒有逃避,反而變得更成熟及踏實。

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76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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