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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辯方以文革為例指「革命」非必指「推翻政權」 控方引官方史料反駁

【國安法首案】辯方以文革為例指「革命」非必指「推翻政權」 控方引官方史料反駁

【獨媒報導】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唐英傑被指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駛經警方3條防線,並涉嫌撞向三名警員。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亦否認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今(12日)於高等法院續審。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繼續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辯方專家報告曾以「文化大革命」為例,指出「革命」並非必然有「推翻政權」的意思,控方今引中國政府網的文章〈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讀出其中有關「林彪反革命集團陰謀奪取最高權力、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江青等人藉機進行篡權活動」的段落,詢問李詠怡作此判斷前曾否考慮此文章的觀點。李答沒有,並認為此文章與辯方專家報告的結論「完全不相關」,控方其後一度問及李會否認為文章內容是錯誤的,在法官質疑下終收回問題。

另外,李詠怡今早供稱「光復行動」有人揮動龍獅旗,可能只是表達對現狀的不滿,控方質疑,社會上有很多方法表達不滿,例如投訴或透過立法會議員發聲等,看不到示威者舉龍獅旗的原因,有旁聽人士聽罷發笑。

辯方稱文革不涉政權更替 控方引中國政府史料問曾否參考

李詠怡下午繼續接受盤問。辯方專家報告曾以「文化大革命」為例,指出「革命」並非必然有「推翻政權」的意思。控方今多番追問李,文化大革命是否不包含分離主義以及政權更替?李肯定指,文化大革命與分離主義無關,而且不涉整個中國政權被推翻與取代,也從沒有煽動人們去推翻中國政府。

控方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其後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頁的文章〈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並讀出其中有關文革歷史的描述:「林彪、江青、康生、張春橋等人主要利用所謂“中央文革小組”的名義,乘機煽動“打倒一切、全面內戰”」、「1970年至1971年間發生了林彪反革命集團陰謀奪取最高權力、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的事件,這是“文化大革命”推翻黨的一系列基本原則的結果,客觀上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理論和實踐的失敗」、「毛澤東先是批准開展所謂“批林批孔”運動,在發現江青等人藉機進行篡權活動以後,又對他們作了嚴厲批評」,並問李在作出結論前曾否考慮此篇文章的觀點?

李說「沒有」。控方再問她,是否覺得這份材料是相關(relevant)的,李隨即反問,「你知道有多少和文化大革命有關的研究和出版,還有文化大革命有多麼複雜嗎?我真的希望你小心處理這資料」,杜麗冰笑說現時並非上課,重申控方只是問及這是否一相關的材料,李回應,如果是研究文化大革命的學者,她會說有關,但若然純粹用以理解「革命」一詞的意涵,她則認為這篇文章「完全不相關」:「我可以完全無視這篇文章,仍能得出同樣結論」。

控方其後再問,李是否認為這篇文章的內容是不準確或錯誤的,她是否不同意文章的內容?李聽罷略顯錯愕,法官彭寶琴即嚴辭指控方應重新發問,「這實在去得太遠了」,法官杜麗冰亦指李詠怡剛才首次看到此文件,質疑問她認為內容是否正確是強人所難。控方終收回問題,稱留待陳詞再述。李其後並再次同意,「推翻政權」可以是「革命」的其中一個意思。

李詠怡重申據歷史語境 「光復祖宗之業」非指恢復失落政權

另外,控方再就《元史‧陳祖仁傳》中「光復祖宗之業」的意思作盤問。他指出,陳祖仁當時進諫的背景,是元朝發生內亂,位於首都「上都」的宮殿被破壞,重申「業」應如劉智鵬所理解為「江山」、「政權」和「國土」。惟李詠怡不同意,指如翻查字典,「業」主要意思並非國土或政權,而是關乎成為好的君主,延續帝王正統。她指,若抽空脈絡,「光復祖宗之業」的確可以有多重解讀,但據《陳祖仁傳》,則堅持早前的解釋,指此句意指光復元朝父輩之大業,而非如劉智鵬所指「恢復失落的政權」。

控方引光復行動標語稱與港獨相關 李詠怡重申並無關係

控方其後展示歷年「光復行動」中,示威者曾使用的標語和所作行為,包括「恢復英港,建立港人政府」、「驅逐支那罪犯」、揮動龍獅旗和英國旗,又要求內地人「返大陸」等,問李「光復行動」是否提倡香港獨立。李承認部份示威者的口號、言語和行動是敵對的、惡意的和帶種族歧視的,但相關口號意義含糊,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必然是提倡香港獨立。法官陳嘉信再問,口號會否有可能、但不必然包含港獨的意思?李說她實在無法回答:「我必須說明,很多示威者根本並不條理清晰(not coherent),因為他們根本不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只是有些不滿想要表達。」

李並重申,「光復」行動僅針對水貨客、內地遊客等社區問題,與「推翻政權」無關,必需將「光復」一詞的使用與人們在示威現場的行為分開。

控方其後多次追問,該些「光復行動」中的港獨行為和口號等,與辯方專家證人理解梁天琦所創立的「光復香港」涵義是否相關?李詠怡表示,她不認為某一個人的行為或展示的標語,能代表所有參加示威的人,又指控方現在的提問,彷彿要她懂得「讀心」,理解某人使用此字詞時內心的想法。但她實在無法從邏輯上得出結論,單因某些使用「光復」一詞的人是支持港獨或反中國,「光復香港」便有推翻政權的意思。

官稱控方以光復行動切入理解口號 與控方專家證人有出入

控方續指,「光復行動」現場有不少港獨人士,李難道不認為這些是判斷「光復香港」一詞意思時,所要考慮的因素?法官彭寶琴隨即點出,控方現時是由2012年的「光復行動」,一下子跳至2016年後梁天琦使用的口號「光復香港」,似乎與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立場有出入。因為劉智鵬的報告考慮梁天琦在2016年創造口號的語境,從而理解口號的意思,可是周天行卻從更久遠的反水貨客的「光復行動」考慮,指稱那時期的「光復」已含有「港獨」意味。

李詠怡重申「光時」口號不能直接詮釋為「港獨」

李詠怡也表示,梁天琦眾多主張之一就是香港獨立,這是很明確及眾所周知的,不需透過分析其他示威者行徑來猜測。可是「光時」口號並不能直接詮釋為主張「香港獨立」,因為政治口號和政治宣言是不同的東西。

控方追問,那麼「港獨」是否其中一個可能的詮釋。李詠怡思考了一會,回答:「我不知道,我們檢視過梁天琦的選舉單張,他從沒有明確地解釋口號的意思。」對於控方引述梁天琦競選單張中的句子「香港自治歷史悠久」、「無須仰賴中國」等,李詠怡直指,梁天琦在單張中的字眼相對溫和,僅宣傳「香港自治」,而沒有主張「香港獨立」。

控方又指,當某人使用「光時」口號時,他/她是在強化梁天琦有關香港獨立的選舉工程,李詠怡則指,選舉口號是用來令選民記得候選人,而非其選舉期間的發言,事實上有部份選民從未聽過候選人的發言。控方又指,選舉口號是為政治目的而服務,惟李詠怡澄清,應是用來增加候選人的勝算。

案件明早續審。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審訊第一日:
控方:電單車男有意傳遞旗幟訊息、鼓勵他人彷效
控方引劉智鵬報告:「光復香港」意味將中國政府視為敵人
審訊第二日:
警員稱發射兩粒胡椒球彈圖使被告停車 強調非瞄準頭部
審訊第三日:
辯方稱影片見被告遭警圍住及棍打 總督察:見唔到佢俾任何嘢打
審訊第四日:
警否認故意向唐英傑掟盾牌 稱「擋一擋」時「甩咗」
審訊第五日:
歷史系教授出庭詮釋「光時」:採取手段改變及取回政權
《國安法》首案 梁天琦競選單張提「自治」 歷史系教授:鼓吹港獨
審訊第六日:
《國安法》首案 示威者同場叫喊「光時」與「香港獨立」 教授:兩者有關係
歷史系教授反覆強調「光復」和「革命」歷史語境、約定俗成用法
審訊第七日:
曾現身「光復元朗」 劉智鵬認「光復」不必然有分離之意
審訊第八日:
被告遭搜查銀包時提及「光時」休庭查看包頭袋後無發現
審訊第九日:
明日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辯方:「光時」僅梁天琦選舉口號 非呼籲分裂
審訊第十日:
官裁唐英傑3罪表證成立 控方質疑辯方專家報告與本案無關
政治系教授稱「光復行動」不涉推翻政權 僅抗議水貨客干擾生活
政治系教授稱反修例示威「無大台」致「光時」出現不同解讀
審訊第十一日:
「光復」行動現龍獅旗 李詠怡:或因不滿現狀 非提倡港獨
教授稱「光復」指奪回失去的東西 惟香港從無主權又談何重奪?
辯方以文革為例指「革命」非必指「推翻政權」 控方引官方史料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