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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或面臨終身監禁

【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或面臨終身監禁

(獨媒報導)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唐英傑被指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駛經警方防線,並撞向三名警員。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亦否認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經14日審訊,今(27日)於高等法院裁決。

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名均成立,意味唐英傑面臨最高終身監禁的刑期。唐英傑聞判後表現冷靜,法官並押後至星期四早上求情。

法官杜麗冰讀出簡單的裁決理由,指在當日的環境下,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是能夠(capable of)煽動分裂國家,被告明白口號的意思是「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他有意圖傳達相關訊息,並有意圖煽動旗幟上的政治主張。

法官又指,被告不願在警方防線前停下來,是故意挑戰象徵法律和秩序的警方,被告的行為危害公眾安全,對社會構成重大危害,亦威脅公眾。由於被告的行為符合所有控罪元素,故裁定兩項控罪均成立。

據《國安法》規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一經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至於「恐怖活動」一經定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