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罪成的45名被告,今(25日)起於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分成六批求情,首批為被控方指為組織者的5人,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3人還柙至今逾3年3個月。其中戴耀廷自2022年9月案件管理聆訊後,首度在法庭公開露面,他頭髮灰白,神情輕鬆,頻頻向太太和旁聽人士微笑點頭,又展露笑容揮手。
《國安法》第22條採用三級刑期分級制,「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囚10年至終身監禁。控方同意各被告可按參與程度採用不同刑期等級,區諾軒等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亦可獲減刑,但說組織者不屬「首要分子」是有違常理。法官陳慶偉一度問,控方指稱哪些被告為「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控方表示難以回答。法官指控方必然有立場,若法庭裁定戴耀廷為最高刑期3年的「其他參加者」,肯定控方會立即提出上訴,戴聞言大笑。
就控方引內地刑法的釋義及實用指南詮釋「首要分子」定義,法官李運騰亦關注終院明言不考慮與《國安法》無關的內地法律,控方做法是「走後門」。
被告由10懲教分開就坐 戴耀廷神情輕鬆
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戴耀廷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趙家賢由大律師利琛代表,區諾軒和鍾錦麟由大律師陳慕賢代表,吳政亨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
已還柙至今逾3年3個月的5人,今早約10時步入法庭,由10名懲教人員隔開,分成三行就坐。其中吳政亨坐在最上排、離公眾席最近的位置,戴耀廷則坐在中間一排、位處欄內較中央,至於任從犯證人的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則坐在離公眾席最遠的位置,區坐最上排、趙坐中間、鍾坐最前排,各人與戴和吳相隔約5至10米距離,並由懲教隔開。
自2022年9月未有在法庭露面、下月踏入60歲的戴耀廷,一頭灰白頭髮、戴幼框眼鏡,身穿白色上衣、黑色西裝外套入庭,不少旁聽人士站起興奮向他揮手。戴精神不俗、神情輕鬆,頻頻向旁聽席微笑點頭,又向律師揮手。戴黑框眼鏡、穿藍色襯衫的區諾軒,微微仰頭向旁聽席四處張望,並向親友咧起牙齒。趙家賢穿黑色運動外套,身型消瘦;鍾錦麟則穿黑色西裝、戴口罩,向律師雙手抱拳。穿白色有領襯衫、黑色外套的吳政亨,亦向親友做口型和手勢溝通。
資深大律師石永泰、大律師吳靄儀、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等均有到庭。至於同案其他罪成被告分成兩個延伸庭收看直播,其中二號法庭共有余慧明、吳敏兒、袁嘉蔚、何桂藍、鄒家成、譚凱邦及劉頴匡7人。鄒及劉向旁聽人士揮手及微笑。劉的女友 Emilia 亦有到庭。至於一號法庭則有施德來、彭卓棋、鄭達鴻、伍健偉、梁晃維、馮達浚6人。
控方:《國安法》最低刑期適用於串謀罪
本案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根據《國安法》第22條,一旦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者」則判監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先作陳詞。他認為《國安法》第22條的刑期分級制及最低刑期,均適用於串謀罪。他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有關串謀罪的罰則,列明可處的刑罰須與有關實質罪行的嚴重程度(gravity)相稱,而根據相關立法文件,條文用意是要令串謀罪的判刑與有關實質罪行一致(in line)。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 萬德豪
萬續指,《國安法》第22條設立最低刑期,其立法原意清晰,明顯因該嚴重罪行有廣泛社會關注,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而由於串謀罪判刑須與實質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因此就串謀罪條文的唯一解讀,就是《國安法》的刑期分級制和最低刑期同樣適用。法官李運騰一度質疑,控方未必是唯一正確的解讀。
萬續指,雖然《刑事罪行條例》立法的1996年,《國安法》尚未出現,但立法者當時肯定已預想有類似情況出現,才提及須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李運騰一度問,控方能否舉例1996年時,本港有什麼其他罪行設最低刑期,又指控方就條文的詮釋也有限度。
控方確認視乎參與程度劃分刑期等級
李運騰續問及控方對涉同一串謀的被告,判刑時是否採用同一刑期等級的立場,萬德豪確認刑期等級視乎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及在串謀的角色。
法官李運騰續引述辯方陳詞,認為「首要分子」應是指當選進入立法會投票否決預算案的參與者,至於「35+計劃」組織者則不屬「首要分子」。惟萬德豪指說法不可接受、違反常理,認為組織者發起整個串謀,必然是首要分子。他又舉例,若有人買兇殺人,若說這個主腦並非首要分子,不可能是正確,因「沒有主腦,就不會有刺殺」。
控方引內地刑法詮釋 官質疑「走後門」
就「首要分子」的定義,萬德豪指內地刑法第105條提到的「首要分子」,與《國安法》第22條的「首要分子」類同,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及實用指南,「首要分子」是牽涉組織罪行的犯罪者,可以是組織者或領導者。不過法官李運騰質疑,本港法庭有多大程度可以依賴內地法律,並指根據呂世瑜案,終院指《港區國安法》須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銜接,而不是與無關的內地法律銜接,並問控方所引用的內地刑法是否與《港區國安法》相關。
控方堅稱法庭可以接納透過內地刑法來理解《港區國安法》,因為兩者使用相同字眼。惟李運騰質疑,控方所引條文是適用於所有內地刑法的一般原則,而非有關國安法的特定法律,問控方引入終院所排除的內地法律,是否「走後門」。控方否認,重申相關法律和字眼相近,是以具邏輯的方式去詮釋內地法律,因此能應用於本案。
法官 李運騰
官問控方如何分類被告參與程度 控方指非常困難
法官陳慶偉其後要求控方指出,指稱哪些被告為「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並指毋須即時回答。萬德豪指這是非常難以回答的問題,陳慶偉隨即表示:「當然我會問困難的問題!」,在延伸庭的劉頴匡及吳敏兒聞後大笑。萬續指問題令控方陷入困難的位置,因需要考慮所有因素再決定判刑。但陳慶偉指控方必然有立場,舉例辯方指戴耀廷應屬「其他參加者」,相信控方不會接受,坐在萬德豪旁、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即反問「為何不能」,多人發笑。
萬回應,認為一個領導者應是首要分子。陳慶偉續指,若法庭將戴裁定為最高刑期3年的「其他參加者」,「我肯定你會立即提出上訴。」戴聞言哈哈大笑,延伸庭的譚凱邦、劉頴匡、吳敏兒、袁嘉蔚及余慧明亦大笑。
戴耀廷
控方同意從犯證人作供可減刑
萬其後指,認為負責組織謀劃的被告應為「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有積極參與角色的被告則是「積極參加者」,若不屬上述兩者,則為「其他參加者」。而法庭量刑時,可首先判斷被告屬哪一刑期等級,其後考慮該等級中的量刑起點,再考慮相關加刑或減刑因素,包括被告是否符合《國安法》第33條中,「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減刑條件。法官問,任從犯證人的區諾軒和趙家賢,是否屬於「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控方確認。
法官李運騰續質疑,條例字眼為「揭發」,但本案被告並非報案,而是審訊期間在庭上作供。控方回應「揭發」是籠統(general)的說法,而庭上作供亦算是「揭發」的一種,屬提供協助。戴耀廷聞後點頭。控方續指,若法庭裁定被告符合條例的求情因素,則要考慮給予「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前者是在等級中給予較輕刑期,後者則是降低等級。
散庭時,吳政亨高舉拳頭,戴耀廷則伸直右手微笑揮動。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