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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3天結案陳詞整理︱控辯雙方爭議什麼?辯方如何力陳被告應判無罪?

【初選47人案】3天結案陳詞整理︱控辯雙方爭議什麼?辯方如何力陳被告應判無罪?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歷118天審訊,終在本月初完成結案陳詞,正式審結。法官料3至4個月後裁決,意味屆時連同已認罪被告,案中32人已至少還柙逾3年。歷時3日的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就控罪的詮釋作法律爭議,辯方亦就案情作出總結,力陳被告應判無罪。

本案指控被告串謀以「非法手段」,取得立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辯方爭議,「非法手段」應只涵蓋武力相關手段及限於刑事罪行,而否決預算案致特首辭職是《基本法》訂明的機制、法例亦無明文禁止無差別否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並不構成「非法手段」;控方則認為「非法手段」不限於武力相關手段、亦不限於刑事罪行,指被告濫用《基本法》下的議員職權、違反職責已屬「非法」。

各被告也就案情作總結,其中代表吳政亨和余慧明的大律師石書銘,指兩人從無提倡顛覆政府機關或推翻憲制秩序,只是尋求向政權問責、追求《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那不可能是顛覆」。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亦指,議員只是向選民問責,議員投票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法庭不應干預;又指本案案情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轄區均不會構成顛覆,而是被視為「尋常政治」,惟政府不能接受民主派過半,控方是將政治問題變成刑事罪行問題。

《獨媒》整理3天結案陳詞的內容,讓讀者掌握審訊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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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否決預算案為《基本法》容許、不構成「非法手段」

是次結案陳詞包括法律和事實爭議,前者涉及控辯雙方對控罪的法律詮釋。47人被控《國安法》第22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屬犯罪。而本案的控罪正列明,各被告是以武力以外的非法手段,串謀取得立會過半後濫用議員職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雙方法律爭議的焦點,落在如何理解「非法手段」,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即不顧議案內容及優劣否決)是否構成「非法手段」。辯方立場,是應以「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詮釋條文,「其他非法手段」所指手段應與前述的「武力」手段類別相近,只是指涉「實質脅迫與強迫(physical coercion and compulsion)」的行為,亦應限於「刑事罪行」,否則控罪範圍會太闊。

辯方亦認為否決預算案是憲制權力,指《基本法》第50至52條已預想否決預算案的情況和應對(即立法會拒通過預算案後特首可解散立會,如重選的立法會仍拒通過同一預算案特首須辭職),當中無人可以迫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政府亦可申請臨時撥款繼續運作,難以想像條文會被視為「空前憲政危機」和「政治不穩」。辯方又引基本法起草委員譚耀宗指,條文原意是讓選民決定特首或議會哪方合理,反問如法例容許,又怎會構成阻撓和破壞政府履行職能?並指若被告只是做《基本法》所容許的事,不大可能是意圖顛覆國家政權,難以理解為何《基本法》訂明的機制會是「非法」。

法官一度問,如有人用電腦病毒攻擊政府系統令政府機關無法運作,是否不涉「非法手段」,辯方同意,但指這或涉「恐怖活動」罪,而即使《國安法》或出現漏洞,也應由立法機關而非法庭去填補。法官亦關注,《國安法》由中央草擬,為何辯方認為「同類原則」的普通法原則適用?辯方則引終院案例指《國安法》須與本港法律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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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控方:被告濫用議員職權、違反職責已屬「非法手段」

不過控方就認為,《國安法》原意是防範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而今時今日對抗政權不一定需要暴力,散播謠言也能對政權造成影響、人們可利用社交媒體危害國安,若狹窄詮釋控罪定義是不合理、有違立法原意。

控方強調,「非法手段」不限與武力相關、亦不限於刑事罪行,當中「非法」涉兩個層次,其一是被告干犯發假誓或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刑事罪行」;若法庭不接納,亦可考慮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濫用議員職權和違反職責,沒有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違反《基本法》核心原則,雖不構成刑事罪行,但同屬「非法」。控方亦認為,毋須證明被告知道其行為是非法也可入罪,誤解法律並不構成抗辯理由。

辯方:法例無禁止無差別否決、議員向選民問責法庭不應干預

辯方大律師陳世傑質疑,控方就「非法手段」的詮釋「無邊無際」,沒有案例和法例支持,只是以《國安法》作為「尚方寶劍」。大律師馬維騉亦反駁,違反職責本身不能構成「非法」,而且法例無明文規定議員不可以不根據議案優劣否決議案,控方亦須另外證明被告有顛覆國家的意圖才能入罪。大律師關文渭強調,被告否決目的是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若他們審視預算案後發現沒有五大訴求的內容而否決,也不能說他們沒有審視當中內容。

大律師 Trevor Beel 指,被告應知道其行為將構成刑事罪行才能入罪,但《國安法》條文含糊,無訂明何謂「非法手段」和「顛覆」等,被告無從得知。他也強調,《基本法》無規定議員應如何投票和說明何謂濫權,而議員只是向選民問責,議員投票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不應由法庭裁定他們有否恰當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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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被告僅追求《基本法》所承諾雙普選 不可能是顛覆

針對各個被告的案情,控方採納書面陳詞,劉偉聰、施德來及彭卓棋沒有口頭補充,其他12名被告的代表則一一陳詞。

就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辯方指他只是關心如何取得35+,不關心取得35+後的事,他最多只是戴耀廷的「粉絲」、熱心提供協助,但戴反應較冷淡。辯方又指,最多只能說吳和戴對取得35+的重要性意見一致,但二人無討論過否決預算案和勝選者入立會後會做什麼,即使有協議也不是本案指控的協議。

至於參選衞生服務界的余慧明,辯方指她雖表明有意否決預算案爭取五大訴求,但她一直獨自行事,無參與任何協調會議、無與他人討論和協議一起否決。余亦表明與政府有談判空間,否決預算案只是談判策略,她明白五大訴求不能全部即時實現,若政府未能提供普選時間表才會否決。

代表二人的大律師石書銘又指,控方證人區諾軒也認同「35+計劃」是香港爭取雙普選之路的一部分,而案發時香港已回歸23年,按照《基本法》承諾爭取普選之路也已持續23年,兩人從無提倡流血衝突、顛覆政府機關或推翻憲制秩序,只是信賴回歸時的「莊嚴承諾」、相信香港的制度,尋求向政權問責、根據憲制帶來政策改變、追求《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那不可能是顛覆」、「那不應是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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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份發起醫護罷工的前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余慧明(資料圖片)

何桂藍料被DQ不可能意圖參與串謀、鄒家成發起「墨落無悔」非協議

就前《立場新聞》記者何桂藍,辯方指她認為民主派取得35+是不可能,亦早料自己會被DQ,她參加初選只是想取得最大票數,無意圖做出她根本知道不可能的行為(即取得35+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辯方亦指何並非要無差別否決,而是望審核預算案,即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但預算案審核制度有不公,她仍會投反對;而何無與他人達成協議否決,簽署「墨落無悔」只是個人對聲明的回應,讓選民看到她敢於運用《基本法》權力。

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亦強調,本案與其他串謀不同,整個串謀公開進行,因無人相信他們當時所做的是違法,何亦曾說從無想過「撳個反對掣」也會被捕。Beel 又指,本案純粹關乎被告對政府的挑戰,因中央不能接受民主派取得立會過半,質疑控方將政治問題變成刑事罪行問題,但本案案情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轄區均不會構成顛覆,而是被視為「尋常政治」。

何桂藍
何桂藍(資料圖片)

至於發起「墨落無悔」的鄒家成,辯方指他僅表達對戴耀廷毋須簽協議的失望,但聲明無提到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亦絕非協議,即使他與另兩名發起人有協議,也非本案所指的協議。鄒亦從無意圖推翻中國政府和癱瘓立法會,並認為特首下台沒有意義。

鄭達鴻會審視議案優劣投票、梁國雄因無全民退保否決財案

代表前公民黨鄭達鴻和社民連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同指二人均認為「35+」不可能,無意圖無差別否決,不可能是串謀的一分子。當中鄭達鴻真誠相信政府是理性及會與議員磋商,他會審視預算案優劣和政府抛出的「橄欖枝」決定如何投票,即使五大訴求不獲回應也可能贊成。

而梁國雄沒有簽署「墨落無悔」,過往任議員是因預算案沒有全民退保而否決,而非為了「攬炒」而無差別否決,他與其他人沒有達成否決預算案的協議,亦無意圖顛覆。辯方又指,社民連文章表明不同意「政治攬炒」,而是以「合法合憲」的立法會發揮制衡。

林卓廷、黃碧雲、楊雪盈無提否決財案 何啟明簽「墨落無悔」但不代表必否決

就民主黨林卓廷和黃碧雲,辯方指二人只是同意參與初選,但政綱無提及否決預算案,亦沒有簽署「墨落無悔」,無足夠證據顯示二人同意無差別否決。就黃碧雲論壇提到「會用盡憲制裡面所有權力同埋手段去爭取五大訴求」,並指如否決預算案能促成此事一定會做,辯方指她當時受壓下仍堅稱有需要時只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與控方指她濫權否決預算案相反。

至於前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盈初選落敗仍報名立法會選舉,辯方指她並非其他候選人指派參選的「靈童」,而是顯示她不按協議自行行事。而楊不關注五大訴求和否決預算案,無提過否決預算案或中央政府,其名字雖出現在「墨落無悔」,但是出現在其他人而非她的個人Facebook,無證據顯示她同意簽署。

至於民協何啟明,辯方指他只知道初選目的是爭取立會過半,不包括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亦從無在論壇提及否決預算案。而他簽署「墨落無悔」,是同意向政府施壓要求回應五大訴求,但他理解該權力是可用可不用,不代表一定會否決。

而就人民力量陳志全,辯方指他曾任認真盡責的議員8年,望法庭考慮他有良好品格,其證供有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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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啟明(資料圖片)

公民黨言行不能歸咎李予信、柯耀林簽「墨落無悔」因不想顯保守

至於前公民黨李予信,辯方指他無轉發黨簽署「墨落」的帖文、論壇無提過否決預算案,而他提到否決預算案的選舉單張在《國安法》生效前夕已收回,新單張無再提到否決權。辯方又指,公民黨非本案「共謀者」,不能將黨的言行歸咎李,而李初選落敗後報名港島地區直選並非組織者的協議,認為至少有合理懷疑李於本案控罪時間、即《國安法》生效前,已退出涉案謀劃。

至於柯耀林,辯方指他參與初選只是為「試水溫」,其政綱無提及否決預算案,參選宣言提到「暴政」和「惡法」等也只是順應當時政治氣氛的「政治修辭」,他簽「墨落無悔」亦不因同意當中內容,只因其他候選人已簽署,他不想顯得保守。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後,法官表示料約3至4個月後裁決,但因法官李運騰需審理12月18日開審、料審期83天的《蘋果日報》案,法官陳慶偉及陳仲衡亦另有案件處理,故未能作出保證,但一有裁決會盡快通知各方,意味裁決時被告或已還柙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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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提堂至開審歷時近兩年 16人不認罪受審共118天

民主派初選於2020年7月舉行,其後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舉行,47人於2021年1月6日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同年2月28日被要求提早報到,被落案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47人於3月1日首度提堂,經歷6次提訊日及多次提堂後於2022年7月正式交付高院,當中共31人認罪,包括組織者戴耀廷和區諾軒,另16人不認罪受審。

案件今年2月6日於西九龍法院開審,原定審期90天,惟歷時近10個月,至審訊第118天才審結。當中控方案情花了共58日,認罪的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和林景楠4人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控方亦傳召在新西協調會議拍片的匿名證人X先生作供,及應辯方要求傳召6名警員及1名選舉主任作盤問。

其後以6日處理「共謀者原則」爭議及被告申請毋須答辯的中段陳詞,法官裁定該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前的言行,及所有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則用了51日,除吳政亨、楊雪盈、黃碧雲、林卓廷、梁國雄和柯耀林外,其餘10人均出庭作供,吳及柯則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最後以3天完成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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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47人首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資料圖片)

34人正還柙逾26至33個月

本案不認罪的16人,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及吳政亨。其中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及吳政亨6人不獲准保釋,分別還柙逾26至33個月。

認罪的31人,則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伍健偉及林景楠。認罪被告中,僅呂智恆、林景楠和黃子悅獲保釋,惟黃另涉理大衝突案,承認暴動判囚37個月。

結案陳詞第一日:
控方結案陳詞指濫用議員職權亦屬「非法手段」 官料3至4個月後裁決
辯方指被告僅追求《基本法》所承諾雙普選、望當權者問責 不可能是顛覆

結案陳詞第二日:
辯方質疑控方詮釋「非法手段」無邊無際 僅搬《國安法》「尚方寶劍」

結案陳詞第三日:
辯方指「非法手段」應限「武力」相關 官關注普通法原則是否適用《國安法》
何桂藍結案:控方將政治問題變刑事、議員只向選民問責法庭不應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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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者證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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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審前整理: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首案明開審 16人不認罪 32人還柙至今近兩年

交付程序及答辯過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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