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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3人未能上庭押6.1提訊 被告離庭喊:小心地滑啊!

【初選47人案】3人未能上庭押6.1提訊 被告離庭喊:小心地滑啊!

《獨媒》記者今早到荔枝角山崗,拍攝荔枝角收押所內各被告登車,部分被告以兩人一組,鎖上手扣登車。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僅15人獲准保釋(惟鄒家成和余慧明早前被撤銷保釋),其餘32名被告還柙至今近14個月。案件今(28日)於西九龍法院再提堂,朱凱廸、鄒家成和李予信3人未能上庭,其中鄒家成確診新冠病毒。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前日在拒絕范國威保釋的判詞中,關注案件長期延誤,提議下級法院主動進行案件管理,並透露11人擬認罪。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今將案件押後至6月1日及2日進行第6次提訊日。散庭時,有被告大喊「小心地滑啊!」

今天原定47人同時提訊,惟朱凱廸、鄒家成和李予信3人未能上庭。據悉李予信要應考法律博士(JD)課程的考試,鄒家成的社交專頁昨指他確診 Omicron,休庭期間則有被告喊「朱凱廸考試啊!DSE!」今天為中學文憑試(DSE)通識科考試。今天正庭只得兩個記者席,其餘記者只能在延伸庭觀看直播,未能看清被告神情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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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健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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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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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政亨

案件原定11時開庭,眾被告約於11時25分入庭,紛紛向旁聽席揮手,郭家麒不住做心心和飛吻。羅德泉發言期間,有被告起鬨。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控方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吳靄儀、張耀良、關文渭、黃宇逸、蔡一鳴、梁麗幗、James McGowan 等。劉頴匡和馮達浚則沒有法律代表。

聆訊下午近5時完結,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6月1日及2日進行第6次提訊日,至於獲准保釋的鄭達鴻、楊雪盈、劉偉聰、呂智恆、林景楠、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柯耀林、李予信、陳志全及黃子悅13人,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散庭時,被告紛紛向旁聽席揮手,大喊「保重呀」、「撐住呀」,有被告亦喊:「小心地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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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卓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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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德來(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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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雪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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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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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碧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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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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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悅(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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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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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達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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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偉聰(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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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智恆(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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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耀林

本案去年3月1日首度提堂,原定去年7月8日進行交付程序,惟四度押後至9月23日、11月29日、2月8日及3月4日,期間亦曾數度提堂處理被告申請,惟遭羅德泉拒絕。

47名被告依次為: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56歲)、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33歲)、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35歲)、前西貢區議員鍾錦麟(32歲)、吳政亨(42歲)、前南區區議員袁嘉蔚(27歲)、前中西區區議員梁晃維(23歲)、前東區區議員鄭達鴻(32歲)、前東區區議員徐子見(53歲)、前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盈(34歲)、前南區區議員彭卓棋(26歲)、前沙田區議員岑子杰(33歲)、前立法會議員毛孟靜(64歲)、前深水埗區議員何啟明(32歲)、馮達浚(25歲)、大律師劉偉聰(53歲)、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61歲)、劉澤鋒(24歲)、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4歲)、前立法會議員譚文豪(45歲)、前觀塘區議員李嘉達(29歲)、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49歲)、前立法會議員胡志偉(58歲)、前黃大仙區議員施德來(38歲)、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43歲)、前屯門區議員張可森(27歲)、嶺南大學學生黃子悅(23歲)、前元朗區議員伍健偉(25歲)、前立法會議員尹兆堅(51歲)、前立法會議員郭家麒(59歲)、前職工盟主席吳敏兒(50歲)、前荃灣區議員譚凱邦(40歲)、立場新聞前記者何桂藍(30歲)、劉頴匡(27歲)、前立法會議員楊岳橋(39歲)、前立法會議員陳志全(48歲)、鄒家成(24歲)、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歲)、前立法會議員范國威(54歲)、社工呂智恆(38歲)、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64歲)、阿布泰國生活百貨創辦人林景楠(32歲)、前西貢區議員柯耀林(49歲)、前荃灣區議員岑敖暉(27歲)、前元朗區議員王百羽(30歲)、前東區區議員李予信(27歲)及醫管局員工陣線前主席余慧明(33歲),同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47人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一、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個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二、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促致、煽動、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三、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或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四、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案件編號:WKCC81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