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當中,共有14人罪成,部分被告任立法會議員多年,包括民主黨的黃碧雲及林卓廷、社民連的梁國雄。法官指,以他們任立法會議員及政治人物的豐富經驗,其中黃碧雲一定知道政府永遠不會同意落實「五大訴求」,而上述被告亦會知道否決財政預算案將帶來嚴重後果,令政府運作癱瘓。而雖然黃碧雲及梁國雄在初選中落敗,並沒有參選,但兩人仍表明支持獲勝團隊爭取35+。
官:黃碧雲必知計劃目的是無差別否決財案
案發時屬民主黨的黃碧雲,為九龍西參選人,但她在初選中落敗,因此沒有參選立法會。黃在審訊中選擇不作供。
黃曾派代表出席兩次協調會議,當中戴耀廷提及〈真攬炒十步〉一文。警方在黃的電腦內,找到九西的最終協調文件,因此法官確信黃當時收到並曾閱讀文件,文件內列明當選者將否決財政預算案。另外,電腦內亦有民主黨的帖文截圖,內容表示民主黨會尊重及遵守協調機制。法官相信,黃提交提名表格的時候,必定注意到民主黨會遵守協議。此外,黃屬於九西訊息發佈區的成員之一,因此可以肯定黃知道計劃目的包括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官:黃任議員經驗豐富、必然知道政府不會同意「五大訴求」
法官指,黃與組織者同意推行相關謀劃,根據她的行為言論,以及提交報名表格時,她已經成為謀劃的參與者。
法官認為,以黃擔任立法會議員的經驗,以及作為經驗豐富(seasoned)的政治人物,她一定知道政府永遠不會同意「五大訴求」;故如果取得35+,勝選者必然會因政府堅拒屈服於威脅(never yield to their threat),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因此肯定立法解散和特首下台,是黃意圖導致的結果。
法官又指,黃必然知道,預期政府無法或拒絕回應五大訴求,只是用作否決預算案的藉口。以黃的議會經驗,她亦必定知道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會引發憲制危機,令政府運作陷入癱瘓。
黃在選舉論壇表明採納民主黨立場 官:非受壓之言
黃曾在選舉論壇上表示,如戴耀廷認為需簽協議,民主黨願意簽;又指時任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和所有議員,會用盡憲制裡所有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以爭取五大訴求。法官肯定,黃的言論反映其真實立場,而非受其他參選者壓力之下所說的話;亦認為其立場與胡的提倡呼應,顯示她採納了民主黨的立場,即過半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而且黃的言論與組織者在《國安法》後的說法是吻合的。
左起:黃碧雲、胡志偉、涂謹申
在《國安法》生效後,胡志偉曾在論壇表明所有參選人均會運用否決權,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雖然黃不在場,但法官認為在「共謀者原則」下,相關言論可用來指證黃。而法官肯定於案發期間,在運用否決權的議題上,黃跟胡持相同立場,即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即使在《國安法》後,黃亦繼續在 Facebook 發布相關帖文。法官確信黃有意推行謀劃。
官:黃落敗後仍支持獲選團隊、立場保持團結一致
黃最終在初選中落敗,她與林卓廷、胡志偉、尹兆堅及其他黨友一同召記招,表明不會參選,但仍會支持獲勝團隊爭取35+。黃並呼籲進入議會的民主派團結,以落實「五大訴求」。法官指,她在落敗後仍然與其他黨員保持團結一致立場,黃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然是謀劃的一份子。考慮到黃有顛覆政權意圖,並藉參加初選意圖執行謀劃,故裁定她罪成。
官:林卓廷選舉論壇筆記稱如戴耀廷要求 願簽聲明
至於另一民主黨成員林卓廷,他亦選擇不作供。證據顯示,林沒有出席其參選的新界東選區任何協調會議,只是由莊榮輝代表出席,但林仍可透過群組接收協調文件。法官裁定,林已經了解35+計劃的目標。
林曾經參與選舉論壇,在其辯論筆記可見,他提到民主黨前主席李柱銘反對「攬炒」,而林認為其意見不正確,法官認為顯示林與主席胡志偉同樣認為政權需要付出代價。筆記又提及「胡志偉一再公開回應話會積極運用。況且,其實我立法會四年沒有贊成過財政預算案」;又指不簽署聲明是基於對戴耀廷的尊重,「在會上都有講過如果戴教授真係有份嘢,我哋承諾咗會簽。」不過筆記沒有提及否決財案,因當時預算案還未出台,但法官指無可抗拒推論是林打算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辯方力陳,沒有證據顯示筆記由林作出。但法官不同意,因筆記是在林的住所被發現,而且林在論壇中的回答,與筆記內容大致相同。法官指筆記是林為出席論壇而準備的,內容代表了他的信念、認知及立場。
官:林必定知道否決財案負面後果
綜合上述原因,法官認為林充分了解計劃的目的是否決財案,他亦知道和同意民主黨就否決預算案上的立場,而林指願意簽署由戴耀廷發起的聲明,這顯示他對於否決預算案沒有問題。
林最終在初選中獲勝,並提交了立法會選舉的表格。而在初選後林和黃碧雲也在場的記者會上,胡志偉表明過半目的是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這進一步支持林在《國安法》後繼續參與計劃。
法官並提到,以林作為立法會議員的經驗,他必然知道否決預算案會對政府履行職能造成嚴重負面後果。而林雖在論壇筆記提及過往4年從未支持預算案,但「他過往提出任何原因,並非本案審訊的重點」,法官肯定林將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因此裁定罪成。
官:梁國雄轉發FB帖文提否決財案 肯定知悉目標
社民連的梁國雄選擇不作供。證據顯示,梁沒有出席新界東任何協調會議,而是由社民連副秘書長陳寶瑩代為出席。在第二次協調會議前,社民連主席黃浩銘致電區諾軒,要求他不要向任何人承諾否決財案。會上鄒家成提出要運用否決權,但陳寶瑩對此表達不同意,戴耀廷最後提議「積極運用」。由於這個議題引起激烈討論,因此法官相信社民連包括梁會關注。
法官留意到,社民連的立場發生變化,他們在5月〈爭奪全面否決權持續不斷抗暴政 — 社會民主連線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提及,有人主張爭取過半議席,以取得全面否決權,而社民連必須審時度勢,檢討過往的立場,共同對抗中共暴政。
而梁國雄曾於 Facebook 轉發社民連帖文,提到無論35+或35-,泛民主派都應否決預算案以令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法官肯定,梁收到協調文件,亦完全知道謀劃的目標,是取得立會過半後運用否決權。
官:過去否決原因非重點
法官指,梁在提交提名表格時,同時附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抵抗惡法,您我同行」的競選政綱。梁提到,人大常委會以政治逼害為目的,篩走涉危害國家安全的候選人,並強調35+和否決權的重要性。
梁在論壇表示自己沒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只是因為聲明重複了35+計劃的目標,又指他過往曾否決財案,對於再次實行並沒有問題。法官認為,梁作為資深政治人物,肯定會知道過半數議員持續否決對政府運作帶來的嚴重後果。他過去或有很多原因、或沒有原因否決,但不是本案的重點,法庭關注2020年的情況。
梁最終在初選中落敗,他轉發社民連發表的聲明,表示自己不會參選,但會繼續支持35+。法官考慮上述因素,裁定他有顛覆政權的意圖而罪成。
案件編號:HCCC69/2022
相關報導:
16名不認罪被告 14人罪成 劉偉聰、李予信罪脫
律政司擬提上訴 劉偉聰、李予信續須遵守保釋條件 罪成被告暫定6.25求情
判詞︱官指無差別否決財案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屬違《基本法》及濫權
判詞|官:戴耀廷終極目標推翻現行制度 游說參與者 運用否決權成絕大部分人共識
李予信罪脫 官:李後期才參選、對公民黨簽「墨落無悔」不知情
劉偉聰罪脫 官指無主張否決財案、不肯定是否親自簽「墨落無悔」
吳政亨罪成 官:即使「三投三不投」或自發 亦與戴耀廷有協議實行謀劃
抗爭派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罪成 官指政見激進、參選為推翻政府
何啟明、施德來、陳志全罪成 辯稱「墨落」無綑綁否決 官拒納 稱難以置信、荒謬
楊雪盈、柯耀林罪成 官無相反證據下推論楊知悉「墨落」 柯認為政制腐敗簽「墨落」不出奇
鄭達鴻、彭卓棋罪成 官拒信鄭不跟黨立場 指彭「投機取巧」、拒納說「選舉語言」
47人案整合:
裁決倒數一星期 回顧國安法最大案
【整合1】「主腦」缺席審訊、組織及參與者現分歧——涉案串謀協議是否存在?
【整合2】無意無差別否決、國安法後改政綱——被告是否串謀的一分子?
【整合3】當否決程序寫在《基本法》、「奪權」不可能,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顛覆嗎?
【整合4】質疑欺騙選民、禁止發表政見——整理三位法官的審訊介入
【整合5】騎劫、不民主、太瘋狂——戴耀廷和「攬炒」,庭上被如何論述?
【整合6】妥協或抗爭——2019年運動和初選,庭上被如何論述?
結案陳詞整理:
3天結案陳詞整理︱控辯雙方爭議什麼?辯方如何力陳被告應判無罪?
組織者證供整理:
區諾軒24天證供整理︱「35+計劃」怎樣開始?就否決預算案達成共識了嗎?
趙家賢17天證供整理︱趙口中的「35+計劃」是怎樣的?民主動力角色是什麼?與區諾軒證供有出入嗎?
鍾錦麟3天證供整理︱民主動力如何參與「35+計劃」?與趙家賢證供有什麼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