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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還柙期間兒子出生 張可森求情稱會以家庭為中心、與妻協力養育兒子成人

【初選47人案】還柙期間兒子出生 張可森求情稱會以家庭為中心、與妻協力養育兒子成人

初選47人案被告 張可森(林若勤攝)

(獨媒報導)47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今(27日)處理第五批共10名被告求情,包括參選新西的8人,以及參選新東的梁國雄和柯耀林。代表張可森的大律師伍頴珊指,張屬「積極參加者」,現正於獄中修讀博士學位,他還柙期間父親離世,兒子亦出生、現時接近3歲,張對未能與妻子和兒子相處感到悲痛。

庭上又讀出張親撰的求情信,提及在獄中的30歲生日作深刻反省,認為審議預算案是立法會議員的責任,關乎廣大市民生活,不應作為政治工具及藉此危害國安。張盼能盡快完成博士學位,不負家人期盼:「當事情告一段落後,我將會以家庭作為人生中心,投入全副精神照顧高堂,並且一如我妻愛我般愛我妻,與她協力養育兒子成人。」至於朱凱廸、梁國雄及黃子悅一方均採納書面陳詞,辯方指黃屬「積極參加者」,正就暴動案服刑,望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張可森妻子(灰裙)
張可森妻子(灰裙)(資料圖片)

各被告精神不俗 郭家麒向旁聽席飛吻

今處理求情的10名被告,包括參選新西的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伍健偉;及參選新東、經審訊後罪成的梁國雄和柯耀林。

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各被告於約10時步入法庭,男女被告分成上下兩排,由6名懲教看管。此前獲保釋、其後被裁罪成的柯耀林,戴眼鏡、穿淺綠色中袖裇衫,口袋服筆;去年主動撤銷保釋、正就理大暴動案服刑的黃子悅,去年剪的短髮已留長並紮成馬尾,她戴黑框眼鏡、穿黃綠色上衣,不時望向旁聽席。

至於其餘被告均還柙近3年半,吳敏兒戴眼鏡、紮馬尾,穿粉紅色上衣和黑色外套,微笑向旁聽席點頭。一頭灰白頭髮、穿黑色西裝和打呔的郭家麒,精神不俗,頻向旁聽和律師席揮手和飛吻。尹兆堅穿黑色棒球外套,面形比還柙前略瘦,手指向旁聽席點頭、揮手。

張可森穿灰色間條裇衫、黑色外套,向旁聽席點頭,身型和面型較還柙前胖。梁國雄身穿黑色哲古華拉上衣,一頭灰白短髮,不時低頭摸頭髮。朱凱廸穿藍色裇衫、黑色外套,譚凱邦穿間條白裇衫,沒有律師代表的伍健偉則穿灰色西裝外套、白色上衣,向旁聽席揮手。

罪脫的李予信、前荃灣區議員陳劍琴、前「天水連線」成員林進「女長毛」雷玉蓮、前立法會議員劉慧卿、社民連陳寶瑩及黃浩銘等均有到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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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荃灣區議員 陳劍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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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陣召集人 陳皓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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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 黃浩銘

梁國雄、朱凱廸採納書面陳詞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採納書面陳詞,亦相信法庭對梁的背景頗為熟悉,沒有補充。代表朱凱廸的大律師宗銘誠同樣採納書面陳詞。法官陳仲衡關注朱的案底,辯方指他涉2020六四「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傳票案,至於2020七一涉煽惑、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於2020年12月才被捕,故朱凱廸並非在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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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被告 朱凱廸(林若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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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被告 梁國雄(資料圖片)

辯方:張可森屬「積極參加者」、還柙期間父離世

代表張可森的大律師伍頴珊認為,《國安法》22條下的刑期分級制並不適用於串謀罪,但法庭可作參考,並認為張屬刑期3至10年的「積極參加者」。

伍指,張還柙期間父親離世,張的兒子亦出生,現時接近3歲。伍指,張小時候父親經常不在,他難以見到父親,現在張自己也成為人父,他對未能與妻子和兒子相處感到悲痛(devastated),很希望能陪伴兒子,對於父親離世亦感到加倍後悔和悲傷。法官陳仲衡指,張父不幸離世在判刑考慮的比重不多,法庭較關注張的悔意。

張撰求情信盼與妻養育兒子成人

伍續讀出張撰寫的求情信,提及:「在獄中的30歲生日,讓我得以冷靜思過,整理過去,理清思緒,如今的我明白到案中計劃一旦實行到底所衍生的嚴重性,並就此深刻反省。審議財政預算案,是基本法賦與立法會議員的責任,關乎廣大市民生活,不應作為政治工具,亦不應藉此危害國家安全。我也明白到當下的情況及懲處,是我必須學會承擔的後果,未來我希望能盡快完成博士學位,不負家人期盼,尤其是我妻。當事情告一段落後,我將會以家庭作為人生中心,投入全副精神照顧高堂,並且一如我妻愛我般愛我妻,與她協力養育兒子成人。」

伍又指,張於2024年7月8日已取得博士候選人的資格,將會在還柙期間認真完成畢業論文,取得博士學位。據悉張正修讀香港中文大學文化研究博士學位。張伍又呈上多封求情信,張的大學老師對他有很高評價,其妻子、家人亦望法庭能輕判。伍指張沒有案底,重犯機會為零,望法庭能考慮其良好品格和悔意,減刑三分一。

辯方指黃子悅屬「積極參加」 望考慮另涉暴動案減刑

代表黃子悅的大律師潘志明亦採納書面陳詞,指黃是本案最年輕的被告,屬刑期3至10年的「積極參加者」。潘續指,雖然黃在理大暴動案保釋期間犯案、兩案性質不同,但兩案均在2019至2020年期間發生,望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潘又指,黃並非刻意干犯本案,她案發時曾稱否決是《基本法》下的合法權利,「35+」計劃亦由法律專業人士提倡,黃當時真誠誤信為合法,望法庭不要因此加刑太多。庭上並透露,黃就暴動案最快於2025年3月服刑完畢。

根據《國安法》第22條,一旦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者」則判監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