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4日)踏入審訊第118天。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進行結案陳詞,就被告被控「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關認為根據普通法下的詮釋原則,「非法手段」應只指涉與「實質脅迫與強迫(physical coercion and compulsion)」相關的手段,否則定義會太闊。法官問如有人用電腦病毒攻擊政府系統,是否不涉顛覆罪下的「非法手段」,辯方同意,但指這或涉恐怖活動罪,而即使《國安法》或出現漏洞,也應由立法機關而非法庭去填補。法官亦關注,《國安法》由中央草擬,為何辯方認為普通法原則適用,關引終院案例指《國安法》須與本港法律並行。
此外,關指李予信無轉發「墨落無悔」聲明、論壇無提否決預算案,而公民黨非本案「共謀者」,控方不能將黨的行為歸咎李。
李予信
辯方:應以「同類原則」詮釋、「其他非法手段」僅涉物理脅迫
案件今踏入結案陳詞第3日,控方上周就控罪中的「非法手段」作法律陳詞,指不限於刑事罪行及武力相關行為,議員濫用職權和違反職責也屬非法。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今代表其中13名被告作出回應。
關文渭表示,就《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犯案的條文,應以「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即列出具體事物的前句如跟隨一個概括性字眼,後者所指事物應受前述類別所限)詮釋,當中「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均涉「實質脅迫與強迫(physical coercion and compulsion)」,因此「其他非法手段」也應受此類別所限,只涉「實質脅迫與強迫」的相關行為,包括刑事恐嚇及刑事損壞。
官問用病毒攻擊是否不涉非法手段 辯方同意但指涉恐怖活動
關並指,在22條下,如有意圖顛覆,相關手段便是非法。法官李運騰續問,那如某人有意圖顛覆,但手段不涉武力是否便不違法?關指視乎其行為是否涉「物理脅迫與強迫」。
法官陳慶偉續舉例,若以電腦病毒攻擊政府電腦系統,令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無法運作,又或釋放新冠病毒作生化或化學攻擊,也不屬辯方所指的「非法手段」,不會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關同意,但指這樣或干犯恐怖活動罪,仍受《國安法》所規限。
辯方:《國安法》或有漏洞但非法庭責任填補
李運騰續指,但恐怖活動罪旨在保障市民及財產,顛覆罪則保障政治制度,若辯方所言正確,《國安法》或會出現漏洞。關同意,但指法庭的責任不是要填補漏洞,這是立法機關的責任,若法庭這樣做有濫用司法權力的風險。
辯方:條文每字皆有意思不冗贅、列「武力」為限「非法手段」意思
關文渭亦不認同控方所指,《國安法》目的是將所有可能危害國安的罪行都刑事化,強調人大常委制訂《國安法》條文的每隻字都有意思,不會以很多字眼表達同一意思;而假如條文針對任何非法手段,則毋須再冗贅地列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因此列出相關字眼,是讓人以「同類原則」理解何謂「其他非法手段」,將其意思限制為只涉武力。
關並指,中國《刑法》無就「顛覆」定義,但「顛覆」一般指推翻政府權力及法律所制訂的制度,而這很少能透過非武力手段達致。而人大常委立法時已列出「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等,擴闊「顛覆」的意思,故條文應同時會包含限制,即只限與武力相關的非法手段,以免意思過闊(over-breadth)。
官關注普通法原則或不適用《國安法》 辯方:須與本港法律並行
陳慶偉續問,「同類原則」乃普通法詮釋原則,但《國安法》是由「北方」(中央)草擬(drafted up in the North),為何辯方認為會適用?關引終審法院就呂世瑜案的判詞,指《國安法》須與本港法律並行(work in tandem)。李運騰指,該判詞亦指詮釋《國安法》時應考慮與維護國安有關的全國性法律,惟關回應相關法例非常簡短,無列明任何手段或是否涉武力,因此《國安法》22條特別提到「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就很能反映問題(very telling)。
陳慶偉續指,《國安法》第一條提及《國安法》立法目的,或隱含「同類原則」不適用(implied exclusion)。關同意《國安法》是因2019年社會事件而訂立,但引人大常委副委員長王晨2020年5月22日就《國安法》的講話,提到立法背景是「反中亂港勢力」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毀損公共設施及癱瘓政府和立法會運作等,而當時在議會內有武力阻礙議會運作,不知道人大常委立法時是否欲針對該些行為。關強調,法庭必須肯定該講話排除「同類原則」的應用,才能指隱含「同類原則」不適用。
辯方:如非法手段可擴至民事過失太闊、十分危險
就「非法手段」的界線,關文渭認為,若民事過失如侵入土地和誹謗也可被視為「非法手段」會十分危險。李運騰問,若該人作出相關行為時有意圖顛覆,「為什麼不可以?」關回應,那便會令條文定義「非常廣闊、太過廣闊(very wide, too wide)」。李運騰則指,《國安法》的嚴苛,某程度上是被控罪須證被告意圖顛覆的條件,而有所減輕。
辯方:被告否決目的為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基本法》無禁止
關續指,重點並非「非法手段」是否只限刑事罪行,而是基於預算案內容以外的原因否決是否合法。而控方的主張是議員若考慮預算案以外的原因而否決,便屬不考慮議案內容和優劣的「無差別」否決,屬「非法」。但關指,本案有無法抗拒的證據顯示,被告否決目的是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法官陳仲衡即問,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豈不是被告的藉口,因他們知道不可能達到?關指根據各方陳詞,若說被告只是以五大訴求作為掩飾是有悖常理。關續重申,除非法律禁止,否則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而法例沒有列明議員投票時應該或不應該考慮什麼;法例只列明要根據政府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故如被告審視預算案後發現沒有五大訴求的內容而否決,也不能說他們沒有審視過預算案。
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 關文渭
辯方:李予信或於案發前已退出參與
至於就李予信的案情,關文渭指李沒有參與過超級區議會的協調會議,雖有出席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但沒有轉發過黨6月簽署「墨落無悔」的帖文。而就李提到否決權的選舉單張,關指是在《國安法》前印發,並於6月30日晚收回,李於《國安法》後短時間已印製沒有提到否決權的新單張。
就李的選舉論壇筆記提到否決預算案,關文渭指在7月4日、即《國安法》生效後數日的超區選舉論壇上,李從沒有提過否決預算案,大部分其他參與者包括鄺俊宇和涂謹申也沒有提過;而黨友鄭達鴻雖在6月19日街站提到否決預算案,但那是《國安法》前的事,至7月12日的街站無公民黨成員再提過。辯方認為就李是否在案發時間(2020年7月1日)前已退出(withdraw)參與有疑點。
鄭達鴻(中)
辯方:不應將黨行為歸咎黨員
關續指,除去以上所有證據,控方指控只餘李予信的公民黨黨員身分。惟關引案例強調,單以政治連繫定罪屬危險,公民黨無被指為「共謀者」之一,不能將黨的言行歸咎黨員,而是視乎被告的個別言行。
就李有份拍攝、楊岳橋提到否決預算案的初選宣傳片段,關稱是於《國安法》前拍攝,由黨所剪輯和發布,只是黨的行為而非李的行為;而李初選落敗後報名港島地區直選,但那從不是組織者協議的目標。關最後指,李的供詞沒有動搖,如法庭認為他所言是正確或可能正確,應讓他脫罪。
關文渭陳詞完畢後,續由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進行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HCCC69/2022
審訊第117日
辯方質疑控方詮釋「非法手段」無邊無際 僅搬《國安法》「尚方寶劍」
審訊第116日
控方結案陳詞指濫用議員職權亦屬「非法手段」 官料3至4個月後裁決
辯方指被告僅追求《基本法》所承諾雙普選、望當權者問責 不可能是顛覆
審訊第115日
余慧明完成作供 辯方案情完結 暫押至11.27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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