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隨鄒幸彤就交付程序報導限制的司法覆核勝訴,支聯會顛覆案和初選 47 人案兩宗國安法案件的報導限制均被解除,47 人案歷時逾一年的交付程序,6 次提訊日、多次提堂的過程全數曝光。
事實上,解除 87A 限制的申請,最早是由 47 人案被告於去年 11 月提出,不過由於 87A 條所限,記者當時只能以「申請」、「法律爭議」等模糊言詞交待程序。
87A 的法律爭拗大同小異,但與鄒幸彤一案申請被拒後入稟高等法院司法覆核不同,47 人案的 87A 申請聆訊在裁判法院進行過兩次,橫跨數日。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沒有即時拒絕申請,而是指在交付未完成時聽取申請不妥當,下令押後至程序結束才處理。
不過在辯方律師及馮達浚等被告力陳押後會「失去新聞的意義」後,羅德泉又改為決定聽取陳詞。但他最終還是拒絕申請,指公眾評論會令證人產生心理壓力,影響公平審訊。有被告聞言說:「上深圳審咪得囉⋯⋯講笑」、「我宜家先知咩叫拉布」、「嚴重阻礙政權機關運作咪呢啲囉」,有人高呼:「你唔想孭飛咋嘛!」
半年後,高等法院裁定根據法例,被告一旦提出申請,裁判官便要批准解除限制——沒有任何酌情權拒絕或者延後處理。當交付程序限制解除如羅德泉所說「已成事實」,《獨媒》將這些「舊聞」再度公開,為當日各方的言行留下記錄。
官稱交付中途聽取申請不恰當 押至程序最後一天處理
解除《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對交付程序報導限制的申請,於去年 11 月 29 日第 3 次提訊日由辯方大律師馬維騉首提出,指公眾關注對被告有利。劉頴匡當時曾親自陳詞,指得知此案已被某些大學,如理工大學列作國安教育課程範圍,「(案件)每一個程序對大學生都是重要的,至少應解除對你(裁判官)作出的決定的報導限制」。其他人聽罷歡呼。
羅德泉將解除 87A 的申請押至翌年 1 月 27 日處理,當時 13 名被告包括何桂藍、劉頴匡、馮達浚、吳敏兒、梁晃維、譚凱邦、楊雪盈等提申請,另 10 人列席旁聽。
庭上,控方指其餘 24 名被告缺席聆訊,此決定或影響他們利益,應押後再訊。惟資深大律師祁志反對,指沒有出席的被告清楚知道今日聆訊內容,卻無提出反對,法庭不用理會,官同意。
不過羅德泉續提出疑慮,指交付程序仍在進行,若當日決定解除報導限制,將適用於之後所有提訊,猶如簽「空頭支票」,質疑是否適合當日討論。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張耀良和李燕婷等均指出,明白 87A 是保障審訊公正和被告利益,惟據法例,當有被告作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限制,「法庭無權不這樣做」;被告絕對有權利作出此申請,亦自會為相關後果負責。大律師吳靄儀亦指,沒有任何原因要押後至另一日處理,這對如期出席聆訊的被告不公平。控方則強調,條例是避免對被告不利的內容流出,損害他們利益。
羅德泉考慮後,指解除報導限制指向整個交付程序,即由第一天提訊到最後一天。但由於交付程序仍未完成,並將進行第 4 次提訊日,他認為若於當日聽取申請,而相應決定會影響之後的交付程序,是不恰當(inappropriate)的,故將此爭議押後至交付程序結束才處理。
李燕婷回應,當日解除限制與交付完成後再解除,有「舊聞」和「新聞」的分別,惟羅德泉指沒證據顯示消息的新舊會影響被告利益,維持原有決定。
辯方反對押後處理 馮達浚力陳延後解禁「失新聞意義」
2 月 4 日,何桂藍的代表大律師 Trevor Beel 援引《裁判官條例》第 104 條,對羅德泉押後處理 87A 申請的決定提覆核,多名被告亦再申請解除 87A,押至 2 月 8 日處理。
劉頴匡當日再親自陳詞,指條例原意是掌握資訊的證人可因看到報導而協助法庭,證被告清白;而初選有數十萬參與者,他只能透過傳媒報導,讓尤其是正身處海外、他無法聯絡的初選「重要參與者」,看到控方指控後可主動聯絡他,回港提供重要證據助證其清白,說罷有被告發笑鼓掌。不過羅德泉重申應留待交付程序完結時才處理。
2 月 8 日,辯方再提 87A 申請,重申解除報導限制是法例規定,「你(裁判官)沒有選擇(You have no choice)」,又指條例原意讓證人可因看到報導而協助法庭,若延至程序最後才解禁,是完全違背條例原意,對被告不再有幫助,也剝奪被告權利。
祁志和吳靄儀亦表示,控方陳詞只有兩小段,也沒有任何押後處理的申請,可見他們亦深知此決定沒有任何法律基礎。
沒有律師代表的馮達浚後親自陳詞,指「新聞」的重要性顯然在其「新」,舉例政府會每日公佈確診數字,「用意係咪谷針先唔討論」,但政府不會待疫情過去才公佈資訊,正因延後會「失去新聞的意義」,就如待交付程序最後才解除限制,「啲嘢變晒舊聞」。
馮又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香港法律周三十周年開幕典禮的發言,指大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對維護法治不可或缺。他說,現在香港市民均知道維護國安是「重中之重」、「只針對一小撮人」,若無法出席聆訊,便會失去知情權或對案件有所誤解,法庭實有責任解除限制,讓公眾「最少知道成個程序發生咩事」、減輕對制度的質疑。馮又謂「守護香港法治係我哋每一個人都能做得到」,被告隨即起鬨。
創辦《加山媒體》的馮又反問,若待到交付程序最後才解除限制,「到時仲有幾多媒體存在呢?」他指,「作為前新聞從業員」,明白交付程序最後不一定會少了傳媒機構,這亦非法庭能處理的範圍,但自還柙以來相信大家很清楚失去了多少間媒體,「仲要等到幾時先可以處理理應可以即時處理嘅事?」他最後說:「始終相信香港人有知情權,專業記者能夠如實報導法庭發生嘅事。」
羅天瑋只是簡短回應,指羅德泉押後處理的決定並非最終裁定,不能以《裁判官條例》第 104 條要求覆核,就其他新申請亦看不到有重大情況改變。大律師蔡一鳴指法律並無指明要重大情況改變才能重新申請,又批控方無回應法理問題,只是爭拗技術問題。祁志亦重申決定根本不合法,並向羅德泉說,撤銷限制是「沒有困難、沒有不恰當、沒有危險(no difficulty, no inappropriateness, no danger)」。
官改稱可行情況下盡快處理 押一周後處理
羅德泉裁決時先表示,毫無疑問法庭有權將是否解除 87A 限制的討論,押後至交付程序的最後才處理,並以其決定並非最終裁定來拒絕何桂藍一方的覆核申請。不過就其餘被告的新申請,他認為提供了新資訊,說明在交付程序最後才解禁有違反此條例原意的危險,有「緊急需要」,故他重新考慮,決定「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處理此申請(I would deal with the application as soon as practicable)」。
有部分被告表現困惑,問「咩意思」,羅德泉續指,他現在決定邀請各方就是否撤銷 87A 的理據作進一步陳述。王百羽說:「唉,文明倒退啦。」
眾辯方律師亦面露錯愕,祁志表示,已向羅德泉陳述過必須立刻撤銷限制的理由,沒有任何補充,不可能讓控方再申請押後提交材料。控方則回應,有案例要再向法庭補充,惟辯方批評控方有案例卻一直沒有提出。
控方一度提議押後至 3 月 4 日的提訊日討論,惟羅德泉反對,稱相隔太久。祁志亦指,申請早於去年 11 月作出,法庭押後至1月處理,「我們提交了所有書面陳詞,你(控方)也聽了我們的申請兩次」,根本不需準備太久,亦令被告、律師和法庭陷入不便。羅德泉終決定於 2 月 17 日再訊。
官拒絕87A申請 被告:你唔想孭飛咋嘛!
2 月 17 日,雙方再次就 87A 陳詞。羅天瑋指,解除報導限制涉程序公正性、個別和全體被告利益等有可能相衝的因素,法庭有權衡量所有因素再決定是否批准申請,並認為只適用於法庭批准解禁後的交付程序。
辯方則重申條例保障被告利益,被告有權要求解除限制,控方無任何反對權利;加上本案是第一宗顛覆國家政權案,大眾有權了解聆訊內容和為何久久未能交付,「控方不能隱藏任何事情」。
大律師蔡一鳴批評,控方沒有勇氣與法庭討論條例本身和相關案例,因清楚知道自己無任何理據可將法例中的「須」解讀成「可以」;大律師 Trevor Beel 亦比喻,在此申請中,各被告是司機,控方只是乘客,控方無任何權利申述其立場。
對於控方稱或影響陪審團,大律師李燕婷指此案根本很大機會不設陪審團,不存在此問題;而控方如希望保護證人,大可作另外申請,但明顯沒有如此做。大律師張耀良亦指,真正損害程序公正的是閉門而非公開審訊,控方指任何法庭報導都有機會影響程序公正的說法非常危險。
沒有律師代表的馮達浚和劉頴匡同樣有申請,但馮達浚稱「冇嘢講」,劉亦採納其他大狀的陳詞。眾被告聞言面露失望,大聲嘆氣:「唉!」有人說:「要尊重。」
羅德泉押後一個半小時考慮,終拒絕被告申請。他表示,87A本身是一項限制性條文,而 87A(2)(即被告可申請解除限制的條文)的設立明顯是以公平審訊為目的,對被告可能遭受的不公作出補救,加上公平審訊是司法的關鍵,故詮釋法例時不應只看字面意思,而應考慮公平審訊原則——87A 並非「橡皮圖章」,不是被告提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裁判官有權考慮其他因素決定。
羅續指,考慮到本案具轟動性,已引來很多公眾的評價,甚至對日後審訊將處理的部分作攻擊,容許報導交付程序必會引來更多討論。此時快必笑說:「冇邏輯。」羅再說,威脅潛在證人的言論,會令他們產生極大心理壓力,影響公平審訊。此時岑敖暉說:「上深圳審咪得囉⋯⋯講笑」,亦有被告說「哦」。羅又指,解除限制後不能控制報導何時及有多頻密刊出,而申請亦可能持續發生,越接近審訊影響就越大。
羅德泉指,條文列明裁判官須在被告選擇初級偵訊時,向他解釋可解除報導限制的權利,明顯可見法例原意是協助為初級偵訊尋找證人。但他認為現在不再是 70 年代,在現今科技下,關於本案的消息如被告身分、控罪等已廣泛流傳,資訊實足夠尋找證人。
羅終指,考慮所有原則,看不到維持報導限制對被告有任何不公平,故拒絕辯方申請。有被告說「吓」,被告欄內亦議論紛紛。鄒家成說:「我宜家先知咩叫拉布」,岑敖暉附和:「嚴重阻礙政權機關運作咪呢啲囉」,有被告亦高叫:「你唔想孭飛咋嘛!」鄒又再向羅德泉說:「真係祝你身體健康。」
交付尾聲辯方再提87A申請 官押一個月後處理
此後 47 人案的交付程序,沒有被告再提出過 87A 申請。與此同時,涉支聯會顛覆案的鄒幸彤於 2 月 14 日首次提訊日提出解除 87A 申請,羅德泉沒有再說要延至交付程序最後一天處理,僅稱控方需時回應,押至 3 月 9 日處理,並因疫情延至 4 月 25 日。
羅德泉當日拒絕鄒幸彤申請,理據與 47 人案大同小異,不過措辭較為強烈,強調部分旁聽人士「秩序同紀律上都出問題」,常大聲叫囂、情緒激動,一旦解禁會惹來「廣泛、尖銳的討論甚至攻擊」,罔顧秩序的公眾人士會令證人「畏懼和卻步」。
鄒幸彤於 5 月 30 日入稟司法覆核。隔日是 47 人案的第 6 次提訊日,在大部分被告均已交付高院的第 3 天提訊,祁志再次申請解除 87A 限制,吳政亨亦作相同申請。羅德泉認為申請並非緊急,應再擇日處理,並要求提交新的陳詞。不過其時不少完成交付程序的被告早已離開。
此時何桂藍舉手說:「我想知 87A 呢個未 commit(交付)嘅可以做,commit 咗可唔可以做?因為你自己講 commit 完嗰日搞掂佢㗎嘛,而家我哋全部 commit 晒你先話唔搞?」羅德泉指,他並非不處理,而是擇日處理,強調即使被告已交付審判,仍可處理其 87A 申請。
何桂藍一度在座位激動喊:「而家啲被告都唔喺度咯」、「你咪 rule 囉」,又走近玻璃憤怒道:「其他人之前都申請過,佢哋而家唔喺度,你 make 呢個 decision 佢哋要唔要知?」羅指她不能為其他人說話,何再說:「如果有其他狀講(申請解除 87A)梗係勁啲,點解其他(被告)唔使問一句要唔要 renew(是否需要再申請)?」羅稱明白,何再怒道:「即係我自己通知,我要寫監通畀佢哋係唔係。而家啲被告要自己互相通知你個 decision。」
羅將申請押至 7 月 25 日處理。劉頴匡臨完結時再提出,望有限地解除 87A 限制,准許報導各被告的答辯意向。惟羅德泉指他沒有酌情權只准許報導部分內容,劉遂改為申請解除整個交付程序的報導限制。
何桂藍親陳詞 稱法庭拒撤限惹更多批評 應容公眾監察建立信心
鄒幸彤就 87A 的司法覆核聆訊於 7 月 12 日進行,法官李運騰稱於 9 月 1 日或之前頒下判詞。7 月 25 日,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頴匡 4 人就解除 87A 提申請,9 名被告列席,羅天瑋甫開庭便稱,鄒幸彤 87A 申請與本案有同一法律和事實基礎,望等候其司法覆核結果再聽取申請,羅德泉同意。
惟代表袁嘉蔚的資深大律師祁志稱,法庭有責任現在聽取陳詞和決定,而不是躲於其他法庭背後;又指本案與支聯會案事實基礎不同,本案被告眾多,故司法公開的需要更為迫切,且大部分被告已完成交付程序,容許報導不會再對交付程序造成影響。
何桂藍及後捧着手寫筆記親自陳詞,指羅德泉2月拒絕被告申請時,曾指報導會引起廣泛討論甚至批評,損害被告公平審訊權利。惟她指,留意到大部分評論均是針對報導限制本身,而非法庭程序,「法庭拒撤限制正是引來更多來自本地和國際的批評」。
她又引法官杜麗冰拒絕范國威保釋的公開判詞,指公眾由此可得知,法庭縱容控方以一年時間定下案情摘要,而被告只有很少時間去考慮答辯,並被逼盡快作出回應。何說,「不公義不是幻象,而是清楚地被公眾看見」,而法庭不能怪責他們,因為這些批評並非空穴來風。
何桂藍又表示,司法公開是重要原則,公眾有權審視法庭發生的事。報導不會影響被告公平審訊的權利,但限制卻會,亦已令他們公平審訊權利受損,故最好的補救就是容許公眾報導。她又說,不明白法庭為何那麼肯定解除限制所帶來的結果,「或者法庭會反過來多謝報導解除呢」,但如今拒絕他們申請,正顯示法庭自身對交付程序處理案件的手法也沒有信心。
何續說,若然如此,法庭則更不應漠視來自公眾合理的關注,而是讓公眾透過公開報導進行監察。她最後提醒法庭,「公眾信任不是自然而來的,是需要爭取回來的」。說畢有被告鼓掌。
羅天瑋僅重申,法例賦予裁判官酌情權拒絕,不應只按字面意思解讀「須」一字。羅德泉稱需考慮鄒幸彤司法覆核的結果,保留其決定至 9 月 15 日。
劉頴匡最後問,本案交付程序已完成,當天的程序是否可以報導,但羅德泉回應這次申請是早前由交付程序而來的申請的延續,屬於「續審」。有旁聽人士喊「痴線」。
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官終解除報導限制
鄒幸彤的司法覆核於 8 月 2 日勝訴,高院裁定根據法例,被告一旦提出申請,裁判官便「必須」解除報導限制;並頒令推翻羅德泉的決定,要求他須在下次提訊時,按規定解除報導限制。
鄒幸彤於 8 月 17 日上庭,羅德泉宣布解除該案的報導限制。初選 47 人案亦於翌日上庭,除何桂藍等 4 人外,另有 11 人列席。庭上,羅德泉問羅天瑋:「司法覆核案件出咗,有冇任何補充陳詞?」羅天瑋答沒有。羅德泉遂表示,由於法庭已清楚訂出相關法律原則,故批准被告申請,解除 87A 限制,生效日期由首天提訊日開始。
他並指:「隨住最後行程都處理埋,相信本案喺呢個法院都到此為止。」
* * *
在提出 87A 申請大半年,經歷多次聆訊的爭辯,這條簡單直接的法例,終於被裁判官接納按其字面解釋,在被告申請後,便解除了報導限制。
由押後處理申請、到覆核申請後決定聽取申請、到雙方陳詞後拒絕申請、到等待司法覆核結果才作出決定⋯⋯
去到最後,昔日的「新聞」已成「舊聞」。
裁判官曾說,沒證據顯示消息的新舊會影響被告利益。不過早於 7 月頭就完成初級偵訊、還傳召了葉劉淑儀作供的吳政亨,就沒能像獲解除報導限制的鄒幸彤一樣,享有初級偵訊公開進行的權利。在本案於裁判法院處理的最後一天,吳政亨拿着初級偵訊的錄音謄本,在庭上問羅德泉,報導限制解除了,之前閉門初級偵訊的記錄可以公開嗎?
羅德泉說法庭不能給予法律意見,拒絕正面回應。
迎來的是何桂藍的連珠炮發:「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又話有咩就等法庭判,咁點解法庭又唔話畀我哋聽?今日裁決你話唔知道,他日有記者報咗畀人拉係咪又話你唔知?」
事實上,當日被告欄內還傳來一句,不知誰帶笑說的「後果自負」。半年過去,這與當日庭上那句憤慨的「你唔想孭飛咋嘛!」,隱隱成了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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