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初選47人案】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初選47人案】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日)踏入審訊第62天。控辯雙方就「共謀者原則」作法律爭議3日後,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今裁定,「共謀者原則」只適用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的共謀者言行,而《國安法》前的共謀者言行並不能納為該原則下的證據,只能以非傳聞證據的用途呈堂,意味不能依賴相關言行所述為事實來指證各被告參與本案串謀。而對辯方反對將匿名證人就新西協調會議的片段和錄音呈堂,法官指相關證據與本案有關,無充分理由拒絕呈堂,但同裁定僅可用作非傳聞證據的用途,詳細理由押後頒布。控方表示案情完結,林卓廷、黃碧雲、何桂藍及吳政亨表示擬申請毋須答辯,法官下令雙方呈交書面陳詞,並押至下周四(8日)處理。

法官裁定《國安法》前言行不能納為「共謀者原則」下證據 包括匿名證人新西會議片段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今裁定,共謀者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並不能納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但仍可以非傳聞證據的用途(non-hearsay purpose)呈堂。至於《國安法》生效後的共謀者言行,法官認為已滿足案例列明的條件,故「共謀者原則」適用。法官並強調,現時只處理證據呈堂性的問題,但就證據的比重未下任何決定。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早前反對匿名證人X的錄音和片段呈堂。法官今裁定,基於上述決定,相關證據亦不能在「共謀者原則」下呈堂,但仍可以非傳聞證據的用途呈堂;並指相關證據與考慮本案控罪有關,沒有充分理由運用酌情權剔除。法官會押後頒布詳細理由。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資料圖片)

控方指引「共謀者原則」目的為證涉案言行真實性 辯方稱有相應門檻須符合

控辯雙方本周處理「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涉控方能否引用「傳聞證據」指證各被告。「傳聞證據」指「聽人講」的證據,即「某人告訴法庭另一人曾對他說過什麼」。一般而言,考慮到相關證據未必可靠也未經盤問,「傳聞證據」在刑事審訊中不可呈堂,即不能依賴所述內容為真確來指證被告。但某些情況例外,如在「共謀者原則」下,其他共謀者的言行即使是「傳聞證據」,也可用作指證各被告。

綜合連日陳詞,辯方稱引用「共謀者原則」的前提為有證據顯示涉案串謀存在、亦有「獨立及合理的證據」顯示被告為串謀一分子,以及相關言行是為推動該串謀而進行;而被告加入串謀前的證據僅能顯示串謀的性質和範圍,只有此後的證據才能顯示被告的參與程度。

本案中不少證據均屬傳聞證據,包括戴耀廷的文章、控方證人轉述戴耀廷的說法、前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向趙家賢發出的協調會議筆記等,當中不少均於《國安法》生效前發生。辯方曾強調,《國安法》前的言行不構成任何罪行,「共謀者原則」並不適用;但控方指被告當時已涉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具有非法的共同目的,故「共謀者原則」也適用於當時的言行。

法官曾指,即使沒有「共謀者原則」,《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仍可作為背景或環境證供推論被告的犯罪意圖和思想狀態,及串謀的性質範圍。控方同意,但強調望引用該原則證明共謀者的言行內容屬實,以指證被告參與串謀。而根據法庭今天的裁定,即意味《國安法》前共謀者的言行,例如區諾軒引述戴耀廷稱已將協議文件發給參與者、趙家賢稱獲戴確認新東第二次會議曾投票通過「會運用」否決權、黎敬輝的協調會議筆記、新西協調會議的片段等,相關說法或內容都不能被視為真實以證明被告參與本案串謀;只能用作非傳聞證據的用途,如證明戴耀廷和黎敬輝的確有如此說過。

控方指已完成案情 黃碧雲等擬申毋須答辯 押下周四陳詞

法官宣布決定後,控方表示已完成控方案情,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一方均表示擬作中段陳詞,要求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即爭議本案表面證供不成立。

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預計書面陳詞有40頁,惟法官陳慶偉指太長,亦認為沈指預計在下周五(9日)作口頭陳詞所需時間太長。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則指其陳詞會在10頁以內,陳慶偉指這正是他打算設下的頁數上限。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梁麗幗則指需時索取指示,吳或會要求毋須答辯。

陳慶偉最後表示,各被告的書面陳詞不可多於10頁,並須於下周一(5日)前呈交控方及法庭,控方則須於下周三(7日)前呈交不多於30頁的回應,雙方於下周四(8日)作口頭陳詞。陳強調就頁數限制已是「非常慷慨(very generous)」,李運騰亦指若真的證據不足,辯方無需長篇幅交代,「你說得越多,機會就越少。」

代表鄭達鴻和梁國雄的大律師黃宇逸一度指,得悉沈士文的陳詞會提及有關法律的議題,望能保留對相關裁決的權利。法官質疑若他要作申請便提出,陳仲衡亦指「你不能做 freerider」,李運騰並指若法庭有相關裁決會適用於所有人,但現時尚未是時候處理。

官質疑控方花時間在無用證據上 控方致歉

此外,控方昨傳召一名警方社交媒體專家證人,就戴耀廷一則 Facebook 帖文作供,但由於他作供逾半小時,比起原先稱的5分鐘用更多時間,遭法官批評。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今早甫開庭指,沒有其他問題向該警員發問。法官陳慶偉質疑為何控方要傳召該名警員,羅指因相關部分未納為同意事實,惟法官李運騰指似乎該部分僅對辯方有利。

陳慶偉語帶不滿問:「為何需要花近一小時在無用的證據上?」在延伸庭的黃之鋒及吳敏兒均發笑。陳慶偉又向控方強調:「聽住,你要注視在整體大局上(look at the big picture)」,並問有關證據如何協助控方案情。此時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站起代為回答,指由於該帖文提及同意運用否決權,而戴耀廷向參與者發出後獲回應,控方望依賴相關回應。

陳慶偉不耐煩重申:「要看整體大局,而非只看微小的事情(“Look at the big picture, not only look at one tiny tiny tiny matter.”)」,周天行指有全面看,惟陳即追問:「那為何你會容許你的下屬(junior)在這方面花近一個小時?你是本案的主控!是你作出決定!」周天行遂向法官道歉,但陳慶偉不滿道:「這是沒有用的」,並指不能每次犯錯都只是道歉,但之後又繼續犯錯,延伸庭的吳敏兒及譚凱邦不禁發笑。周天行回應會善用相關證據,陳慶偉指對那不感興趣,並着他住口及坐下:「Shut up and sit down please!」

案件下周四(8日)續審。

審訊第六十二日
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審訊第六十一日
控方呈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時間 官多番質疑
辯方指被告不曾就無差別否決財案達協議 法官周五就「共謀者原則」裁決

審訊第六十日
法官要求控方交代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 辯方指被告未料《國安法》前言行違法造成不公

審訊第五十九日
控方首稱被告《國安法》前或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官質疑對被告不公

審訊第五十八日
控方確認傳畢證人 押5.29就共謀者原則作法律陳詞 拘捕警認不知何謂「攬炒十步」

審訊第五十七日
林景楠接受何桂藍一方盤問 曾稱「面對制度敗壞」不參選進出口界惟因朋友游說再參選
國安警假名開FB帳戶 曾於戴耀廷帖文留言「唔犯法都等天收」 警:無印象
選舉主任指官員曾「特別提點」留意參選人言行 不信何桂藍真誠支持護國安遂DQ

審訊整理
第二周審訊整理 區諾軒作供稱「我驚背漏」 民主派就否決預算案現分歧
第三周審訊整理 區諾軒:各區協議無公開惹爭議 戴耀廷初選後稱「不說癱瘓政府」
第五周審訊整理 區諾軒認辦初選目標與戴耀廷不同 中聯辦譴責後盡全力解散初選
第六周審訊整理 區諾軒稱感被戴耀廷「騎劫」惟翌日改口 指「攬炒十步」為「狂想」不欲在港發生
第七周審訊整理 區諾軒認「35+」可能失敗 指戴耀廷協調過程難言民主
第八周審訊整理 趙家賢稱戴耀廷「風雲計劃」起營造憲制抗爭 對戴未獲共識提「攬炒」感「好火滾」
第九周審訊整理 趙家賢指抗爭派失控「唯有DQ自己」
第十周審訊整理 趙家賢稱感被戴耀廷「騎劫」惟屢遭官質疑 指答應辦初選因不想被邊緣化
第十一周審訊整理 何桂藍一方質疑趙家賢可信性 趙否認淡化參與換取減刑
第十二周審訊整理 趙家賢完成作供 控方上周破解鍾錦麟手機
第十三周審訊整理 鍾錦麟:民動2020年2月與戴耀廷有共識協辦初選、戴曾稱不要求無差別否決財案
第十四周審訊整理 鍾錦麟完成作供 證人X新西會議拍片交警方自言「光明正大」
第十五周審訊整理 控方傳畢證人 押5.29處理「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

區諾軒24天證供總結︱「35+計劃」怎樣開始?就否決預算案達成共識了嗎?
趙家賢17天證供整理︱趙口中的「35+計劃」是怎樣的?民主動力角色是什麼?與區諾軒證供有出入嗎?
鍾錦麟3天證供整理︱民主動力如何參與「35+計劃」?與趙家賢證供有什麼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