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1人認罪,16人不認罪受審,除李予信及劉偉聰,其餘14人罪成,45人今(19日)判刑。被告林景楠在開審前認罪,並作為控方證人,他要求法庭考慮判社會服務令。惟法官拒絕,並指其證供對控方案情毫無幫助(added nothing to the prosecution case),並難以在裁決理由書中引用。法官最終沒有就他作供給予減刑,只因他派發防疫物資等減刑,他被判囚5年2個月。在非抗爭派中,楊岳橋的量刑起點最高,為8年監禁。法官指在公民黨參加35+計劃期間,楊擔當領導及積極角色。
以下為非抗爭派被告的判刑理由及刑期:
楊岳橋
就新界西選區的楊岳橋,法官指無法接受辯方提出,法庭量刑時應考慮楊屬於較低的範疇。考慮到楊在公民黨的地位,法官毫不懷疑公民黨參與計劃期間,楊擔當領導及積極角色。因此法官以8年監禁為起點,因此就他認罪及被捕後與警方合作,給予三分一減刑。另考慮到他長期為公共服務,給予3個月減刑,總刑期為5年1個月。法官補充,得悉楊的母親身體轉差及後去世,但沒有額外減刑。法官最後提到,相信其重犯機會低,並且相信懲教署能夠在考慮是否提早釋放時能將此因素納入考慮。
吳政亨
法官指,吳政亨既非組織者亦非候選人。當他發起「三投三不投」計劃時,他尚未是35+計劃的一份子。吳與戴耀廷接觸及溝通後,才成為35+計劃的一份子,而其他參與者並未知道吳的身份。
法官留意到,在《國安法》實施後,吳仍繼續擁護「攬炒」思想,即破壞政府的職能,以讓政府遵守五大訴求。另外,吳還願意繼續推動計劃,並向他人施壓,確保初選獲勝的人才可以參選立法會。吳更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敦促初選落敗者不要參選立法會。
法官認為,吳屬於「積極參加者」,並以7年半監禁作為起點。法官考慮到,吳並非追求個人利益,而計劃亦不涉暴力。法官接納吳可能受戴耀廷誤導計劃合法性,因此給予3個月減刑。由於吳不認罪,亦沒有其他扣減,因此判囚7年3個月。
林景楠
判詞提到,林現年36歲,職業為一名商人,已婚並育有3名子女。辯方求情時主張林應被歸類為「其他參與者」,因他曾向警方錄取2份「無損權益口供」。辯方亦要求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不過法官認為林所干犯的控罪性質非常嚴重,社服令並非恰當刑罰,而他錄取的2份口供對本案幫助不大,因當中只談及林自己在計劃中的參與;他在庭上的證供亦對控方案情毫無幫助(added nothing to the prosecution case),並難以在裁決理由書中引用,因此法官拒絕替他索取社服令報告。
考慮到林的參與程度,法官採用監禁7年為量刑起點,由於他在開審前才認罪,所以只能獲得20%扣減;再考慮到他對法律無知而犯案、在疫情期間提供防護性裝具,因此分別減刑3個月及2個月,最終刑期為5年2個月。
鄭達鴻
為港島選區的鄭達鴻,法官指他有出席協調會議及選舉論壇,因此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他尚未成為合資格的律師,亦無法律經驗,故法官接納鄭受他人誤導以為計劃合法,給予3個月減刑。另因他長期公共服務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6年半。
徐子見
為港島選區的徐子見,法官指他是該選區唯一沒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的人,但他曾出席協調會議及選舉論壇。法官決定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再因可能誤解法律及長期公共服務,各減刑3個月。雖然徐患有骨刺、慢性胰臟炎及糖尿病等,但不代表他無法在獄中獲得適當的治療,因此不會因其健康狀況給予額外減刑。他的總刑期為4年2個月。
楊雪盈
同為港島選區的楊雪盈,法官指她有出席協調會議及選舉論壇,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她因誤解法律獲減刑3個月,而且作為區議員參與公共服務、在本地文化上的貢獻,再獲減刑3個月。由於她受審後定罪再無其他減刑,總刑期為6年半。
彭卓棋
為港島選區的彭卓棋,他曾建立「香港青年創業聯盟」,協助青年到大灣區創業。法官在本案中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他可能誤解法律減刑3個月。另外,法官留意到「香港基本法基金會」主席葉國華為彭撰寫求情信,指他被起訴後參與向中小學生推廣《基本法》、《國安法》及「一國兩制」原則。因此,法官就其義工服務給予3個月減刑,總刑期為6年半。
岑子杰
為九龍西選區的岑子杰,法官指他同意一旦成功在立法會當選,將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因此以7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再因誤解法律及公共服務,分別減刑3個月及2個月,總刑期為4年3個月。
毛孟靜
為九龍西選區的毛孟靜,法官指她為「積極參加者」,她亦同意一旦成功在立法會當選,將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因此以7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再因誤解法律及公共服務,分別減刑3個月及3個月,總刑期為4年2個月。法官提到,雖然她求情指丈夫身體情況變差,但這並不構成減刑因素。
何啟明
為九龍西選區的何啟明,法官指他屬「積極參加者」,他同意一旦成功在立法會當選,將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因此以7年監禁為起點,並因誤解法律及公共服務,分別減刑3個月及2個月,總刑期為6年7個月。他受審後罪成沒有其他減刑。
黃碧雲
為九龍西選區的黃碧雲,辯方求情指其政治取態屬溫和務實,而她在串謀中亦沒有任何計劃或直接角色,因此應該將她列入「其他參加者」。惟法庭認為其角色屬「積極參加者」,她同意一旦成功在立法會當選,將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法官以7年監禁為起點,因誤解法律及公共服務,分別減刑3個月及3個月,總刑期為6年半。她受審後定罪沒有其他減刑。
劉澤鋒
為九龍西選區的劉澤鋒,辯方指他在初選落敗後,已沒有參與計劃,他亦沒有任何政治影響力。法官認為他屬於「積極參加者」,他同意一旦成功在立法會當選,將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因此以7年監禁為起點,並因認罪減刑三分一、誤解法律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4年5個月。
譚文豪
為九龍東選區的譚文豪,法官認為他屬於「積極參加者」,他同意一旦成功在立法會當選,將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因此以7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再因誤解法律及公共服務,分別減刑3個月及3個月,總刑期為4年2個月。
譚得志
為九龍東選區的譚得志,法官認為他屬於「積極參加者」,他同意一旦成功在立法會當選,將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因此以7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減刑三分一。辯方指譚就另一煽動案的言論,與初選有關,故兩案應該一同審理。法官考慮到譚已服畢該案刑期,因此減刑3個月,以反映兩案整體性,總刑期為4年5個月。
胡志偉
同為九龍東選區的胡志偉,法官認為他屬於「積極參加者」,他同意一旦成功在立法會當選,將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因此以7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減刑三分一,並因誤解法律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4年5個月。法官不同意辯方指,胡在其他案件因良好品格獲減刑,代表他在本案中同樣可以。
施德來
至於九龍東選區的施德來,法官認為他屬於「積極參加者」,他同意一旦成功在立法會當選,將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法官以7年監禁為起點,考慮到他誤解法律及公共服務,分別減刑3個月及2個月,但受審後定罪無其他扣減,總刑期為6年7個月。
尹兆堅
新界西選區的尹兆堅,法官指他屬於「積極參加者」,他同意一旦成功在立法會當選,將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法官以7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總刑期為4年8個月。
郭家麒
考慮到郭的參與程度,法官採用監禁7年為起點,因及時認罪及配合警方調查而扣減三分一刑期,再考慮他誤解法律而扣減3個月,亦因其長期服務社會而額外扣減3個月,此外看不到任何進一步減刑理由,因此判囚4年2個月。法官特別提到,相信郭的重犯機會低,並且相信懲教署能夠在考慮是否提早釋放時能將此因素納入考慮。
吳敏兒
為新界西選區的吳敏兒,辯方指她參與程度低,沒有出席協調會議或記者會,只是出席選舉論壇,加上她落敗後已沒有參與其中。法官以7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亦因對法律誤解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4年5個月。法官提到,吳在手寫求情信中表示自己犯了很嚴重的法律,相信懲教署日後考慮提早釋放的機會時,會將她的歉意納入考慮。
譚凱邦
為新界西選區的譚凱邦,他指自己患上皮膚問題,有時需要入院治療。但法官認為並不會造成額外的困難,因此不能證明進一步減刑是合理。法官以7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亦因對法律誤解減刑3個月,以及其對環境及動物的社區工作減刑兩個月,總刑期為4年3個月。
陳志全
就新界西選區的陳志全,辯方指他並無親身出席協調會議或記者會,在選舉論壇中亦很少發言。法官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就對法律誤解及公共服務各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6年半。
林卓廷
就新界西選區的林卓廷,辯方指其參與度低,並無出席協調會議及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亦無提及要否決財政預算案。法官以7年為監禁量刑起點,因他對法律誤解減刑3個月,但因受審後定罪無減刑,總刑期為6年9個月。
范國威
就新界西選區的范國威,辯方指他沒有參加計劃或組織角色,應該被納入「其他參加者」。辯方亦求情指,范的父親已離世,亦有家人身患重病。范撰寫求情信表明後悔,法官指希望懲教署考慮給予減刑時,留意到其態度。法官以7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再因他對法律誤解及公共服務,各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4年2個月。
呂智恆
就新界西選區的呂智恆,辯方指他參與程度少,應該被列入「其他參加者」級別。他亦因對政治的天真而參與計劃,當時希望政府能夠改善社會問題。辯方亦指,呂在定罪後沒有辦法再任職社工,他現已感後悔。法官肯定他有真誠悔意,相信懲教署考慮減刑時會注意到。法官認為,呂屬於「積極參加者」,並以7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另因對法律誤解及公共服務,各減刑3個月及2個月,總刑期為4年3個月。
梁國雄
就新界西選區的梁國雄,辯方認為他屬於「其他參加者」,因沒有重大參與度。法官不同意辯方指,梁有良好品格,因他過往有刑事紀錄。法官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他誤解法律減刑3個月,他受審後定罪沒有其他扣減,共囚6年9個月。
柯耀林
最後就新界西選區的柯耀林,辯方指他應該屬於「其他參加者」,因他在計劃中的行為和平,在選舉論壇的發言有限,其影響力也有限。法官以7年監禁為起點,就誤解法律及公共服務各減刑3個月及2個月,他受審後定罪沒有其他減刑,總刑期為6年7個月。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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