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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李予信罪脫 官:李後期才參選、對公民黨簽「墨落無悔」不知情

【初選47人案】李予信罪脫 官:李後期才參選、對公民黨簽「墨落無悔」不知情

【獨媒報導】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當中,只有劉偉聰及李予信罪脫。就李予信,法官接納他是黨內新人和低級成員,直至2020年5月底仍無意參與初選,也沒有參與超區協調會議,是在6月13日才被公民黨徵召出選;而公民黨於6月11日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李當時尚未參選,法官接納他對公民黨內部討論應否簽署不知情,控方未能證明他同意作為聲明的聯署人。法官又指,李在論壇或 Facebook 均沒有提及利用否決權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無法確定李是謀劃的一份子,亦不能肯定他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因此裁定他罪脫。

官接納李中途才獲公民黨「徵召」參與初選

李予信一方爭議,即使他曾經參與涉案協議,但在《國安法》生效前已經退出。就李予信參與初選的時間,法官接納,李沒有參加公民黨記招前的籌備會議,對此一無所知,亦沒有人將細節告知他。法官亦接納,直至2020年5月底,李亦無意參與初選,也沒有參與戴耀廷等人舉辦的協調會議。而李是在2020年6月初公民黨開始「徵召機制」後,才表示對出選有興趣。直至2020年6月13日,他因6.12一周年示威案獲保釋後,在公民黨副主席賴仁彪要求下才參與初選。

官: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時 李尚未參選

法官認為,區諾軒稱李曾出席5月協調會的說法並不可靠,因當時李尚未成為候選人,他亦不會收到戴耀廷發送的協調文件。法官又指,公民黨於2020年6月11日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李尚未參選,接納他與公民黨簽聲明一事無關,對公民黨就聲明的內部討論不知情。

控方指李作為黨員必然同意聲明 官:論點沒有說服力

而就控方強調,李必然知道公民黨認同聲明,因此他作為黨的一份子,必然也會同意。惟法官反駁,上述論點沒有說服力,相反,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李同意作為聲明的聯署人。

官:李沒有提及「否決」或「五大訴求」

法官認為,雖然李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當中同意並支持謀劃,但他沒有出席唯一一次的協調會議。另外,即使李於3月在 Facebook 上轉發公民黨關於「議會過半 反制政府」的帖文,但他當時尚未成為候選人。法官又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李事先知道公民黨其他代表將在記者會上發表甚麼言論,李就否決權方面亦沒有發言。

控方強調,另一成員鄭達鴻在6月23日在 Facebook 表示,將與其他成員使用否決財案等手段,以實現五大訴求。而李是鄭專頁的追蹤者之一,因此他會同意其言論。然而,法官不認為上述推論是強而有力,因為選擇追蹤 Facebook 可出於多種原因。法官留意到,李即使與鄭參與同一街站活動,但他卻沒有在 Facebook 帖文提及「否決」或「五大訴求」的相關字眼。

鄭達鴻
鄭達鴻(右)

官:李明顯採用公民黨所有候選人的範本

法官認為,李的政綱明顯是基於公民黨所有候選人使用的範本,而李較遲才參與初選的競選活動。對於李是否有選擇,還是只可採用其他人的範本,法官抱有保留態度。另外,當李看過《國安法》後,他立即通知黨員停止派發舊單張,並設計一款沒有提及「五大訴求」的新單張。

法官也留意到,李在選舉論壇中並沒有提及利用否決權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法官指,由於李是黨內新人,在公民黨的地位較低;若他無法獲得黨的支持,就別無選擇,只能退出選舉。

法官最後指,無法確定李是謀劃的一份子,亦不能肯定他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因此裁定他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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