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10日)踏入審訊第23天。區諾軒接受代表民主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狀盤問,同意與戴耀廷就初選目標有分歧,他的「初心」只是協調民主派爭取立會過半,惟戴耀廷則較着重運用否決權,亦承認組織者對如何爭五大訴求「傾唔到一個有效嘅策略」。被問是否同意將否決權與「35+」綑綁,區承認「終歸冇反對」,指當時未立《國安法》,「我的確冇為意到當時候呢一啲嘅主張,係會觸犯法例。」區又同意,民主黨在「墨落無悔」發布後,仍維持不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立場,他亦不知道林卓廷和黃碧雲有否收到相關協調機制文件。
區辦初選初心協調民主派爭立會過半、組織者無有效策略爭五大訴求
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下午盤問區諾軒。沈先指出,區諾軒曾在盤問期間提及「初心」一詞,並指追問35+計劃的真正目標非常重要,因為這解釋了許多人在2020年3月至7月的反應及行為。
沈其後指出,有關「35+計劃」的真正目標,有一條重要的分界線,就是該計劃僅關乎泛民在立會選舉作協調,以免浪費選票,而非關注立會過半後會做什麼,區回應「呢個係我初心」。法官陳仲衡指出,「35+」亦要求參與者認同「五大訴求」,區形容是「環境使然」,因當時正值反修例運動,五大訴求是民主派爭取的訴求,但他同意辯方指,要求認同五大訴求事實上也只是像口號或願景一樣,沒有如何達成的實質計劃。
沈續指,本案謀劃根本的難處,在於一方面望有越多民主派參與越好,但同時參與者光譜非常廣闊,要落實達成五大訴求的計劃幾乎不可能,區同意。沈續指,因此組織者辦「35+」,純粹集中於透過協調取得立會過半。區同意此為初選「最基本的目標」,至於取得過半後如何爭取五大訴求,組織者「的確傾唔到一個有效嘅策略去應對呢個問題」。
區稱與戴耀廷立場差異 區望爭民主派最大勝算、戴着重運用憲制權力
沈士文問及,組織者無法達成共識,是在計劃開始前,抑或在整個35+過程發生?區諾軒指在謀劃開始前,即使是最初的飯局,「哪怕戴耀廷嗰陣已經有講佢對於否決預算案嘅睇法」,但其他與會者亦只關心如何增加民主派最大勝算;而之後接觸不同持分者,因當時有許多新晉政治人物、不知道他們想法,故協調會議上「唔同人都有唔同嘅睇法」。
沈續指,因此在35+計劃開始前,組織者對立會過半後如何爭取五大訴求並沒有達成共識?區回應:「起碼我同戴耀廷好清楚睇到我哋係有立場上嘅差異」,並指「我哋嘅共識就係去搞初選」。
法官李運騰追問該差異的意思,區解釋對戴耀廷來說,「一開始佢就好着重關於憲制上面點樣去運用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並在文章鮮明表達;但區在整件事行進期間,「我嘅行為係說明得好清楚,我係要去做協調,我係要去爭取民主派最大勝算。」
區指否決預算案爭議於4月尾出現 惟同意有參與者無表態
區諾軒同意,在籌辦初選早期,約3月至4月中,大部分參與者對否決預算案和如何落實五大訴求均不感興趣。雖然九東首次協調會議於3月2日舉行,但當時作為試點,「傾得掂初選機制,已經係難能可貴」,否決權議題「當時只係佢(戴耀廷)一個人喺度講」。直至4月尾至5月,部分協調會議出現「風向轉變」,包括4月29日第二次九西會議、及5月5日第二次新東會議,會上才就是否否決預算案作爭拗。但區同意,上述兩次會議均沒有達成共識。
沈士文續問,即使風向改變,當時是否仍有人對該議題無興趣?區同意「的確有相當人士冇興趣參與當中討論」。法官一度提及,「冇興趣」可指同意但無發聲、不同意但無發聲、或完全不感興趣,區同意,並指各參與者是「冇講嘢」。
區確認最初35+文件無提否決預算案、「冇違反我初心」
沈士文其後展示「35+計劃」的文件,指「35+」的「初心」化成該文件。主控周天行一度指,區說的「初心」是指他個人的初心,並非「35+」的初心,法官李運騰表示他們理解,法官陳慶偉亦指,區辦初選的「初心」,狹義來說只是爭取民主派立會過半,與戴耀廷的「初心」不同。
區確認,該份文件曾向所有與會者傳閱,而他與戴耀廷發出前,均知悉及認同該內容,「佢(戴)製作呢份文件,而我都完全同意。」沈續指,文件標題「有選民參與的民主派立法會選舉協調機制」,已清晰反映「35+」目標,並問文件內容是否「反映你(區諾軒)的初心,而不是戴耀廷的初心」?區答「我能夠講冇違反我初心」。
區同意,戴在區的初心以外,還想利用立會過半來否決預算案,不過該主張沒有在「35+計劃」文件出現。沈遂問,參加者會否因此理解初選目標只是爭取立會過半?區指視乎他們接收的訊息,「你話係早期嘅訊息,又或者係呢份(「35+計劃」)文件嘅訊息,固然仍在我初心之中」,林卓廷和吳政亨等發笑。
區認無鮮明反對戴耀廷主張:未立《國安法》,的確冇為意會觸犯法例
沈續問,區諾軒是否一直都反對戴耀廷在「35+」的政治議程,區指「我冇認同佢理念」,但後來戴耀廷在很多記者會「不斷講關於否決權嘅講法,我亦都冇喺嗰啲時候作出鮮明嘅反對」。陳慶偉續問,那能否說區同意將否決權與35+計劃綑綁?區指「我終歸冇反對到呢樣嘢,因為當時候的確未立《國安法》,我的確冇為意到當時候呢一啲嘅主張,係會觸犯法例」,又指他亦「誤解咗」,因以他對《基本法》的理解,否決權是行使憲制上的權利。
區:戴耀廷「積極」用權說法迎合不同意見、予不遵行的空間
沈士文其後展示區諾軒錄影會面謄本,提及某次協調會議後,他曾向戴耀廷及趙家賢反映兩個政黨的意見,並指他們作為初選主事者,「冇理由唔理唔同人嘅睇法而去表達一個咁激進立場」,戴回應認為「積極運用《基本法》權力否決預算案」能給予政治團體或參與者「唔去遵行」、「唔去否決嘅空間」。
區諾軒在盤問下表示,與二人會面是在5月5日的第二次新東協調會議後進行,當時民主黨、社民連、街工都有表示不同意否決預算案,會議前社民連黃浩銘亦曾着他勿答應會否決預算案。區說,「既然人哋託付我,我就要將呢個意見講畀戴耀廷聽」,並略帶激動指:「因為喺呢件事之前,佢(戴耀廷)已經不斷喺報章出文啦,甚至令我感覺到脫離咗一啲參與者嘅睇法啊。」
區在錄影會面又解釋,戴主張「積極」一字是作為「大家討論嘅平衡點」,說法同時包含「可以不遵行否決財政預算案呢個承諾」。區確認,重申戴耀廷提「積極運用權力」的意思,是「你可以用,你可以唔用,但若果政府唔聽呢個意見,我就會行使呢個憲制權力」。
區同意,戴是以此迎合兩派陣營意見,包括望運用否決權的一方,及望保留彈性、視乎預算案內容才決定是否否決的一方,並同意戴是試圖告訴人們有空間可不運用否決權。沈士文其後指,戴耀廷沒有提及「積極」字眼是任何會議的共識,區同意「的確冇任何選區達成呢個共識」。
區諾軒稱戴耀廷用否決權論述屬「演進」
法官李運騰其後就戴耀廷對否決權想法的時序發問。區同意,戴於2019年12月的文章首次提及立會過半後行使否決權,但並非很確切的說法;其後3月26日,與初選記者會同日舉行的港島區首次會議,戴提倡運用否決權但遭司馬文反對;戴其後不斷提倡在文件加入「會積極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字眼,並鑒於其他區亦加了相關字眼,在不遲於5月4日第三次九東會議,將相關字眼加入九東文件。
李運騰續問,按此時序,會否同意運用否決權是戴耀廷持續(consistent)的主張,區指不會用 consistent 來形容,而是會用「evolvement(演進)」形容,指戴在2019年12月的文章僅提出運用憲制權力的可能性,至於談及特首下台的相關步驟,是在3月31日〈立會過半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一文才出現。不過區同意,直至他錄影會面上提及的5月5日會面,戴耀廷仍然解釋採用「積極運用權力」是作為「大家討論嘅平衡點」。
胡志偉曾稱憂政黨利用初選綑綁民主黨 惟「墨落無悔」後仍維持立場
區諾軒曾提及,「墨落無悔」聲明發布後情況有變。沈士文就此發問,區確認「墨落無悔」發布後,黃之鋒曾主動詢問他民主黨對聲明的回應,坐在延伸庭的黃聞言與譚凱邦及馮達浚交談。區並確認,當時回覆黃3點,包括他並無與任何民主黨成員確認;預計民主黨不會同意聲明;及民主黨已表明不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區補充,他在與黃之鋒會面前,曾與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會面,重申胡當時憂慮將有更多非官方聲明出現,擔心其他政黨或團體會利用初選將民主黨綑綁、令該黨受制肘;又指該黨過往立場,是對政府議案開設新的人事職位大多有保留,因為「易請難送」,但若政府要「起醫院、起學校」,無理由要否決預算案。但區同意,即使「墨落無悔」發布後民主黨被游說,但該黨依然維持上述立場。
辯方引區論文指民主黨為傳統民主派 區稱不知道黃、林曾否收協調文件
沈士文其後提到,區諾軒曾就傳統及激進民主派的差別進行研究,該論文在今年發表,名為〈Cooperate but divided at heart: Analysis of an opposition elite survey during autocratization〉。區確認文章中,黃碧雲被歸類為傳統民主派,民主黨亦被歸類為傳統民主政黨,並指出傳統民主派比激進民主派「較親中(pro-mainland)」,民主化手法亦「較溫和(moderate)」。
區亦確認,黃碧雲及林卓廷2020年時為立法會議員,而二人分別從未出席九龍西及新界東的任何一次協調會議,均為其代表出席。沈士文問區是否知道戴耀廷有否將協調機制文件送達二人,區表示不知道新界東的情況,至於九龍西,戴耀廷曾告知他在首次會議後有將文件發放給與會者,惟他不知道戴實際上有否發放。
案件押至下周二(14日)下午續審,沈士文表示預計當天能完成盤問。至現時為止,鄭達鴻、梁國雄、吳政亨、余慧明、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8人已完成盤問區諾軒。
16人不認罪受審
審訊不設陪審團,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周天行,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沈士文、張耀良、黃宇逸、關文渭、馬維騉、盧敏儀、石書銘、黃廷光、Trevor Beel 等,本身是大律師的劉偉聰則自辯。
不認罪被告包括獲准保釋的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陳志全、柯耀林、李予信10人,及還柙的何桂藍、吳政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及余慧明6人。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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