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4日)踏入審訊第118天。所有被告的代表律師完成結案陳詞,正式結束118天的審訊,法官料約3至4個月後裁決,但不能作出保證。
本案指控被告以「非法手段」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意圖顛覆國家政權,控方指濫用議員職權亦屬「非法手段」。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今陳詞指,《基本法》無規定議員應如何投票和說明何謂濫權,議員只是向選民問責,議員投票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不應由法庭裁定他們有否恰當履行職責。Beel又指,何桂藍早料會被DQ、亦認為35+不可能,故不可能意圖做出她根本知道不可能的事;而何並非要無差別否決,而是望審核預算案,即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但財案有不公她也會反對。Beel 又指,本案整個串謀公開進行,無人相信當時所做是違法;而控方是將政治問題變成刑事罪行問題,本案案情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轄區均不會構成顛覆,而是被視為「尋常政治」。
辯方指「顛覆」條文模糊23條草案可助理解 官稱不相關
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今早陳詞完畢,最後由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陳詞。Beel 指,根據《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告必須「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作出22條下的4項行為,並同時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才能入罪。惟 Beel 指條文模糊(vague),沒有訂明何謂「顛覆」和「非法手段」,提出應以2003年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草案去理解立法原意,當中顛覆條文包括「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惟法官李運騰質疑,該條例從無通過,只是本地立法機關的立法原意,但本案要處理的是人大常委的立法原意,兩者截然不同,不認為與案有關。
Beel 指,《國安法》同樣無列明「國家政權」定義,李運騰提議以內地法律理解,惟 Beel 指內地法律指涉中央政府,但香港不是國家。李運騰續指香港政府也是行使中央所授予的權力,惟 Beel 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推翻香港政府。法官陳慶偉續引控方呈交、由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等編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指有提到就國家政權的解釋,又指「國家政權的概念是我們所不熟悉(not known to us),是內地法律制度所熟悉」,Beel 無進一步補充。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辯方:「非法手段」應限刑事罪行、法例不清晰被告不知投反對會否犯罪
就「非法手段」的定義,Beel 同意應以「同類原則」詮釋,而法庭如不接納只限與武力相關,亦應限於刑事罪行,否則便會令法律不清晰,公眾難以分辨何謂合法和非法行為,有違普通法傳統及法治精神。Beel 並指,若說「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罪行,是「矛盾修辭(oxymoron)」,因控方是指「你可以透過不犯法去犯法(“You can commit a crime by not commiting a crime.”)」;李運騰回應但控方仍須證明被告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Beel 續解釋,被告達成協議時,應知道其行為將會構成刑事罪行才能入罪。李運騰問,即他們犯案前要獲得一個法律學位?Beel 否認,指對法律無知不是辯解理由,但法律應是公眾可理解。法官遂舉串謀打劫銀行的例子,指被告的參與行為可能是合法,如只是負責「睇水」或擔任司機,但若知道串謀的目的並同意參與便可構成罪行,並問此情況下控方還要證明被告知道打劫銀行是刑事罪行嗎?Beel 指不需要,因被告可從法例知道其行為是刑事罪行。
李運騰即說,《國安法》於6月30日通過,每人也可以閱讀條文。但 Beel 強調當中就「非法手段」定義不清晰,被告不能知道就預算案投反對票會否構成罪行,強調若法例無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法庭不得加以定罪。
辯方:法例無說明何謂濫權、議員向選民問責法庭不應干預
而就控罪指被告旨在濫用當選後根據《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包括「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Beel 指條文只是列明立法會而非議員有的權力,且該權力是可用可不用。李運騰即指,議會獲賦予權力不代表可被濫用,但 Beel 反問「什麼是濫用?」,指《基本法》無規定議員在投票時有什麼職責、也沒有說明何謂濫權,控方亦無相關專家或案例支持,質疑是「空洞的論點」;又指這「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反問「如何就議員有否恰當審核議案立法?審核是什麼意思?要去到什麼程度才足夠?」
Beel 續引何桂藍證供,指預算案有議員無法審核的部分,如「基本工程基金」和現時已撥款130億的國安開支,議員不是不想審核,而是無法審核。而終審法院就梁國雄案的判詞,指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Beel 指議員如何投票沒有法律規定,是立法會內部程序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而議員如何投票最終是向選民問責,不應由法庭裁定議員有否恰當履行職責。
Beel 又指,控方是將純粹政治議題變成刑事罪行問題,但本案案情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轄區並不會構成顛覆罪,而是會被視為尋常政治(normal politics)。法庭在本案應考慮普通法原則,而非政治考慮。
辯方:不應接納被告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無人可迫特首解散立會及下台
Beel 亦質疑控方於本案改變立場,由指控被告濫用73條的職權,移向指控沒有效忠《基本法》及香港特區。惟 Beel 強調,效忠香港特區不是效忠香港政府,立法會由人民選出,議員是對人民有義務(beholden),人民是特區的一部分。Beel 亦指控方在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時,才首次提出被告《國安法》前或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但不被接納,現時將此論點「起死回生」,法庭也不應接納。
而就本案指控被告否決預算案後導致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Beel 強調,根據《基本法》,特首有權不解散立法會,即使解散也不會癱瘓政府,因可申請臨時撥款,亦無人可迫特首下台,除非特首提交相同預算案並被否決。而且據基本法起草委員譚耀宗指,《基本法》50至51條機制原意是讓選民決定特首或議會哪方合理,Beel 反問:「如法例容許,又怎會構成阻撓和破壞政府履行職能?」,指否決致特首下台是《基本法》提供的程序,不可能是憲政危機。
辯方:中共不能接受民主派過半是「公允評論」、不構成意圖顛覆
就何桂藍的案情,Beel 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有涉案串謀協議,即使有,何桂藍亦非協議一分子,沒有意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和顛覆國家政權。而何的證供令人耳目一新(refreshing)、誠實、毫無歉意(unapologetic)和直接,沒有提出藉口,其證供可信,望法庭採納。
就控方指何桂藍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因她提到要反抗政府和中共此「極權」、又指要逼出中央不能接受的局面。Beel 反駁,何桂藍不曾稱港府是「極權」,只是稱中共是「極權」,而這是學界共識;又指中共不能接受民主派取得立會主導權是「公允評論」,時任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及時任全國人大常委兼民建聯前主席譚耀宗也有類似說法,何的言論並不構成意圖顛覆。
而就控方指她支持鄒家成提倡「會運用」基本法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字眼,代表對謀劃的堅定承擔(firm commitment),Beel 不同意,指何稱認為「會運用」和「會積極運用」分別不大,該句亦只是從《基本法》「抄出嚟咁滯」。
辯方:何桂藍早料會被DQ、不可能意圖做出協議行為
Beel 又指,無論是控方證人區諾軒和何桂藍均認為民主派取得35+不可能,何於5月《國安法》訂立後已知她本人會被DQ,不可能當選和行使其權力,其後亦確實如此發生,「她如何能意圖做一些她知道做不到的事?」
Beel 同意法官李運騰指,串謀的不可能並非辯護理由,但舉例如有人在協議謀殺另一人前,已知道那人已死了,則根本不可能意圖殺他、亦不可能串謀罪成;而本案中何亦知道不可能做到涉案行為,亦因此無意圖這樣做,她參選只是想取得高投票率,其串謀罪不應成立。
辯方:何桂藍望審核預算案非無差別否決、決定與五大訴求無關
而若法庭不接納,Beel 亦提出何桂藍並無參與控方所指控的任何協議,指預算案需經歷兩三個月的審議階段,而何清楚說明若預算案有無法審核的部分,其預設立場便是投反對票,除非政府說服她投贊成;她亦會指出議案問題並提修正案。
Beel 指,何明顯並非「無差別」否決,其目的是要審核預算案,找出其弊端,而她無直接提倡五大訴求或否決預算案,其立場亦與五大訴求無關,因即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但預算案審核制度有不公她也會投反對。Beel 亦指,何簽署「墨落無悔」只是讓選民看到她敢於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是個人對聲明的回應,但不是簽署協議。
Beel 也反對控方指何望民主派團結一致否決預算案,指她從沒有這樣說過;而初選提名表格僅提及認同由戴耀廷及區諾軒主導的協調會議共識,沒提到否決預算案,區諾軒亦稱新東4個共識不包括否決財案,控方不能以何簽署提名表格證明她支持否決財案。
辯方:何桂藍僅望推動民主化向政府問責、無協議無差別否決財案
Beel 最後指,本案串謀與其他任何串謀不同,整個協調過程是公開,無人相信他們當時所做的是違法、也沒有任何要隱瞞,何桂藍亦希望公眾知道事情如何發生,以在投票時作出知情的選擇。而否決預算案的議題一開始只是次要問題(side issue),因所有人都知道他們有權對預算案投下反對票;只是在得悉提到否決或會被DQ時才開始關注,但人們當時也非關注會干犯刑事罪行,因如何桂藍所說,她從無想過「撳個反對掣」也會被捕。
Beel 續指,本案純粹關乎被告對政府的挑戰,就如譚耀宗及時任中聯辦主任駱惠寧都提過民主派若立會過半,是中央所不容許,2020年選舉制度「完善」後直選議席亦大幅減少,控方是將政治問題變成成刑事罪行問題。Beel 指,何桂藍議程清晰,就是推動民主化,尋求將功能失常的立法會改革,以向政府問責,但從無協議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即使法庭認為有,Beel 亦重申無法律規定如何投票、不認為無差別否決是違法,議員只是向其選民問責,應判何桂藍無罪。
官:約3至4個月後裁決 但不能保證
Beel 陳詞完畢後,所有辯方律師均完成陳詞,正式完結由今年2月6日開審、長達118天的審訊。法官陳慶偉表示,與另外兩名法官其後都要審理其他案件,不清楚需時多久作出裁決,但會盡快處理,料需約3至4個月,但強調不能作出保證,一有裁決會盡快通知各方。
大律師關文渭另為保釋被告申請撤銷宵禁令,控方反對,法官最終批准所有被告撤宵禁令。散庭時,各被告與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本案不認罪的16人,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及吳政亨。其中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及吳政亨6人不獲准保釋,分別還柙逾26至33個月,其餘10人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HCCC69/2022
審訊第118日
辯方指「非法手段」應限「武力」相關 官關注普通法原則是否適用《國安法》
何桂藍結案:控方將政治問題變刑事、議員只向選民問責法庭不應干預
審訊第117日
辯方質疑控方詮釋「非法手段」無邊無際 僅搬《國安法》「尚方寶劍」
審訊第116日
控方結案陳詞指濫用議員職權亦屬「非法手段」 官料3至4個月後裁決
辯方指被告僅追求《基本法》所承諾雙普選、望當權者問責 不可能是顛覆
審訊第115日
余慧明完成作供 辯方案情完結 暫押至11.27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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