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當中,共有14人罪成。罪成的民協施德來、何啟明及人民力量陳志全均稱,理解「墨落無悔」聲明沒有綑綁候選人須運用否決權,他們可自行選擇是否運用;但法官認為該解讀難以置信、荒謬,認為聲明字眼簡單直接,被告簽署是意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就施德來和何啟明稱認為否決權是《基本法》賦予,是與政府談判落實五大訴求的籌碼,法官亦指以二人從政經驗,肯定知道政府永遠不會接受「五大訴求」。
法官又指,施德來於論壇多次提否決預算案,與其證供相反,其言行亦違背他稱認同民協的「維護中國主權」原則。而同為民協的何啟明指與施德來沒有統一立場,法官不接納,反指若兩人立場不一並發表不同言論,只會引起「政治災難」。至於陳志全街站提到否決預算案,解釋語氣較重,惟法官認為他是淡化自己參與。
施德來稱聲明無綑綁用否決權 官指解釋難以置信
案發時為民協主席的施德來,在初選中落敗,因此沒有參選。施作供時強調,理解「35+計劃」及「墨落無悔」聲明均沒有綑綁參選人使用否決權,他們可自行決定是否使用。法官認為其解釋令人難以置信,故不接納,認為聲明清晰表達簽署目的是展示抗爭意志,如果就運用否決權一點無約束力,毫不合理。法官又舉例反駁,指施在 Facebook 帖文表示已簽聲明,並承諾會運用立法會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這顯示他明顯知道聲明具約束力,因此才承諾簽署。
施視否決權為籌碼 官指必知政府不會接受五大訴求
施亦供稱,認為否決權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視否決財案只屬「籌碼」,是迫特首回應「五大訴求」並解決社會矛盾的策略。惟法官指,施作為民協主席,及以其任區議員及從政的經驗,必然知道政府永遠不會接受「五大訴求」。
施強調認同民協原則維護中國主權 官:言行已違背
就施強調無意否決財政預算案,會考慮及討論預算案的優劣才決定,又指自己認同民協堅持的原則,包括維護中國主權及「一國兩制」、改善民生及服務基層等,他認為與政府維持工作關係非常重要,一旦當選將會和政府談判及溝通。
不過法官指,施曾在選舉論壇上表明會兩次否決預算案、與政府沒有談判的餘地,又在FB帖文、選舉單張等多個場合表示會否決預算案,與其庭上證供相反,法官拒納他稱無意否決,亦不接納只是「選舉策略」。法官認為,施的言行,顯示他已違背民協秉持的價值觀,包括維護中國主權。
施德來
官拒納施稱會談判 指若收回承諾屬「政治自殺」
法官亦拒納施稱會與政府談判,指施望透過稱否決預算案而爭取選民支持,亦會繼續保持民協進步的立場和新形象,若他收回承諾,就與「政治自殺」無異。
法官指,《國安法》後,施仍在選舉論壇稱要「全面攬炒」、仍無撤回「墨落無悔」帖文,而他初選落敗後無參選,但仍發文要求獲勝的候選人達到35+。法官肯定,施與組織者一致同意,將會無差別否決財案,並相信他會實行,而施在《國安法》後仍然參與,具意圖顛覆,因此罪成。
何啟明理解「墨落」可選擇用什麼權 官批解讀荒謬
案發時為民協副主席的何啟明,最終在初選中獲勝,並有參選。法官認為,何了解「35+計劃」的目標,是要否決財政預算案。何供稱以其理解,否決權是《基本法》所賦予,又認為「墨落無悔」聲明沒有綑綁否決,參選人可自行選擇運用哪一項《基本法》權力。法官認為其解讀「荒謬(absurd)」,又認為如聲明只是陳述明顯的事(state the obvious),即議員可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是多餘(otiose)。
法官又反駁指,若參選人能自行選擇運用什麼權力,將會很難達致大多數,集體向政府討價還價。而何稱會用任何《基本法》權力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但不會運用否決權,是與聲明的字面意思和脈絡相反。
官指何啟明證供不合理、認為民協就否決有統一立場
法官批評何是不可靠證人,其證供不合理。法官不接納何所指,他與民協主席施德來在初選事宜上沒有溝通,而且沒有統一立場。雖然兩人的選區不同,但不會導致兩人缺乏溝通;而且運用否決權是大家都關心的話題,法官認為兩個競選團隊之間無溝通是不合理,相反他們更需要互相協調。
何啟明
法官又指,根據施所稱當時民協是一個小政黨,亦逐漸被邊緣化,因此對兩人來說,最重要是需在選舉中至少得到一議席,亦即至少其中一人在初選中獲勝。法官認為兩個團隊採取不同競選策略是有違常理,因為若兩人在否決權上立場不統一,並發表不同言論,對民協而言只會是政治災難。
法官確信兩人就選舉策略曾進行協調,並需確保在公開場合發表的言論是一致,包括否決財案,兩人必需有一致防線以抵禦預期中候選人會作出的攻擊。對於何表示他與施採取不同的選舉策略,法官認為這與何曾表明支持「墨落無悔」聲明的說法不相符,何不單止簽署聲明,更在轉發聲明時提及施的名字,這顯示兩人之間存在協調,在運用否決權上有統一立場,即會無差別否決財案。法官拒絕接納何所稱,民協核心小組沒有討論過否決權,同時不接納他稱成員可以自行決定有關立場。
官:以何政治經驗 會知道政府不會接受「五大訴求」
法官亦拒絕接納何表示不知道「35+計劃」的目標,因協調會議上張崑陽和戴耀廷曾討論否決權,但何沒有提出反對。何供稱覺得「35+」可在立法會產生制衡,與政府談判以實現「五大訴求」,但法官不接納其說法,因憑着何在政治領域上的經驗,肯定他知道政府永遠不會接受「五大訴求」,這只是用作否決預算案的藉口;而若真的否決也會令政府運作癱瘓。法官進一步指,何曾在選舉小冊子中表示獲得否決權才可以實現訴求。
官:何簽「墨落」是完全同意無差別否決
法官又指,若何理解共同綱領只是區諾軒所指的4點,而不包括否決權,那他在論壇上被問到為何首先簽署聲明時,就不會回答指香港人希望見證民主派達致35+。何之所以簽署,是完全同意無差別否決財案。在《國安法》生效後,何並沒有在 Facebook 上收回對聲明的支持,他仍堅持初選目標之一是展現民主派團結對抗政權的決心。何在初選獲勝後,即宣布參選並表明自己會站在立法會前線對抗政權。法官相信何知道無差別否決財案是不合法,這構成濫用權力。最後裁定他罪成。
官指人民力量同意民主派之間有共同政治理念
案發時為人民力量主席的陳志全選擇作供。他沒有出席任何新界東協調會議,只是派代表出席,事後對方向陳匯報。陳得知會上談及否決權,他們將字眼由「運用」改為「積極運用」,但陳認為兩者沒有太大分別。法官認為,即使陳沒有出席會議,但他仍充分了解計劃會運用否決權。雖然陳不同意自己會無差別使用否決權,但他承認有閱讀戴關於〈真攬炒十步〉的文章,因此他必然了解計劃目的。
陳提及人民力量過往拒絕參與民主派任何初選,但今次他們同意參與,是基於一個條件,即民主派候選人之間必須有共同政治行動綱領。人民力量在 Facebook 重申,如各方要舉行初選的話,他們應該制定共同的政治行動,以對政府作出制衡。法官確信人民力量同意民主陣營的政治理念,即運用否決權。另外,人民力量曾在 Facebook 轉發「墨落無悔」聲明。
官:陳淡化對計劃了解和參與
陳強調,雖然他簽署聲明,但內文沒有提及將所有候選人綑綁為同一立場,即運用否決權。法官並不接納此說法,因內文簡單直接,亦正是共同政治行動綱領,即陳參選的原因。
就陳於街站曾提否決預算案,陳庭上稱語氣較重,是「隨口噏」,法官拒絕接納,認為陳採用的字眼和語氣與他此前一致,認為陳只是在庭上淡化自己對計劃的了解和參與。
陳志全
法官又指,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曾在論壇上表明會否決預算案,法官認為二人以相同政綱參選;而初選前一天,兩人亦在宣傳片提及否決預算案、解散立法會及迫特首下台。
陳在初選中獲勝,並提交提名表,同時附上「抗爭到底」的宣傳單張。陳其後收到選舉主任提問,但法官指其回答迴避問題、遠非誠實(evasive and far from frank),只是避免被DQ。法官確信陳知道計劃目的,繼續參加是顛覆政權,故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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