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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7人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 求情指組織吸引低 僅「得啖笑」未能影響市民

【光城者案】7人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 求情指組織吸引低 僅「得啖笑」未能影響市民

(獨媒報導)7名16至25歲的政治組織「光城者」成員,因擺街站呼籲「武裝起義」,遭控《國安法》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大部分被告還柙近一年。案中7人早前全數認罪,為首次有未成年者被裁定《國安法》罪成。其中26歲售貨員的大狀今(8日)在區域法院求情。辯方指組織發言的吸引力極低,只是「得啖笑」,未達深入影響香港市民的地步,而且對社會的損害性亦低。

法庭一度討論會否今日判刑,代表次被告蔡永傑的大律師因大廈強檢未能到庭,他委託其他大律師向法庭表示,希望待他在場時才判刑。法官郭偉健指或考慮對部分被告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其後與組織意見不合 已甚少參與

代表第五被告陳右津的大律師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並指他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辯方又指,被告曾於香港讀至中四,其後因中文能力欠佳故到加拿大讀書,完成後到美國修讀電影課程。辯方指,由於被告的父母離婚,作為長子的他暫停學業回港陪母親,但因疫情滯留香港,未能回美國。

辯方續指,第五被告於2020年尾在社交媒體認識次被告,起初協助其他被告補習英文,後來幫忙翻譯記者會的發言內容。至2021年3月,被告因年紀較大、思想更為成熟,與其他成員在思想上不能磨合,並發現自己的思想與組織理念有衝突。當時組織批評政府的防疫政策,指「安心出行」屬監控市民的陰謀,又指打疫苗是「世紀大騙局」,因此被告其後極少參與組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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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辯方指組織吸引力小 未能深入影響香港市民

至於在量刑時考慮情節方面,辯方指本案屬情節輕微,雖然表面上組織涉及多人,且亦曾召開記者會,但組織發言的吸引力極低,未達會深入影響香港市民的地步,對社會的損害性低,只是「得啖笑」。辯方強調,被告曾用英文發言,好讓不懂廣東話的人聆聽,但後來發現無人有興趣駐足聆聽,其計劃失敗,因此其後沒有再用英語。

辯方指被告只負責苦力工作 無參與社交媒體運作

辯方另指,由於被告的中文能力差,因此記者會或街站的講稿並非由他撰寫,他在組織中僅負責苦力工作,例如派傳單、搬物資及擺街站等,並無特定角色。另外被告亦無沒有組織社交媒體的控制權,亦無參與運作。惟郭官質疑,既然被告認同組織理念,就算他負責苦力角色,罪責與其他人拿沒有分別。辯方回應指,串謀罪中每人角色不同,有輕重之分;若各人罪責相同,《國安法》就毋須分為情節輕微或嚴重。

辯方亦強調,即使在《國安法》中有最低刑期框架,但認罪被告仍享有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並引馬俊文的案例,指其他減刑因素仍適用。另外如法庭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就建議等待呂世瑜案的上訴結果。

7名被告依次為:中六姓阮男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倉務員蔡永傑(案發時20歲,現年21歲)、案發時15歲女生(現年16歲)、中四姓梁女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售貨員陳右津(案發時25歲,現年26歲)、中五姓蔣周男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中六女學生郭文希(案發時18歲,現年19歲)。除姓蔣周男學生在罪成後還柙近一個月外,其餘6人已還柙近一年。

7人均承認《國安法》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次被告蔡永傑另涉中學爆竊案,他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案情指組織曾稱要向「手足」提供援助

案情指,各被告多次擺街站、受訪及直播,曾派發單張印有毛澤東有關「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的說話,並曾發言鼓吹「武裝起義」是作為「推翻政府的唯一出路」。另外,組織的社交媒體貼文曾列出顛覆政府的藍圖,第一步是向因社會運動面臨生活困難的「手足」提供經濟和就業援助,確保為抗爭提供所需的人力及資源。

組織由次被告蔡永傑創立,他與首被告姓阮男學生均為組織發言人,第三被告15歲女生則是組織的文書。蔡曾以自己的 PayMe 帳戶收集籌款約5萬元,用以繳付早前擺街站被控的第599G章傳票罰款,以及繳付倉庫租金。

控方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控罪指,7人於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DCCC 98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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