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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6人包括未成年者承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 案情指單張引毛澤東革命說話

【光城者案】6人包括未成年者承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 案情指單張引毛澤東革命說話

(獨媒報導)7名16至25歲的男女,被指為政治組織「光城者」成員,並多次擺街站呼籲「武裝起義」,遭控《國安法》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大部分被告還柙至今近一年。本案其中6人今(20日)在區域法院認罪,為首次有未成年者被裁定《國安法》罪成。另一被告則需時檢視案情,因此押後至9月9日答辯。控辯雙方亦會於同日就判刑作出法律爭議,期間法官郭偉健亦為各被告索取懲教院所報告。案情指各被告多次擺街站、受訪及直播,並曾派發單張印有毛澤東有關「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的說話。

7名被告依次為:中六姓阮男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倉務員蔡永傑(20歲)、案發時15歲女生(現年16歲)、中四姓梁女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售貨員陳右津(案發時25歲,現年26歲)、中五姓蔣周男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中六女學生郭文希(案發時18歲,現年19歲)。當中僅姓蔣周的男學生獲准保釋,其餘6人還柙。

除第二被告蔡永傑外,其餘各被告今承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代表蔡的辯方指,因被告尚未檢視過控方本周才傳送的修訂案情,因此申請押後至9月9日答辯,獲《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批准。

本案控方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案情指部分被告分別為組織發言人及文書

各人同意的案情指,本地政治團體「光城者」(Returning Valiant)由次被告蔡永傑創立,所有被告均為組織成員。姓阮男學生及蔡為組織發言人,第三被告15歲女生則是組織的文書。

各被告一同串謀,持續地以街站演講、記者會、網上直播、派發單張及透過網上社交媒體散播煽動信息,煽動公眾人士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及香港政府。各被告曾在街站發言,而阮、蔡及郭均曾接受傳媒或一些自稱網上媒體的訪問,藉此宣揚組織理念。

「光城者」標誌為黑底白圖,由半邊示威裝備者與半邊「香港」字樣組合而成。組織於街站及記者會上竪立的旗幟及單張,印有「光城」二字及「光復我城是我們的任務,還請眾人勿忘昔日的約定」字句。

被告於街站派發單張寫有毛澤東說話

2021年1月31日,便裝女警6889抵達九龍旺角港鐵旺角站 E1 出口外,發現其中首被告、第五及六被告在擺設街站。街站放置黑色旗幟、頭盔及單張等。部分單張寫有「法國大革命」和「烏克蘭民主化革命」的內容,另外亦引已故中國領導人毛澤東的話:「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是做文章,不是繪畫綉花,不能那樣雅緻,那樣從容不迫,文質彬彬,那樣溫良恭讓。革命就是暴動,是一個階級推翻一個階級的暴烈的行動」。

另外,單張亦寫有「每場革命的落幕都伴隨遍地屍骨,以流淌的鮮血賭博未知的勝利,盼望眾人伴隨光城為革命拉下序幕」。單張封底則展示組織的Instagram 帳戶及二維碼。警方向他們發出599G章的告票,並於片段發現第四被告亦曾在街站發言。

被告以「網媒」記者身分向直播街站

同日其他被告在沙田擺街站,拍攝到第七被告在街站屢次發言,煽動公眾人士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三被告則以「網媒」記者身分,向網上社群直播街站情況,並向觀眾展示涉案單張內容,邀請觀眾瀏覽網上專頁。

至於就同年4月的街站,第一、四及六被告曾發言,公然鼓吹「武裝起義」作為「推翻政府的唯一出路」。第五被告則派單張。組織亦於街站批評政府的防疫政策及國家安全教育政策等,並舉行記者會及受訪。

組織社交媒體貼文提及向「手足」經濟援助

另外,「光城者」在網上社交媒體平台十分活躍,曾經營兩個Instagram帳戶及一個Facebook 專頁,向公眾鼓吹其顛覆國家政權思想。他們在貼文提及「光城者係由一班革命火種所組成」,有些貼文則列出顛覆政府的藍圖,第一步是向因社會運動面臨生活困難的「手足」提供經濟和就業援助,確保為抗爭提供所需的人力及資源,並宣揚組織宗旨在於為公眾人士「開啟民智」,使其接受武力升級,為武裝起義作好準備。

警方搜查被告住所發現氣槍及伸縮棍

警方搜查各被告住所時,發現首被告有對講機;次被告則有5支氣槍、伸縮棍、彈匣彈藥、短劍及戰術背心等。另外發現第三被告有街站單張,並在第五被告住所發現記者會講稿。

被告在警誡下稱負責街站讀稿

第七被告在警誡下稱,組織是支援被捕反政府抗爭者,約有20名成員,她於2021年1月初加入,主要負責在街站讀稿。網上專頁於各人被捕後已停止運作。而組織有倉庫放置街站器材,警方於倉庫搜出5支氣槍。組織曾於Instagram籌得約5萬元。

辯方指《國安法》不涉「串謀」判刑應參照本地法律

就刑期方面,有辯方大狀指由於《國安法》的罪行中不涉及「串謀」,因此本案刑期應參照香港本地的法律。郭官亦提到,現階段暫毋須考慮呂世瑜一案的上訴結果,因兩者控罪不同。

被告另承認管有無線電

另外,首被告姓阮男學生及第二被告蔡永傑另牽涉將軍澳中學爆竊案,首被告今承認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入屋犯法罪則由法庭存檔,獲不提證供起訴。

官為各被告索取懲教院所報告

郭官為首被告姓阮男學生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至於第三被告15歲女生、第四被告姓梁女學生,及第七被告郭文希則索取社會服務令、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第五被告陳右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第六被告姓蔣周男學生則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他獲准繼續保釋。

控罪指,7人於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DCCC 98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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