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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涉策劃炸法院 主腦青年等3人押後至11月判刑 官籲勿有不切實際期望

【光城者案】涉策劃炸法院 主腦青年等3人押後至11月判刑 官籲勿有不切實際期望

(獨媒報導)「光城者」被指策劃在公共設施發動恐怖活動,案中主腦、19歲青年早前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另外5名案發時15至19歲的男女則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4人已完成判刑,餘下2人則尚待求情及判刑,另有一名同案被告尚未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將3人一併押後處理,同時提醒被告不要對判刑有不切實際的期望。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將於11月11日判刑。

目前4人已判刑 餘下3人押後至11.11處理

中三男學生何裕泓(被捕時17歲,現19歲)承認《國安法》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另外5名被告承認《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分別為:中六女學生郭文希(被捕時18歲,現20歲)、中四男學生歐文(被捕時19歲,現21歲)、姓陳男學生(被捕時15歲,現17歲)、姓羅男學生(被捕時15歲,現17歲)及中五女學生蘇穎貞(被捕時18歲,現19歲)。

其中歐文早前被判監5年8個月,陳姓男生、羅姓男生及蘇穎貞則被判入教導所。

今天出席提訊的是尚未判刑的何裕泓和郭文希,以及另一名尚未答辯的被告陳凱量(24歲,司機)。控方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以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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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押後處理求情及判刑。其中陳凱量獲准保釋,何及郭則須繼續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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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凱量獲准保釋

官:判監幾乎無可避免 籲勿有不切實際期望

李官表示,不希望郭文希有任何一些「唔係太實際嘅期望」,從目前有限的資料來看,即時監禁是「最有可能,亦都係幾乎無可避免嘅判刑嚟嘅」,雖然機會並非百份之百,始終需先聽取辯方求情再作考慮,但若果郭心裡有「唔入獄」的期望,是不切實際的。

李官又提到郭已還柙約2年,若判處即時監禁,可獲扣減該些還柙日子,只能「兩害取其輕」。辯方大律師表示屆時會在求情陳詞處理。

郭文希在另一宗「光城者」有關的案件承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現正於教導所服刑。

案中主腦判刑受呂世瑜案影響

案情指稱何裕泓為案中主腦,負責策劃和鼓勵其他人加入計劃。其他被告則分別負責租用賓館房間、「踩線」及張羅製作炸彈的原材料等。何的代表大律師早前提及,希望等待呂世瑜案的終極上訴結果,才處理求情及判刑。

終院於今年8月已頒下判決,指《國安法》條文所指的刑罰分級制以及刑罰上下限屬強制性規定,縱使普通法下的減刑原則適用,但仍須符合《國安法》條文框架,即減刑後的最終刑罰不能低於下限。

判決另確立《國安法》第33條所指,若犯案者滿足「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其中之一種情形,有機會可獲「減輕處罰」,即是由「較高處罰幅度(higher penalty band)」降級至「較低處罰幅度(lower penalty band)」。不過除了上述3項條件之外,便沒有其他可以「降級」的理由,被告認罪也不能使刑罰「降級」。

「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何裕泓於2021年6月6日至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指,5人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間,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編號:HCCC103、1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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