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7名16至26歲的政治組織「光城者」成員,因擺街站呼籲「武裝起義」,7人承認《國安法》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部分人還柙近一年。5名被告今(8日)被判入教導所,其餘兩人押後至11月25日法律爭議及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指,組織呼籲寫信予在囚手足,從而建立網絡,並計劃長遠抗爭。另外雖無證據顯示有人被煽動革命,但只要一小撮人受煽動,社會穩定將受危害。郭官在判刑後稱讚被告在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的內容,以認清事實。他續指:「不論你鍾唔鍾意呢個地方,歷史上、法律上呢度真係中國嘅地方」,並建議可留意「中國政府做咗咩,做得好、做得唔好」。
官:歷史上、法律上呢度真係中國嘅地方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在判刑後,主動稱讚其中一名被告在求情信中引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中國的民主》白皮書的內容,他會搜集資料認清事實。郭官明言,各人在持有自己意見同時,亦要多方面查證,確保知道客觀真實的事物,「唔係話我讀書叻就算數」,並建議其他被告學習該被告。郭官強調,不會因被告引用白皮書而作出減刑,現在亦不是要向任何人說教,但希望每一個人不論喜歡或憎恨某事物,要需要確保曾就有關方面查證。
郭官又引述被告在《光城者》的帖文中曾提及「唔可以被洗腦」,他認為「口講出嚟真係要做」。郭官強調:「唔知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但認識後會對留唔留喺呢個地方會有得益。」他續指,「香港都有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有宋王臺、九龍城寨...不論你鍾唔鍾意呢個地方,歷史上、法律上呢度真係中國嘅地方」。
官建議可留意中國政府有甚麼做得好或不好
他指大家可留意「中國政府做咗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並質疑「係咪要流血革命呢?」。他不期望判刑可以改變到被告的思想,並稱「行咩路你決定」,最後再次表示欣賞該被告的做法。
官指被告年輕不成熟對國家有錯觀感 可減罪責
郭官在判刑時指,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考慮到其中5名被告因年輕不成熟而犯案,可減低罪責,因此降低至情節較輕。郭官指,被告犯案時認為中央政府及香港政府是極權政府,致市民失去自由,亦自稱是本土人士要捍衛本土權益。雖然被告接受良好教育,但受社會氛圍影響,對香港及國家有嚴重錯誤觀感,產生要流血革命的極端想法。
官指只要一小撮人受煽動 社會穩定將受危害
郭官指,雖然無證據顯示有人被煽動,但風險實際存在,由於不少人對《國安法》有偏見,只要有一小撮人受到煽動作出無底線革命,香港社會的穩定及市民的安全就會受危害。社會並不容許有大小規模或孤狼式革命出現。而且被告宣揚無底線的流血革命,導致本案的情節嚴重。
官指組織呼籲寫信予在囚手足 為建立網絡長遠抗爭
郭官強調,本案的可怕之處是被告鼓勵同路人修文習武及裝備自己,令將來的武裝革命更為血腥。郭官並指,本案第七被告中六女學生郭文希就是短時間內被成功煽動的好例子,因她另涉一宗《國安法》案,而她事前亦非一個會用暴力手段的罪犯。另外,郭官認為受煽動者可在正式行動前隱藏,令人防不勝防。
郭官續指,組織表示要支援因反修例案件被判監或已出獄的「手足」,指協助他們自力更新,其後再作抗爭,郭官認為這對失意的「手足」有吸引力。另外組織呼籲寫信予在囚手足,從而建立網絡,是為計劃長遠的抗爭。
官指足球賽有人噓國歌 可見有人不接受香港屬中國
郭官強調,案發時《國安法》已實施,被告明知《國安法》已生效,卻仍然成立組織,以挑戰中國政權。雖然當時沒有大型暴動出現,但人心不可能在一刻間平和。他指香港仍然有不少人不接受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亦不接受中國已恢復對香港的主權。他舉例指從早前國際足球賽中有人噓國歌一事上,已可見一斑。另外,郭官指同一時間出現「賢學思政」等組織,顯示仍有一大群人不接受回歸。
至於案發的地點與犯案次數,郭官指被告選擇在人潮繁忙地方擺街站,亦在社交媒體發約15則帖文,最高有達六百人讚好,是有持續性地進行。另外有部分帖文顯示發帖者認為要實行真正荷槍實彈的武裝革命。
郭官總結,考慮到公眾利益需判阻嚇性刑罰,而社會服務令未能反映嚴重性。
以下5名被告均判入教導所:
中六姓阮男學生(16歲)
女學生(15歲)
中四姓梁女學生(16歲)
中五姓蔣周男學生(16歲)
中六女學生郭文希(18歲)
兩人則押後至11.25法律爭議及判刑:
倉務員蔡永傑(20歲)
售貨員陳右津(25歲)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代表次被告蔡永傑的大律師因大廈強檢未能到庭,他委託其他大律師向法庭表示,希望待他在場時才判刑。
根據《國安法》第22及23條,就「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7名被告依次為:中六姓阮男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倉務員蔡永傑(案發時20歲,現年21歲)、案發時15歲女生(現年16歲)、中四姓梁女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售貨員陳右津(案發時25歲,現年26歲)、中五姓蔣周男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中六女學生郭文希(案發時18歲,現年19歲)。除姓蔣周男學生在罪成後還柙近一個月外,其餘6人已還柙近一年。
7人均承認《國安法》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被告姓阮男學生及次被告蔡永傑均另涉中學爆竊案,首被告承認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亦判入教導所。次被告則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控方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控罪指,7人於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DCCC 98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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