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7名16至26歲的政治組織「光城者」成員,因擺街站呼籲「武裝起義」,遭控《國安法》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7人早前全數認罪,其中5名未滿21歲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另外兩名男子今(9日)在區域法院判刑,組織創辦人被判囚5年3個月,另一成員囚5年。但由於受《國安法》最低5年刑期所限,兩人未獲全數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指,本案屬情節嚴重,創辦人於案發時已20歲,比其他成員年長,相信組織提及的「無底線流血革命」是來自他,他亦煽惑其他被告加入一同散播理念。
組織創辦人蔡永傑(21歲,倉務員)被判囚5年3個月,成員陳右津(25歲,售貨員)被判囚5年。由於蔡在另案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其中3個月同期。
官:各被告的非法協議已付諸實行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指,各被告的非法協議已付諸實行,實際上已構成實質干犯《國安法》條例,因此本案屬於情節嚴重。被告蔡永傑明知《國安法》已生效仍然成立「光城者」。郭官亦不信納被告不明白《國安法》條文而犯案。
官:被告比其他成員年長,煽惑他們加入
郭官指蔡永傑為組織創辦人,案發時已20歲,比其他成員年長,距離成年的21歲接近。郭官相信組織提及的「無底線流血革命」是來自蔡,他亦煽惑其他被告加入組織,一同散播理念,這亦是案情嚴重的原因之一。而蔡在本案積極執行非法協議,亦控制兩個Instagram帳戶、可發表帖文,同時親身到街站並接受訪問。
官考慮到被告未滿21歲 故減刑6個月
郭官最後以6年為量刑起點,需阻嚇流血革命不可在社會出現,但考慮蔡於案發時未滿21歲,減刑6個月後囚5年半;另為反映「串謀罪」在普通法下的認罪減刑,因此再減6個月,終囚5年。他另案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囚6個月,其中3個月同期,總刑期為5年3個月。
官指另一被告以英文翻譯 向國際人士宣揚理念
至於另一被告陳右津,他於案發時24歲,當時正於美國一所大學就讀三年級。郭官指他於外國獨自生活7至8年,明顯思想成熟,並非受人唆擺,而是相信理念而加入組織。陳曾在街站派發單張,又在記者會上以英文翻譯,將訊息傳播至不懂廣東話的人,向國際人士宣揚理念,因此亦屬情節嚴重。郭官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另為反映「串謀罪」在普通法下的認罪減刑,因此再減6個月,終囚5年。
在《普通法》下,本案被告原本可獲三分一認罪扣減,即20個月,但現時只獲6個月扣減。
郭官又指,據上訴庭在呂世瑜案指出,《國安法》列明只有3個條件可減輕刑罰,包括防止犯罪、自動投案及揭發他人,其他因素均不適用。而本案與呂世瑜案的案發時間相距不遠,在該時期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從未退減。被告等人利用交通交匯處多人流的地方宣揚理念;又在Instagram發帖文。
郭官又指,團伙多次作出煽動行為,包括鼓勵同路人修文習武及裝備自己,令將來的武裝革命更為血腥,同時亦宣揚其他國家的無底線流血革命。
代表蔡永傑的大律師求情時指,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案中屬於情節輕微,但若法庭認為屬情節嚴重,《國安法》條文中的5年最低刑期並不適用,因本案屬串謀控罪。辯方亦指,被告於案發時受人影響,心智未完全成熟,導致行為有偏差。
另外5名未滿21歲的被告,於去年10月均判入教導所,分別為:中六姓阮男學生(16歲)、女學生(15歲)、中四姓梁女學生(16歲)、中五姓蔣周男學生(16歲)及中六女學生郭文希(18歲)。
根據《國安法》第22及23條,就「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7人均承認《國安法》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被告姓阮男學生及次被告蔡永傑均另涉中學爆竊案,首被告承認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次被告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控罪指,7人於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DCCC 98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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