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7月21日元朗站發生「白衣人」襲擊事件。在非白衣人當中,8人包括林卓廷被控暴動罪,其中7人未完成審訊。至於42歲會計師事隔3年被控暴動罪,被指持傘掩護、與白衣人推撞及向其擲物。他不認罪受審,今(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柙至4月10日求情及判刑。被告稱「八卦」到場,其後因受攻擊故自衛及保護市民;法官李慶年批評其證供不可信,亦不接納行為是自衛。李官提到,即使白衣人以暴力對待車廂內及元朗站的市民,黑衣人也不應主動在元朗站非法集結,並連群結隊到英龍圍衝擊村民。李官強調,黑衣人以暴力還擊,「有道理也變成沒有道理,甚至出現歪理,造成以暴易暴,違理違法。」李官指被告時而「思想八卦」、時而「身體力行」,實際和白衣人無異,是「暴民一分子」、「一同參與罪案」。
另外,辯方力陳只有白衣人暴動,黑衣人並沒有。李官卻指,辯方似乎忽略重要證據,導致「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李官認為雙方均有暴動,白衣人是「捍衛村落」,黑衣人則為受襲者「抱不平」,最後互相「以暴易暴」解決。
被告何贊琦(43歲,會計師)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與元朗港鐵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指僅白衣人暴動 官:忽略重要證據致「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辯方力陳當時只有白衣人一方暴動,黑衣人一方並沒有。法官李慶年卻指,辯方似乎忽略了不少重要證據及片段,導致「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的現象。李官認為,雙方均有參與暴動,白衣人一方是「捍衛村落」,黑衣人一方則為受襲人士「抱不平」,最後互相「以暴易暴」解決問題。
官拒信「八卦」到場 批評美其名「自衛」、實際與白衣人無異
被告供稱當晚11時在元朗家中看直播,得悉白衣人襲擊西鐵車廂內的人,他因「八卦」前往元朗站。他隨人群到J出口的英龍圍,見村民與市民爭執,於是上前分隔二人。其後有村民攻擊市民,被告後退至J出口,期間村民指罵及擲物,並持棒狀物想襲擊,被告打開雨傘掩護。
被告到達元朗站不久,村民前來指罵及攻擊市民,被告認為必須阻止他們入站,以免市民被無差別攻擊。其後白衣人不斷擲物,被告也被掟中,故打開雨傘阻擋。他感覺白衣人「好似越掟越興奮」,被告為嚇走他們,故拾起由白衣人掟來的汽水罐和縮骨遮掟向對方,但沒擊中。
李官批評被告證供既不可信,也不可靠。他時而「思想八卦」,時而「身體力行」,美其名為「自衛」及「防止罪案」,實際和白衣人陣營無異,是「暴民一分子」、「一同參與罪案」,選擇與黑衣人陣營對抗白衣人。
官:即使白衣人暴力對待市民、黑衣人亦不應主動衝擊
李官指,即使白衣人較早時以暴力對待車廂內及元朗站的市民,黑衣人也不應主動從元朗站非法集結,並連群結隊走到英龍圍,衝擊在村口的村民,與他們對峙及作暴力肢體對抗。李官強調,黑衣人一方以暴力還擊,「有道理也變成沒有道理,甚至出現歪理,造成以暴易暴,違理違法。」
官指被告心智成熟學歷高 若僅好奇不會跟隨示威者對抗
李官指被告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不可能是「先八卦,後自衛」。李官質疑,一名正常、心智成熟及學歷高的好奇人士,怎會繼續跟隨同一陣營示威者在暴動範圍時而停下、時而遊走,更使用武力對抗敵對陣營。
李官指,被告選擇黑衣人陣營,這不是辯方所指的「事後孔明」,而是片段呈現的客觀現象,被告身處其中,不能佯裝不知。李官認為,在場的人不會不知正發生暴動,而好奇的途人、真心自衛或防止罪案的人,不會積極參與對峙及衝突。
官:被告走在最前線使用暴力,超越「八卦」
李官逐一反駁被告的證供,首先被告稱在家觀看直播的聲音質素不佳,他為了「八卦」,故「老遠」步行25分鐘到元朗站,以聽清楚在場人士所說的話。被告亦承認知道街上存在安全風險,而直播也見警察及救護到場。李官批評,被告仍然堅持是「八卦」到場,其說法牽強,不值一信。另外,被告的行為超越「八卦」,其言行並不一致。被告在衝突場面「走在最前線」,期間使用暴力。李官形容他「思想上八卦,身體用暴力」。
官:被告為開脫扭曲事實、形容「暴徒」是受害者
李官又指,被告在作供時被問及身旁有否黑衣人士,他指沒有留意黑衣人,這顯示其態度迴避,甚至形容身邊明顯屬黑衣人的「暴徒」是「無辜的市民」及「受害者」,因此要保護他們。李官批評,被告為了尋找「開脫的藉口」,繼續「扭曲事實」。
被告不同意兩陣營對壘 官:自欺欺人
李官指被告多次否認事件中有兩個「敵對陣營」,但他作供時也難免形容白衣人一方是「似黑社會」、「好嬲的村民」,自己一方為「無辜市民」、「無端端被人打」。然而,被告到場便走到爭執雙方作出介入和干預,成功為男子解圍。被告明顯知悉現場存在兩個陣營的人,但他仍指沒有想過村民是白衣人陣營。即使在雙方爆發衝突的階段,被告亦堅稱不同意有兩個陣營對壘,李官認為其說法是「自欺欺人」。
官:被告站黑衣人陣營壯大聲勢
李官表示,被告堅稱不知雙方爭執所為何事,但卻認為其中一人是受害者並主動協助,這反映他未了解事件始末,已選擇黑衣人一方的陣營。當雙方的口角及肢體衝突越來越嚴重,被告仍沒有離開,更走在最前線,明顯選擇站在黑衣人陣營,並壯大其聲勢。
官:被告開傘為身後黑衣人掩護、並「齊上齊落」
其後,被告身處元朗站J出口樓梯底時,曾站在黑衣人前張開雨傘,其舉動明顯為身後的黑衣人陣營掩護。李官指被告身後的市民時而前進、時而後退,僵持在J出口的「戰線」,明顯蓄意逗留現場聚集,與白衣人對峙。被告亦必然掌握當時情況,他為身後黑衣人作掩護,仍堅稱自己不屬任何陣營,屬以偏概全。
李官提到,被告有多次離開現場的機會,然而卻選擇與黑衣人一方「齊上齊落」,其目的明顯是與黑衣人陣營共同進退,加入對抗白衣人。
最後,被告稱元朗站還有大批市民,恐怕白衣人會入站作「無差別襲擊」,因此要守住J出口。李官卻反駁,當時已屆凌晨12時,並非繁忙交通時段,且元朗站出口開放,有路可走。但被告身邊的人是自願逗留。因此,被告指要保衛留守在元朗站內的「市民」,明顯並非出於自衛或保護他人,這再次印證被告為黑衣人陣營一分子,並「齊上齊落」。
官拒接納被告自衛而還擊 擲物屬不必要武力
李官不接納被告辯稱兩度向白衣人擲物,是出於「自衛或保護他人」及「防止罪案」,因而作出還擊,李官批評其說法不可信。被告顯然知悉其他黑衣人主動衝擊英龍圍,亦知道他們逗留要為了攻擊及挑釁白衣人。被告更站最前線參與衝突,因此沒有可能真誠地相信他有必要保護自己,或那些可隨時遠離危險,卻選擇逗留的人。
李官續指,即使被告可能真誠地相信有必要保護自己或他人,他所使用的武力程度亦絕不合理。被告無需主動衝擊英龍圍的村民。他亦無需在元朗站J出口樓梯底對峙或作肢體衝突。李官又指,即使白衣人向黑衣人擲物,被告已手持雨傘作防護,根本毋須拾起地上物品投擲並向白衣人反擊。再者,案發時在J出口的白衣人明顯較黑衣人少,就算黑衣人多次向白衣人擲物,白衣人亦無試圖衝入站內施襲,反而後退。而被告兩度向白衣人擲物,實屬不必要的武力。
官:被告除親自作行為、亦準備隨時支援黑衣人
李官指,被告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在朗和路與白衣人推撞、在元朗站J出口向白衣人擲物。被告亦作出協助或鼓勵其他暴動黑衣人的行為,包括持續逗留、壯大黑衣人聲勢及準備隨時支援他人。他又穿深色衣服及攜帶雨傘,配合其他黑衣人裝束。另外,他又用雨傘防衛其他黑衣人。
控方透露被告沒有案底。在考慮判刑方面,李官指本案暴動為時12分鐘,控方指高峰時期白衣人及黑衣人超過100人。控方指,本案中沒有市民、警員或公職人員報稱受傷。辯方透露求情或會提及檢控延誤。李官將案押後至4月10日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還柙。
案件編號:DCCC 8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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