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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官:即使白衣人犯法,不等於閘內人士可挑釁襲擊

【元朗7.21】官:即使白衣人犯法,不等於閘內人士可挑釁襲擊

【獨媒報導】2019年7.21元朗事件中,遭白衣人施襲受傷、獲警方致謝舉報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男被控暴動罪。他們不認罪受審,7人今(12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柙至明年1月22日求情,2月27日判刑。法官陳廣池指,即使閘外白衣人有犯法行為,亦不等於閘內人士可以作挑釁形式的襲擊。另外,陳官不信納林卓廷到場監察警方,認為其目的是「蒐證打擊敵人、秋後算帳」,並「借執法機構之手向白衣人包括鄉事派人士下手」。辯方稱有被告為阻白衣人圍毆他人,故向其投擲水樽,並說是良好市民該做的事情,陳官批評:「這豈非是混淆黑白,指鹿為馬的說法?」陳官亦指,被告向白衣人射水會屬於挑釁,可激使報復。

本案共7名被告,包括: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

官指閘內人士作暴動行為 :即使白衣人犯法,不等於可挑釁

法官陳廣池約下午2時半起宣讀判詞,直至傍晚6時完結。陳官指,不能抽空單獨處理本案,因需要以2019年政治大環境作為背景。而本案的發生是「事件嘅偶然」,但卻是「歷史嘅必然」。他又指,車廂的集體毆打確令大眾人士譁然,並一定程度造成本案審訊複雜性,以及誰是誰非的混淆。陳官強調,雖然白衣人確實有暴動行為,但本案重點是元朗站有沒有另一群人暴動,「有如同一空域下有冇兩個颱風出現,不一定同時出現,但可前後影響」,這正正讓7.21事件令不少人感到混淆。

陳官指,首先有白衣人暴動,起初閘內人士被動,繼而按捺不住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陳官裁定,大堂閘內有暴動發生。當時有人打開雨傘,向閘外白衣人投擲水樽,又向白衣人大聲指罵,這些均屬挑釁行為,其中更有人露出亢奮表情。上述行為亦導致其他無辜大眾及港鐵職員合理地感到害怕。陳官強調,即使閘外白衣人有犯法行為,亦不等於閘內人士可以作挑釁形式的襲擊。其後有人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導致激化現場情況。

官不信納林卓廷監察警方:目的蒐證打擊敵人、秋後算帳

第一被告林卓廷供稱,當日完成港島街站後打算回家,惟得知元朗情況後,決定到場調停衝突及監察警方。陳官卻批評,林的政治立場及角色廣為人知,他會否過度高估自己作為立法會議員的角色,可以叫雙方講道理,這點是值得商榷。陳官認為,林朝着相反方向行事,而「明眼人看到並非他所說的以議員身份督促監察警方」。陳官認為,林入元朗目的是「蒐證打擊敵人」,他希望對白衣人行為「蒐集證據」,好讓日後「秋後算帳」向警方舉報,借執法機構之手向白衣人包括鄉事派人士下手,打擊對方。

官:林喧染有黑社會介入、發文產生「磁石效應」引人到場

陳官指,林前往元朗途中三度在 Facebook 發文,提及「懷疑黑社會已部署」、「元朗的懷疑黑社會份子,相當部份來自屯門」、「已聯絡警方⋯⋯要求警方立即打擊」。陳官指林已經將白衣人定性為黑社會份子,並「喧染黑社會份子的介入」。陳官又指,林沒有建議年輕人不要前往元朗站。陳官認為,在動盪的環境下,林的3則帖文自然產生「磁石效應」,吸引與林有相近政治立場的人進入元朗。

官:林沒有試圖打999

林供稱途中曾致電元朗警民關係組的鄧警長,要求對方盡快驅散元朗站的黑社會份子,並明言正入元朗監察警方。惟陳官不接納辯方指這次通話可視為「報警」,因內容明顯是質詢及指示,林亦沒有試圖打999。

官:林直播「抽政治油水」

就林卓廷在元朗站的行為,陳官指林抵達元朗站後,要求助手協助進行 Facebook 直播,明顯有「抽政治油水」的念頭,從而增加林的「政治氣勢」及知名度。林一度建議市民不要出閘,陳官質疑,他卻沒有叫市民前往上層月台,乘搭仍然運作的列車離開,因此他是想鞏固閘內人士對外面的對峙。


林卓廷

林曾說「拉晒你班仆街」官認為目的挑撥白衣人情緒

陳官認為,林在閘內人士眼中有一定角色。林向白衣人說:「拉晒你班仆街,你夠膽唔好走!」陳官質疑:「這些説話及姿態是調解緩和還是拱火澆油,一目了然」,他不認為這些屬反話,實際目的是「挑撥白衣人的對質情緒,煽風點火」。另外,陳官認為林叫閘內人士「唔好褪」、「頂住」,明顯是為增大聲勢。

陳官總結指,林卓廷無可置疑是集結的一員,不相信其角色是「調停者」或「獨立監察人」,他根本是和閘內人士一同行事,與白衣人對着幹。

官拒納自衛說法 認為屬合理化武力:豈不是鼓勵武鬥?

陳官補充,對於辯方指林及其他人的行為屬自衛,陳官批評是匪夷所思及「歪論遍地」。他強調兩班不同政見的人對峙,以自衛保護他人的歪論,便可令市民使用武力合理化,「豈不是鼓勵民眾武鬥?」他又舉例指,若市民用自衛去處理中大或理大的暴動,「豈不是會造成血流成河,甚至死傷枕藉的場景?」

庾家豪稱保護他人並阻止襲擊 官:露出得意笑容不驚恐

第二被告庾家豪供稱,當日前往元朗打算吃糖水,到達後決定在場保護自己及他人,抵擋及阻止白衣人襲擊,其行為包括向白衣人投擲水樽、招手、推跌告示牌及協助用消防喉射水。陳官卻指被告的說法是「自圓其說」,片段顯示庾露出得意笑容,看不見他有驚恐的神態,或者是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念頭。庾更不時行近閘機挑釁白衣人,他協助用消防喉射水亦進一步激化當時的氣氛,實際上是全情投入,不害怕對方,並自恃身旁有人圍暖。


第二被告 庾家豪

辯方指擲物阻襲擊屬良好市民行為 官批評「指鹿為馬」

陳官又批評,辯方稱庾為阻白衣人圍毆他人,故向其投擲水樽,還說是良好市民該做的事情,「這豈非是混淆黑白,指鹿為馬的說法?」陳官最後指,庾是暴動參與者,絕非吃花生的旁觀者。


第二被告 庾家豪

陳永晞稱等待警方到場 官:沒有離開是非地

第三被告陳永晞供稱,自己居於元朗 Grand Yoho,當晚相約友人吃糖水,在鳳攸北街附近獲告知將有事發生,得悉「如果係街坊就快啲離開」。因此陳返回形點提醒他人。陳官質疑,「為何有責任心提醒陌生人?」陳又指希望繼續逗留等待警方到場,其後協助拿消防喉射水約10至20秒。陳官批評,明顯以射水作反擊,屬於挑釁及襲擊的行為。他又指,陳沒有報警,亦沒有在安穩的情況下盡快離開是非地,反而與白衣人對峙。陳官又指,陳事後義載閘內人士離開。


第三被告 陳永晞

葉鑫昇稱欲作證人協助警方 官:沒有用電話拍攝

第四被告葉鑫昇則供稱,晚飯後返回元朗住所,在元朗站見有白衣人,但選擇出閘。惟閘外仍有人挑釁,於是他返回閘內,打算阻止白衣人,並作為證人協助警方。陳官指,葉不但沒有向白衣人好言相勸,反而指着白衣人說「你哋做乜」,又向對方投擲水樽。陳官認為,葉與閘內人士一致「對外」,其擲物的行為更可產生群眾仿效。他說希望提供證據,卻沒有用電話拍攝,有違留在現場的原委。


第四被告 葉鑫昇

第五被告鄺浩林供稱,當晚在元朗一餐廳下班後返回屯門住所,在元朗站見有人受傷,於是觀察了解。鄺用電話拍攝情況打算交警方。片段顯示當白衣人指罵閘內人士時,鄺舉起並指住電話,向對方表示已拍下其行為,其後鄺亦有擲物。最後他被物件擊中頭部受傷。陳官強調,鄺鼓勵他人及狀大聲勢,屬於積極參與者。


第五被告 鄺浩林

第六被告尹仲明供稱,當晚下班後打算到元朗吃晚飯,並返回天水圍住所。他在元朗站見到白衣人襲擊女子,因此叫「唔好打」,並留在現場等警方,看是否需要為傷者做證人。尹曾向白衣人投擲水樽,以分散白衣人注意力,避免他們追打人。他亦向救護員示意到女廁幫助傷者,但其後向站長室求助不果。最後尹前往天水圍警署報案,但已落閘,外面有50多人聚集。


第六被告 尹仲明

陳官指,尹沒有親自照顧傷者,最後亦沒有報案協助警方,反而去了警署外成為聚集人群。陳官質疑尹,「為何不會奇怪警署為何會落閘?不會奇怪突然有50人以上親身去警署報案?為何他一定要當晚報案?反而與其他50多人一起報案?」陳官強調,這正正反映尹在元朗站的意圖,是和其他人有默契行事。

楊朗稱等救護到場 官:幫傷者不等於不能是暴動者

第七被告楊朗供稱,當晚在尖沙咀吃飯後,陪伴友人返回元朗,其後再到太子打麻雀。楊送完朋友後返回元朗站,發現大堂有白衣人襲擊女子,於是帶對方到客服中心求助。職員表示已報警。楊其後扶傷者入女廁,由自稱為護士的女子治理,自己則等待救護員。楊在大堂見到林卓廷,於是告知早前情況,期間喝止白衣人襲擊,並嘗試拯救受襲人士。在救護員到場後,楊引領他們入閘。楊其後拿消防喉射水,阻止白衣人襲擊。


第七被告 楊朗

惟陳官批評,楊的證供不盡不實,並質疑他為何提早離開飯局,而且稍後要去太子,留在尖沙咀應較方便。陳官又指,楊沒有親自帶救護員到女廁。另外,楊不選擇退居後線,反而站在前線接近閘機與白衣人對峙;他又將閘內人士拉後,是提點同路人的舉措;而射水則激使報復。陳官另指,當時不是一對一沒有退路的場景。陳官強調,即使楊幫助傷者,不等於他不能同時是暴動者。

陳官最後總結,閘內人士的暴動並不是一早在7.21之前預計籌劃,事件的偶然性是林卓廷及其他人,分別到元朗站抗衡白衣人兼蒐證,卻因為雙方的對峙、對罵及衝擊,而使暴動必然發生。

7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至今10名白衣人罪成

7.21元朗站白衣人襲擊事件,至今14名白衣人被起訴,共10人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成,被判囚3年半至7年;另有一人罪脫。5名罪成被告提出上訴,其中蔡立基(40歲)上訴得直獲撤罪;其餘4人包括程偉明(64歲)、鄧懷琛(60歲)、「飛天南」吳偉南(57歲)及鄧英斌(61歲)的上訴遭駁回。至於罪脫的王志榮(55歲)則遭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另案罪成的鄧嘉民(46歲)將於12月23日判刑。

至於非白衣人當中,共有8人被起訴暴動罪。除本案7名被告外,43歲會計師何贊琦事隔3年被控暴動罪,被指持傘掩護、與白衣人推撞及向其擲物,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2年9個月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1132/2022(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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