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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橋衝突】4中大生暴動罪成判囚 就定罪及刑罰上訴遭駁回 須繼續服刑

【二橋衝突】4中大生暴動罪成判囚 就定罪及刑罰上訴遭駁回 須繼續服刑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有示威者在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下雜物,警察一度向校園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並闖入校園拘捕5名學生。5名中大生否認暴動及蒙面等罪,受審後全部罪成,被判監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其中4人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今(5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上訴庭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上訴,各被告需繼續服刑。3名法官認為本案背景嚴重,不能與其他案例相比,警方設防線阻止有人從二橋擲物,但示威者卻衝擊防線希望奪回二橋主導權,一旦有人擲物會引致火車出軌令乘客前仆後倒,甚或導致「十車連環相撞」。

4名被告均為中大學生,依次為:工程系生劉晉旭(23歲)、信息工程系三年級生高志斌(23歲)、地理與資源管理系二年級生陳歷釋(20歲)及政治及公共行政系四年級生許貽顓(23歲)。

陳歷釋就定罪提出上訴;劉晉旭、高志斌及許貽顓就刑期提出上訴,高及許則撤回定罪上訴。本案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各人於2021年10月被暫委法官張潔宜裁定罪成及判囚。至於同案的護理系四年級生符凱晴(23歲)則沒有申請上訴。

上訴人指其衣裝與記者類似 官反駁有手套泳鏡

代表陳歷釋的大律師潘兆斌指,定罪上訴的理由為原審法官推論陳身在現場作實際鼓勵的基礎不當,當中包含進一步推論。另外,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指陳不可能在警方驅散前才到達暴動現場的說法,認為並不合理。惟法官彭偉昌反駁指,若以務實角度而言,事發時已是示威者第4次衝擊警方防線,而陳的裝束及裝備與示威者相似,其身處的垃圾車位置與他們接近,因此肯定陳並非旁觀者。

上訴方則指,陳當時佩戴頭盔及豬咀等,亦手持電話,其裝備與記者相似。法官彭偉昌追問:「咁佢係咪記者?」上訴方認為不能完全排除此推論。惟彭官重申上訴人於原審時並無作供,因此未能提供證據予法庭考慮。另兩名法官亦強調,法庭無需要為上訴人猜想他當時是一名記者。

上訴方播放片段指出當時陳的附近有記者,但法官強調,記者身穿「Press」字樣背心,而且手持重型相機進行拍攝,一眼就看得出與示威者有別。法官彭偉昌亦指上訴人當時雙手戴着手套、面上戴面巾及泳鏡,他反問:「記者會戴呢啲咩?」

至於上訴方指原審法官不能在推論上再作推論,法官指出有案例已否定此說法,因此上訴方最後放棄此理據。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案發時的暴動長達1小時多,過程中示威者進行了4次衝擊。而上訴人與記者身處的位置有一段距離。

法官指示威者衝擊防線欲奪回二橋主導權

至於劉晉旭、高志斌及許貽顓就刑期上訴方面,兩名代表大律師曾將本案量刑與同一事件的另案陳起行案比較,惟法官重申同級法院案例並無參考作用,兩人最後放棄此理據。

代表劉及高的大律師指,鄧浩然案及楊家倫案比本案更嚴重,但量刑起點卻相同甚至更低。3名法官均指,本案背景嚴重,涉及警方設防線阻止示威者從二橋擲物,但示威者卻衝擊防線希望奪回二橋的主導權,這導致警方任務未能成功執行。法官彭偉昌亦強調,若有人擲物會引致火車出軌,而緊急煞車的話甚至會令乘客前仆後倒,亦有可能導致「十車連環相撞」。

至於代表許的大狀指,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就上訴人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而作扣減,而上訴方當時只是就士巴拿的證物鏈作爭議。法官認為爭議是沒有必要,又指上訴人警誡下表示物品不屬於他,並非驚訝為何會有此物品在袋內,其反應並非自然。

律政司回應指,示威者當時各司其職奪回二橋主導權,而且中大暴動是2019年其中一個具標誌性的行動。

原審法官判刑時指,當日二號橋衝突受廣泛報導,被告不可能不知道,但仍穿深色衣服到場,必定有意圖參與、或鼓勵其他示威者參與衝擊。而第三被告攜黑色木板,第二被告管螺絲批及金屬鎚頭,第五被告亦管士巴拿,更是「有備而來」。

各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並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防毒面罩、頭套、圍巾及眼罩等蒙面。許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士巴拿。

中大二號橋衝突事件,分成兩案處理,至今共七人暴動罪成判監。

案件編號:CACC24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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