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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籤案】監視警員稱憑證件相猜測跟蹤對象身形 辯方質疑不準確

【九十二籤案】監視警員稱憑證件相猜測跟蹤對象身形 辯方質疑不準確

【獨媒報導】2020年1月及2月,明愛醫院男廁及羅湖站分別發生爆炸,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承認責任。在3月原定的尚德停車場爆炸計劃執行前,警方拘捕8人,其中7人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8人均不認罪,今(29日)踏入第7日審訊。負責監視被告的跟蹤部警員接受辯方盤問。警員表示看過跟蹤對象正面至肩膊的證件相約3分鐘,相隔3個半小時開始跟蹤行動。警員又指,從第四被告張家俊的肩膊闊度及頸部長度,評估其身形是瘦削或中等。辯方質疑:「淨係睇相冇可能估到佢嘅身形,你係而家作出嚟?」警員不同意,並確定他所見男子是張。警員同意就認人方面接受訓練,辯方指:「你睇相中人嘅輪廓同膊頭評估身形,唔係準確嘅評估方法?」警員不同意。

監視警員稱見7名被告於晚上到巴域街休憩處

控方傳召第十一名證人、負責跟蹤本案被告的「監視警員21」作供,他案發時在跟蹤部工作。由於其身份需要保密,因此法庭設置屏風。警員獲指派監視本案第一至七被告,而翌日各被告被捕。

於2020年3月6日晚上至翌日凌晨,監視警員見到本案7名被告曾到巴域街休憩處。第三被告吳子樂、第五被告楊怡斯及第六被告張琸淇,約3月6日晚上10時20分前往休憩處。第四被告張家俊亦於10時27分前往休憩處。至10時56分,第二被告李嘉濱亦前往休憩處。其後於翌日凌晨12時01分,警員見第一被告何卓為及第七被告何培欣沿巴域街斜路,步進巴域街休憩處,兩人步行期間「好貼身」。警員表示,各人進入休憩處後,就看不到他們身處的位置。

警員續指,第七被告何培欣於凌晨12時07分獨自離開休憩處,沿着斜路返回白田街,之後由其他警員跟進。於1時07分,警員見第三被告吳子樂及第六被告張琸淇離開休憩處返回白田街,兩人拖手步行,其後登上的士前往啟德花園。警員主動補充,當第二被告李嘉濱抵達白田街時,他接獲通訊機資訊,因此特別留意涉案人士。

辯方指第一被告有酒氣及步履不穩 警員不覺他醉酒

在代表第一被告何卓為的辯方大律師黎暐睛盤問下,警員承認訓示期間收到資訊,他所跟蹤的人有機會製造爆炸品。辯方問到,當時第七被告何培欣是否扶着第一被告何卓為行上休憩處。警員回答看到兩人緊貼,但看不到扶着。辯方又問,兩人在警員的10米內經過時,有否聞到第一被告何卓為身上有酒氣;警員表示沒有。辯方再問,何卓為是否步履不穩,需要何培欣扶住;警員表示「冇呢種感覺」。他在看畢閉路電視後同意何卓為走路時左右擺動,但不覺得他醉酒。警員亦同意,不知道兩人在11時至12時期間身處何方,但在白田街並不見他們。辯方指,在上述時段何卓為身處鴨脷洲,但法官陳仲衡認為證人無法回答此問題。

另外,辯方問當時何培欣是否手持魚竿;警員指第一眼見到有,之後交何卓為手持。直至凌晨12時07分何培欣離開休憩處時,她手上已沒有魚竿。

警員指憑證件相猜測身形 辯方質疑不準確

代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辯方大律師張志輝進行盤問,辯方爭議警員指稱看到的男子並非張。警員同意接受訓示時,獲指示留意12男5女,共17人。他亦看過17人的黑白照片,該些照片顯示各人的正面至肩膊位置,每張相片觀察了3分鐘,但沒有獲告知各人的身高及特徵。警員承認沒有跟蹤行動前沒有見過張家俊,不知道其身高、身形及特徵。

警員表示看到戴着口罩的張在10米外迎面走近,並看到其正面,於是引起警員的懷疑。當張步入距離警員10米範圍內時,則只能見到其側面,期間觀察張的輪廓及特徵,確認其身份。辯方指,兩人相距10米是否屬遠距離;警員不同意。辯方質疑,警員在證人口供中沒有提及張迎面走近,今天在庭上才首次透露;警員同意。

警員指,雖然不知道張的身形,但憑拍攝到正面及肩膊的照片,可以從肩膊的闊度及頸部的長度,評估到其身形不是肥胖,應該是瘦削或中等。辯方質疑:「淨係睇相冇可能估到佢嘅身形,你係而家作出嚟?」;警員不同意,並確定他所看到的男子是張。警員又指,憑着照片中的眉毛、眼距及耳朵等,可以再三確認男子是張。他同意在口供中沒有提及上述事情,今天在法庭才首次透露。辯方質疑:「根本冇可能單憑眼眉、眼距,估計男子就係張家俊,呢個確認係唔準確?」;警員不同意。

另外,警員同意有就認人方面接受訓練。辯方指出:「你睇相中人嘅輪廓同膊頭評估身形,唔係準確嘅評估方法?」;警員不同意。辯方最後指出,警員所觀察的男子並非張家俊,「你認錯人?」;警員不同意。於控方覆問時,警員表示自己於案發時在跟蹤部工作,曾經接受認人訓練。

警員否認事隔4年半記憶模糊:嗰一刻遺忘咗

在代表第五被告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盤問下,辯方爭議警員指稱看到的女子並非楊。警員同意昨天在主問時,一直未能說出他監視的其中一人名為楊怡斯,他看過口供後才能說出。辯方指,原因為案發至今事隔4年半,警員的記憶相對模糊;警員解釋:「時間係長,但係我冇模糊」。辯方追問:「咁點解需要睇證人口供先講得返呢?」;警員回答:「只係嗰一刻遺忘咗」。

警員同意接受訓示時,要用3分鐘時間看各人的相片,並在腦海中記住17人的相片及姓名,以及將兩者串連。警員亦同意,上司表示17人均有機會在現場出現。在訓示後3個半小時,警員於晚上10時獲通知嫌疑人物出現在深水埗站,他同意在腦海中記住相片3個半小時。雖然他僅獲告知第三及六被告會出現,但同時亦有留意附近有否其他與相片相符的人。

警員稱第五被告一直戴口罩 同意無法看見臉部特徵

警員同意,於晚上10時20分觀察到第五被告楊怡斯時,她有佩戴口罩,並只看到其側臉。楊手持白紅色紙袋、黑色電腦袋及黑色斜孭袋,其後背向警員走上巴域街休憩處。警員指,一分鐘後楊獨自離開休憩處,並返回白田街,最後交其他隊員接受跟蹤。直至10時31分,警員見楊再次步行往休憩處。

警員同意觀察期間,楊全程戴着口罩。辯方問及警員是否有學習如何確認人士的身份;警員同意有,若一般截查身份證時對方佩戴口罩的話,他會要求對方除下口罩,以便核實身份。警員同意當時未能看到楊在口罩以下的臉部特徵,包括鼻子及牙齒,但強調仍然見到眼睛、眉毛、耳朵等。辯方質疑警員無法肯定他所監視的是楊,惟警員不同意並堅持能夠確認。

警員表示,在行動完結後才得悉楊被捕,並相信因自己的身份,故警方沒有安排他做認人手續。警員同意,直至2024年4月,警方給予他看相關閉路電視片段,讓他認出當日監視的人。警員亦同意,事隔4年半,昨日才首次在庭上看到楊被捕後的照片。辯方質疑,由於律政司主控官將相片給予他看,因此即使他不肯定,亦同意自己監視的為楊。警員並不同意。

辯方指第七被告並無進入休憩處

代表第七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指出,實際上何培欣與何卓為走至休憩處入口時,何培欣並無進入休憩處,只是走到門口梯級為止。警員並不同意,堅稱有看到她進入。辯方追問,警員有否看到何卓為將裝有魷魚漁獲的膠袋交給何培欣,而何培欣則把手上的魚竿交給何卓為;警員表示看不到休憩處內的情況。辯方續指,何培欣吻了何卓為一下後就離開休憩處;警員表示看不到。辯方指,閉路電視可見何培欣離開時手持透明膠袋;警員表示當時無印象。

另一監視警員稱第五被告攜裝有紙鶴的紙袋

控方傳召第十二名證人「監視警員20」,他亦因身份需保密故於屏風下作供。警員表示案發時駐守刑事情報科,曾經接受認人訓練。他於2020年3月6日獲指派跟蹤與本案有關的17人,除本案8名被告外,其他包括:林杰勇、吳俊南、唐偉略、梁健榮、葉銘熹、潘栩彤、胡淑雯、方游起及林朗翹。

警員表示他獲派17人的照片,每張相片用3至4分鐘觀察,並可攜帶至完成行動。警員約晚上10時抵達白田街遊樂場附近,負責留意第五被告楊怡斯。警員於10時10分首次見到楊,她手持黑色斜孭袋、黑色電腦袋、紅白色紙袋,以及裝有紙鶴的黑白色紙袋,正在大埔道等候過馬路,接着前往白田街,再沿巴域街上斜,前往美荷樓方向。警員表示觀察楊一分鐘後,已確認其身份。整個過程警員跟隨楊約5至6分鐘,曾在相隔兩條行車線的距離外見到其正面。而兩人最接近是相隔約兩米,期間可能被車輛阻擋其觀察。

警員稱5人在凌晨1時半離開休憩處

警員指,直至晚上10時19分,楊與第三被告吳子樂及第六被告張琸淇會合,3人走上美荷樓方向。其後楊獨自離開,前往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警員在停車場外守候,數分鐘後楊離開,再次回到休憩處。至凌晨12時01分,警員目睹第一被告何卓為及第七被告何培欣前往休憩處,何培欣於07分獨自離開。於1時07分,吳子樂及張琸淇離開休憩處。至1時31分,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楊怡斯及一名女子,共5人離開休憩處,前往白田街。

案件下周一(2日)續審。

本案8名被告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除楊怡斯、張琸淇及周皓文獲保釋外,其餘5人還柙。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屬上述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第八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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