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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殺警案】陪審團問若未能達有效裁決 應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 還是尋求指引

【串謀殺警案】陪審團問若未能達有效裁決 應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 還是尋求指引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律政司首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28日)踏入第82日審訊。3男6女陪審團昨(27日)早開始退庭商議8小時,仍未有結果,至今天繼續。陪審團提出3項問題,其中一項是,如達致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更多指引?法官張慧玲回答指,陪審團之間需互相借鑒及集思廣益,因此要考慮他人意見,並進行討論及辯論。有人最後可能會被說服並改變立場,亦有可能繼續堅持立場,但最重要是忠於自己的誓言,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

陪審團問兩爆炸罪分別 官指涉恐怖主義罪需證明放公用場所及意圖致死

陪審團提出了3項問題,並由法官張慧玲回答。首項問題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兩者的分別是否在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

張官表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的元素,除了包括將炸彈放置在公用場所外,亦要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必須滿足上述所有元素。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則毋須考慮炸彈是否放置在指定地點,只需考慮是否有意圖通過爆炸造成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陪審團問「財產的嚴重損害」定義 官指無定義、要憑經驗決定

第二項問題是,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張官表示,法例上沒有實質定義,陪審團需要運用其人生經驗及智慧決定。

陪審團問未能達有效裁決是否應繼續討論 官指需忠於自己誓言

第三項問題是,如達致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更多指引?張官回答指,陪審團之間需互相借鑒及集思廣益,因此要考慮他人意見,並進行討論及辯論。有人最後可能會被說服並改變立場,亦有可能繼續堅持立場,但最重要是忠於自己的誓言,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若然最後未能達至最低要求的7比2裁決,陪審團可通知張官。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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