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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兩人暴動罪脫遭律政司上訴 一人缺席聆訊

【中大二號橋衝突】兩人暴動罪脫遭律政司上訴 一人缺席聆訊

(獨媒報導)3年前的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警方一度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示威者。三男一女大專生遭控暴動、蒙面等罪,其中兩人去年被裁定暴動罪脫。律政司就兩人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今(10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法官李慶年要求律政司修訂用以徵詢上訴庭意見的呈述書字眼,以讓法官簽署並啟動上訴程序。庭上透露相關議題包括原審法官是否過份顧及控方缺乏二人參與暴動的證據,而無妥為考慮對他們不利的環境證據,如衣着裝備等。案件尚待排期上訴,而兩名被告中,有一人缺席,據悉已經離港。翻查資料,現時至少22名暴動罪脫被告遭律政司上訴。

兩名答辯人分別為陳起行和李俊皓,二人去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於6日後、即7月13日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理大生李俊皓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中大生陳起行則缺席聆訊,據悉已經離港。律政司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

律政司去年提上訴 法官要求修訂呈述書字眼

法官李慶年今表示,是次開庭為減省準備文件的書信來往,推進上訴方工作,並提出望就案件呈述書作修訂。他認為部分字眼過於籠統,包括只提及答辯人在「現場」被捕,忽略他對非法集結和暴動核心範圍的釐定,尤其前者範圍比後者大得多。庭上又透露,律政司向上訴庭索取意見的議題,包括原審法官是否過份顧及控方缺乏二人參與暴動的環境證據,而錯誤或沒有妥為考慮對他們不利的環境證據,如衣着裝備等。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律政司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就被告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並要求原審法官對作出裁決和該法律程序受質疑的理由作出呈述並簽署,以徵詢上訴法庭的意見。高等法院其後可發手令將答辯人拘捕和帶到法庭,以押交監獄或處理保釋。相關上訴一般由控方撰寫案件呈述書,與辯方達成共識,再讓法官簽署,以啟動上訴程序,讓上訴庭考慮原審法官的決定。

原審法官稱雖穿裝備 但無證據逗留多久

本案四名被告依次為:中大四年級生陳起行(21歲)、理大二年級生李俊皓(24歲)、IVE一年級生張俊浩(18歲)和中大六年級生鄧希雯(23歲)。

其中陳起行和李俊皓去年7月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原審法官李慶年裁決時表示,雖然陳起行身穿黑色衫褲、戴防毒面具和手套等,又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被捕,但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二人在暴動現場逗留了多久,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的言行,故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有罪;又指拘捕李俊皓的警員證供與片段有關鍵性矛盾。

陳起行另被裁定蒙面罪成,判監兩個月;張俊浩和鄧希雯則分別判監4年半及3年9個月。

除本案外 至少20暴動罪脫被告遭上訴

審結的暴動案中,律政司屢就罪脫被告提出上訴。除本案外,其中2019年8.31灣仔暴動案陳虹秀等8人,以及2019年10.1前夕短租單位藏示威物品案5人,分別獲裁定暴動及串謀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排期明年1月17日處理。

另一宗8.31暴動案中,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的一名急救員及一名法律系女學生,裁決後一年亦同遭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

此外,2019年10月6日抗《禁蒙面法》,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的5人亦遭律政司上訴,3名成年被告蒙面罪成刑滿出獄後,被解往高等法院施加保釋條件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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