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拔萃女書院通識科教師楊子俊,於2019年6.12衝突中被警方子彈擊中右眼受傷,致視力受損。事隔近3年,他被起訴兩項非法集結罪,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指楊子俊三年間一直承受後果,當天事件導致他失明並失去教職,惟楊沒有放棄,轉為經營出版社,相信教育和文字造福下一代,以出版社工作幫助別人。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則指,雖肯定楊三年間的努力,惟認為當天示威者人數多、楊參與非法參結的時間長,「搬鐵馬」是「顯然激發他人暴力行為」;又指他受傷雖令人遺憾,惟不是有效求情理由,判處他九個月監禁。
辯方求情指楊三年間失明、被公審 一直在承受後果
辯方今求情指,楊當日角色為參加者,是因「愚蠢誤判」形勢才會參與,考慮到楊涉及的兩項非法參結控罪性質相同、日期相同,希望法庭能考慮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辯方續指,楊子俊有良好品格,現時為一名出版人,提到他曾經是通識科教師,在知名女校教通識,亦呈上多封其中學學生及家長的求情信,指被告深受學生歡迎。
辯方指,楊三年間雖然好像一般市民般繼續生活,惟其實一直承受後果,指他案發後遭到起底、公審,其家人同被騷擾,最後需要搬屋。辯方續提到,楊在案發後右眼失明,未能康復,今後將會留有兩個案底及眼留殘影。
楊經營出版社 相信教育和文字造福下一代 曾捐40萬予烏克蘭難民
辯方指,楊子俊的眼睛受傷後,為減輕學校壓力,他主動離職,惟離職後仍滿腔熱誠,希望貢獻社會,故經營出版社。辯方提到,楊用心經營出版社,從書本構思、廣告以至排版均親力親為,經常做至通宵達旦。辯方又指,楊子俊認為教育和文字能造福下一代,因此親自編寫通識教材讓學生編書、幫助年輕作家完出版夢;並於俄烏戰爭時出版《烏克蘭照片集》,將40萬的收益捐予烏克蘭難民,希望法庭能考慮其貢獻社會。
辯方又指,楊子俊三年來知道會被起訴的一天終會來臨,亦知道監禁難避免,因此選擇認罪,希望盡快服刑後能重新過正常生活,以不同方式回饋社會。
官指肯定楊三年努力 惟認為楊當天行為「激發他人暴力」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指,當日示威者人數遠超執法人員,楊的參與時間亦長,從上午到下午;警方片段又拍攝到楊參與非法集結,有搬鐵馬、戴頭盔。
嚴官判刑指,就第一項控罪,她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到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加上楊三年間積極更新,轉做出版社後仍努力幫助人,相信他已十分後悔當日決定,因此再多一個月扣減,第一項控罪判處七個月。
總刑期九個月
至於第二項控罪,嚴官指當天到較後時間時,有示威者情緒高漲,開始挑釁及辱罵警方,惟楊仍沒有離開,繼續戴上頭盔、搬鐵馬,認為他行為上給予他人支持,「顯然激發他人暴力行為」。嚴官又指,雖認為楊受傷遺憾,惟不認為是有效求情理由,指警方當日已要求示威者離開,認為警方不可能不執行行動。至於楊失去教職,嚴官則指任何專業人士都應知道干犯刑事罪行,其執照會受影響。嚴官最後就第二項控罪以15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楊認罪扣三分一刑期及聽取求情理由後再扣減一個月。考慮案件發生於同一日、同一範圍,嚴官判處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九個月。
楊承認的案情指,當日早上示威者佔據夏愨道、和添華道交界、香港政府總部外,至9時許,有人用雨傘、雪糕筒和鐵馬堵路,有人大叫「撤回」、「反送中」等口號。警方到場設立防線,其後展示紅旗及施放胡椒噴霧,要求聚集者離開,惟聚集者沒有聽從警告,拒絕離開。約10時56分,警方影片拍得戴眼罩、藍色面罩、穿黑色上衣和深綠色褲的楊子俊,連同7至8名示威者一同搬動鐵馬。
現場其後暴力升級,11時後,示威者打開雨傘,在鐵馬築成的路障旁,用手指向警方防線,此時道路已被示威者佔據,「撤回」、「反送中」的呼聲更加高。
至下午4時20分,約400至500名示威者聚集在夏愨道、添華道及紅棉路交界、香港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大廈外,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警方遂展示紅色警告旗。約4時24分,楊被拍攝到加入搬動鐵馬的黑衣示威者當中,其間有人大聲咒罵警方,一名人士挑釁警方要求「開火」,惟楊依然身處現場,未有離開。約4時26分,警方施放催淚彈,影片顯示楊頭上的黃色頭盔跌落地上。
警方同日在伊利沙伯醫院留意到楊在急症室接受治療,右眼有傷勢,認為有可疑,有警員認得他為網上公開訪問影片中被射傷的男子,遂向他調查,及後於晚上7時45分,以「暴動」罪名拘捕他。在警誡下,楊保持緘默。翌日,楊在律師的陪同下進行警誡錄影會面,同樣保持緘默。
楊因入稟司法覆核警方制服上不展示警察編號 而需確認自己身在現場
楊於2019年10月24日拒絕警方擔保,暫獲無條件釋放,俗稱「踢保」。事發後3年間,楊曾接受訪問講述被警方射傷,亦曾就警方制服上不展示警察編號入稟司法覆核。至今年4月,楊再度遭警方上門拘捕。
報稱商人的被告楊子俊(32歲),承認兩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和添華道交界、香港政府總部外;以及夏愨道、添華道及紅棉路交界、香港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大廈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ESCC56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