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警方於2019年11月圍堵理大,市民發起「營救理大」,衝突蔓延至油麻地、佐敦、尖沙咀一帶。其中於尖沙咀厚福街被捕的10人早前受審,案發時18歲的男子及16歲女生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女生今(2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本案的暴動者有備而來,但不算計劃周詳和部署精密,被告並非領導或號召角色。李官強調被告有勇氣認罪,對過錯有承擔,沒有逃避或玩弄程序公義。
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的中四女生吳詠詩,承認一項暴動罪,今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求情指被告願意為過錯承擔責任
辯方大狀田思蔚為被告求情指,她及早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直接參與或作出暴力行為。
李官引述被告的教導所報告指,她成長坎坷,而其能力及態度適合教導所的訓練。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判被告入教導所,並解釋若成年犯人判囚40多個月,扣除行為良好,實際僅須服刑26個月多,而教導所的拘留期則可長達3年,之後更有3年監管。因此與一般判刑合理及相稱。
官:暴動者有備而來,但不算計劃周詳和部署精密
李官於判刑時指,本案於11月19日清晨發生,屬於第三階段的暴動,是延續17日及18日的暴動。是次暴動歷時約80分鐘,覆蓋範圍橫跨尖沙咀區一帶。本案的暴動參與者當然是有備而來,但不算計劃周詳和部署精密,案中沒有途人或警員受傷,因此暴動規模和犯案情節屬於中等。
官:暴動者有預謀營救理大內志同道合人士
李官指,「暴徒」及示威者藉在理工大學附近搗亂,分散警方封鎖能力,營救在理大内的志同道合人士,是有預謀及有組織。當中有不少人用特製汽油彈,即用汽油瓶綁著卡式石油氣罐,令爆炸力更強,亦有人堵塞主要幹道。
官:被告無直接參與暴力行為,亦非號召領導角色
李官表示,控方案情顯示被告沒有直接參與暴力行為,她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他又指,2019年的修例風波中,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十多歲或二十多歲的年青人,本案被告也是。雖然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是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
李官認為,不少參與者被煽動違法,甚至對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法律認識不深,不曉得即使自己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其他人都是有罪。
李官指,若要判囚量刑基準應為3年半監禁,因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號召或領導角色,或有參與直接襲擊,只是有證據顯示她在暴動期間蓄意留守。若經認罪及行為良好的扣減後,約為1年9個月。而教導所的一般拘留期大約18個月,最長可達3年,加上釋放後的3年監管,和一般在暴動中蓄意留守的被告實際服刑相若。
官:被告有勇氣認罪、沒有逃避
李官強調,考慮過本案的犯案情節及個人參與程度,尤其被告有勇氣認罪,對過錯有承擔,沒有逃避或玩弄程序公義,節省不少法庭時間及公帑,最後判她入教導所。
同意案情指第17被告吳詠詩在厚福街7至7A外附近被捕,被搜出勞工手套、消毒藥水、生理鹽水及黑色口罩等,該勞工手套被驗出含高度易燃混合劑。當時附近並有3支內有刺鼻液體的玻璃瓶,並以索帶綁著一支卡式石油氣罐,內含高度易燃有機熔液。
同案另一18歲男子李昌源亦承認暴動罪,並押後至8月26日判刑,他另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有意圖而縱火」罪,則交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而不認罪的8名被告分別為:何可珊(20歲)、楊淑珍(29歲)、許卓玲(20歲)、梁展榮(34歲)、張啟鏗(24歲)、李駿軒(20歲)、彭紹軒(21歲)及何國棟(23歲),現正受審。
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涉同一事件的另外3名被告早前分別判囚35月及判入教導所,另案5人將於今月尾裁決及判刑,其餘兩人早前獲撤控。
案件編號: DCCC 64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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