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母親節和你sing」,市民在旺角一帶聚集,24歲青年被指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被控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經早前審訊,青年今(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辯方求情指被告有良好品格和家庭背景,獲僱主、慈善機構總幹事和師長撰寫求情信,投擲水樽僅一時衝動的隨手動作,盼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不過裁判官梁嘉琪引上訴庭案例指,須考慮案發時情況和背景,被告畢竟是成年人,即使年輕和過往無案底,監禁也是唯一恰當刑罰,最終判囚6星期。被告獲准保釋,以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葉浩賢(24歲)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
據西九衝鋒隊第一隊警員6982證供,當日晚上在豉油街設立防線,約8時向彌敦道方向推進,期間目睹一名男子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然後掉頭逃走。警員稱,他見狀隨即尾隨追逐該男子,該男子跑至彌敦道時,不理會紅燈而衝過馬路,警員遂向對面馬路的同袍大叫,示意他們追截男子。被告最終被捕。
被告在審辯期間曾親自作供,稱當時任職康體會所服務員,工作時需要戴上手套,以方便搬乒乓波枱,頸套是防止在露天泳池工作時曬傷,眼罩和防毒面罩是防疫之用。被告續稱,母親節當天不用上班,打算到旺角買禮物和接姐姐放工,可是由於出門時匆忙,未有執拾背包,因此未有將工作用品拿出。被告又稱,逃跑是因為目睹警方開始用武力驅散,所以離開走避。
至於呈堂影片拍得被告第一及第二次出現時,是手持一個藍色水樽,然而被告第三次出現在畫面時,手中已不見有水樽,被告解釋是因為附近沒有垃圾桶,所以隨手丟掉,並沒有向警方投擲水樽。
梁官指,警員供稱投擲水樽的男子穿著白色背心、身形健碩、肌肉線條分明,因此印象深刻,梁官認為其證供清晰,現場觀察亦與影片相符,認為警員證供可信可靠。
官:奮不顧身橫過馬路逃跑 顯示非無辜
相反,梁官認為被告聲稱防毒面罩和眼罩是用作防疫,理應有很強的衛生意識,可是他的背包內沒有酒精洗手液或消毒紙巾等;若果他在旺角出現只是買禮物,其行為若沒有任何不妥,質疑為何要逃走,「有關反應令人生疑。」梁官又指,被告逗留現場一段時間,必然知悉聚集人數和警民對峙情況,其證供似是用來解釋背包為何攜有裝備,而推砌和編造出來,亦不反映當日情況。
梁官指,被告奮不顧身地橫過馬路,向對面行人路狂奔,顯然並非因為其他無辜理由而逃離現場,故此可以肯定被告曾投擲水樽,以當時的社會而言,是意圖擾亂秩序的行為;此外,被告此行為是火上加油,有機會激發在場人士情緒,令情況惡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故裁定罪成。
官:監禁是唯一選項
梁官判刑指,當日是母親節,旺角人流多,案發現場有超過一百人,警方防線附近亦有其他人,被告的行為可構成秩序危機。梁官指,在奉行法治的文明社會,雖然保障市民各項權利,可是市民也必須遵守法律,以合法方式表達意見。梁官引述上訴庭案例指,判刑時須考慮案發時的背景,當日大量示威者聚集、警方多次警告叫囂者不果;案例又指,即使被告年輕及初犯,監禁也是唯一合適選項,故採用6周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被告申請保釋,以等候定罪和刑期上訴,獲梁官批准。保釋金為一萬元,條件為不得離開香港、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
案件編號:KCCC29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