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8月31日為人大頒布「八三一決定」五週年,銅鑼灣及灣仔有人示威,共16人被控暴動。其中7人經審訊後,6人罪脫,1人暴動罪成,他為報稱義務急救員的26歲男子,去年判囚4年,至今服刑逾兩年。他就定罪提出上訴,今(28日)在高等法院聆訊。法官彭偉昌指根據盧建民案例,急救員亦屬參與暴動,並舉例指:「打仗著某一個國家軍服,手臂有紅十字,咁你係軍醫,就唔係參與前線作戰咩?唔係支持鼓勵咩?」法官指他必定與自己陣營的人有同一目的。律政司一方則認為需視乎法庭是否接納,「唔係講『急救員』就係免死金牌」。
上訴人陳佐豪(26歲)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代表。負責審理本案的上訴庭法官為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
原審官指上訴人被捕時身後有男子襲警 上訴方認為不應考慮兩人為同夥
上訴方提到,原審法官姚勳智考慮到上訴人被捕時,他身後的男子隨即用長傘攻擊警員,裁定他們必然是夥同行事的人,一同參與暴動。但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在裁決時不應考慮該名施襲男子,反而應考慮上訴人前方有一名穿反光衣的女子,而片段亦聽到有一把男聲稱:「我係急救員嚟㗎!」
惟法官潘敏琦卻反駁,認為上訴方的說法是雙重標準,因他不希望法庭考慮對上訴人不利的男子,卻要考慮對上訴人有利的女子。
法官舉軍醫為例指急救員亦屬參與暴動 質疑上訴人非聖約翰成員
法官彭偉昌亦指,根據盧建民的案例,急救員的角色是屬於參與暴動,他舉例指:「如果打仗著某一個國家嘅軍服,同時手臂有白底紅十字臂章,咁你係軍醫,就唔係參與前線作戰咩?咁樣唔係支持鼓勵咩?」他亦引伸至暴動事件中,若同一陣營的人協助受催淚彈影響的人洗眼,亦屬於支持,並反問:「點解急救員就唔係參與暴動?你而家唔係聖約翰(救傷隊)吖嘛?」
法官彭寶琴亦同意法官彭偉昌的說法,並質疑若有人以軍醫角色到前線協助,他必然是與自己陣營的人抱持同一目的及意圖,即使他並非衝鋒陷陣,但仍藉着醫護支援,欲與志同道合的人衝鋒陷陣。
上訴方強調急救員可為民眾如小孩長者洗眼
上訴方最後同意,若符合盧建民案例的共同目的,可被視為參與暴動。但他強調,急救員亦可以是協助路上誤中催淚彈的小孩長者洗眼。另外,上訴方指上訴人並非在暴動現場被捕,而且他的情況與同案被告大多相同,唯一不同的是他被捕時身後有人襲擊警員,以及上訴人穿着護甲。法官彭寶琴卻認為,上訴人沒有作供解釋保護裝備是用作保護自己。
律政司指「唔係講急救員就係免死金牌」需視乎法庭是否接納
代表律政司的岑姓高級檢控官指,上訴人的裝備比其他被告更多,認為他必定預計與警員有身體接觸,才會戴上這些裝備,顯示他更像示威者。她又強調,需要法庭視乎證據,決定是否接納上訴人為真正當值的急救員,「唔係講『急救員』就係免死金牌」。
法官潘敏琦另問到,上訴人有哮喘問題為何卻仍然擔任急救員,上訴方指上訴人不是經常發作,惟潘官卻質疑上訴人在被捕後即發作並需要服藥。
上訴人另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判罰5,000元。
案件編號:CACC14/2021
相關報導:
8.31暴動案 26歲男暴動罪成還柙候判 另6人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8.31案 26歲男暴動罪成囚4年 兩被告獲判無罪 官指自招嫌疑拒批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