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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罷」天水圍4男女被控非法集結及拒捕 男警庭上稱:我好尊重女性

「三罷」天水圍4男女被控非法集結及拒捕 男警庭上稱:我好尊重女性

「三罷」天水圍4男女被控非法集結及拒捕  男警庭上稱:我好尊重女性

【獨媒報導】前年8月5日「全港三罷行動」中,一名女子凌晨時分在天水圍被警方以「非法集結」罪拘捕期間「走光」,事件引發當天下午有示威者包圍天水圍警署,造成警民衝突。該名女子及另外3人被控非法集結及拒捕罪,4人否認控罪今(21)於屯門裁判法院續審,其中第三被告因開審至今仍未有到庭,裁判官遂發出拘捕令。當日負責拘捕22歲女被告的警員今在庭上作供時,形容被告「身形大份」,被捕時激動掙扎,最終需3名女警抬走,他更於庭上自詡:「我好尊重女性」,惹被告在庭上竊笑。

被告依次為:李凱兒(22歲)、莫雋晞(24歲)、蓋世權(24歲)及彭海兒(19歲),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河路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彭海兒則另被控告另外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她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李凱兒、莫雋晞和蓋世權各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三人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女警18372蘇昭蕙、男警19656黃家濠和男警21740李家駿。李凱兒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罪指她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她早前已承認有關控罪。

第三被告續缺席審訊遭官發出拘捕令

本案上週五第一天審訊時第三被告蓋世權未有到庭,裁判官發出拘捕令,並押後至今天正式開審。代表第三被告的律師今向官稱,週末期間仍未能聯絡被告本人及其家人,申請不再代表第三被告,獲法庭批准。

警前後八次作出驅散 盤問下承認或未必屬同一批示威者

控方今傳召時任港島總區機動部隊Z大隊第4小隊袁嘉宏高級督察作供,袁供稱於8月4日下午4時30分開始當值,並需處理「踏浪者行動」,負責在全港不同地區處理發生的示威行動。

袁稱,當晚與小隊成員先被獲派於銅鑼灣駐守,後因行動需要被調派至天水圍,執行保護警署的任務。他與一眾隊員遂於8月5日凌晨12時40分,抵達天水圍警署外位置並築起防線。袁稱,到達警署時有近百名示威者於天耀廣場外聚集和叫囂,有人向警方叫罵侮辱性言語,包括「死黑警」、「食屎啦黑警」等。部分示威者分別利用藍、綠色鐳射筆照向警方,亦有人向防線投擲雞蛋和雜物。

袁續指,他利用揚聲器向示威者作出警告,於凌晨12時48分採取驅散行動,拘捕了一名姓李的女子,並於1時正重返防線,惟示威者於驅散行動後再度聚集,有人利用擺滿雜物的手推車,衝向警方的防線和堵路,他率領小隊成員先後採取八次驅散行動,並拘捕了數名人士,包括兩名分別姓蓋和莫的男子,以及一名利用貨車堵路的司機,整個驅散行動直至5時36分才完結。

袁嘉宏高級督察在辯方盤問下承認,不肯定八次驅散行動期間是否同一批示威者,亦承認街道上的欄杆和燈柱或會影響觀察視線。袁督察另指,現場有一些身穿背心、拖鞋的普通市民駐足,並非示威者,他解釋這些「普通市民」未有向警方主動挑釁、叫囂,「相信現場有街坊」。

男警作供時形容被告「身形大份」 自詡:我好尊重女性

控方其後傳召駐守港島總區衝鋒隊第4隊的方姓警員23979。他供稱案發時駐守駐守機動部隊Z大隊第2小隊,負責拘捕第一被告,他於8月5日00時40分抵達天水圍警署,落地戒備後遭1名女示威者以白色電筒照射,這名女子對警員叫囂「死黑警,X你老母!」,警員便在指揮官下令後上前對該名女子作出拘捕。

方警員在庭上形容該名女子「身形大份」,身穿黑色連身裙、戴口罩和長頭髮並站在人群前方,惟他承認由於該女子使用口罩蒙面,只能看到她的「眼部」,未能看到完整的面貌,事後未能認出該名女子。

控方主問警員拘捕第一被告的過程期間,方警員突自詡:「好尊重女性」,稱拘捕期間該名女子突情緒激動,方則以右手搭在該名女子肩膀上,並向她作出警告。惟警員指,該女子以「手或身體推開我(作供警)」和不斷大叫。主控要求警員澄清究竟是用手或是身體推開警員時,警員則只回答:「唔記得,但有嘗試掙扎」。

方警員其後供稱,該女子在拘捕時有掙扎,便邀請同隊女警18372上前處理,在拘捕後要求該名女子前往警署時,該女子不願合作,則至少有3名女警合力將其抬走。

警員另用紙張記錄案發經過 惟事後不翼而飛

代表第一被告的辯方律師盤問時,方警員供稱所有行動時間均由傳令員所記錄,其後他便將有關事件寫入個人的書面供詞中。辯方律師質疑部分紀錄有出入,他改口稱部分時間記在一張紙上,再將該張紙的時間抄寫在警員記事冊及書面供詞上。惟辯方律師再追問為何第一次警員記事冊的時間紀錄與庭上作供不符時,警員一度回答:「記喺紙到同我腦到」。辯方律師追問警員該張「紙」的下落時,警員則回答:「夾咗唔知去邊,唔見咗」。

警指「打仗」期間未克記錄 揚言案發時間不需作紀錄

辯方律師質疑,方警員在庭上供稱0時42分發現第一被告的事情,未有在案發當天立即記錄於警員記事冊上,為何於案發後近1年後才作相關紀錄,警員回答:「打緊仗冇可能用筆墨記低啲時間!」,警員言論再惹辯方律師不滿,方警員見狀則補充指,他所有紀錄和文件都會放在個人儲物櫃內,更揚言當刻未有記錄案發時間因「唔認為時間要寫」。

部分涉案紀錄未有呈堂 主控:警方案件主管影漏咗

方警員在被盤問期間,突稱部分案件細節有記錄於較後頁數的警員記事冊內,辯方律師聞言需即時暫停盤問,要求主控解釋為何未有提供相關頁數的副本予辯方,主控亦感錯愕,面有難色向裁判官稱:「吓,我都無」。主控經過與警方案件主管了解後,她指相信是警方「影漏咗」,不是作供警員的問題,已要求案件主管盡快補回給控方。

案件押後至明早續審,辯方將繼續盤問警員23979。

案件編號:TMCC190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