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唐英傑自去年7月提堂起還柙至今,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亦否認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今(24日)於高等法院續審,多名駐守防線的警員供稱,被告無視警方指示,不但沒有停車,反而加速並衝向防線,其中警員盧晉禮更發射了兩粒胡椒球彈。辯方則稱,被告駛電單車穿過警方防線時,刻意避開了警員,最終沒有任何人受傷;質疑若果胡椒球彈擊中被告臉部,導致電單車失控,或會危及警員的人身安全。
警員:警告無效故發射兩粒胡椒球彈
警員14767盧晉禮供稱,當日下午與同袍於盧押道與謝斐道交界設立防線,至3時33分,他目睹一架電單車從駱克道右轉入盧押道,亦聽到人群發出歡呼聲及拍掌。盧稱,他與隊員遂上前嘗試截停被告的電單車,包括用手勢指示被告停下來,以及大聲叫他停車,可是電單車並沒有停下來,反而不斷加速及衝向警方防線。
盧續稱,由於警告無效,及擔心電單車衝過來會傷及同袍,於是在6米距離外向電單車發射兩粒胡椒球彈,惟沒有擊中被告的身體。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問盧,若果胡椒球彈擊中被告的臉部,導致電單車失控,會否對防線的警員帶來更大的危險。盧則表示不同意,因他當時並不是瞄準被告的臉部發射,警方的目的是要令被告停車,所以當時只瞄準他的身體。盧又指,若果距離太遠發射胡椒球彈,有機會令被告「反車」,「撞到我哋」。郭兆銘資深大律師追問,若果在近距離開槍,「不是更危險嗎?」惟盧卻表示不同意,僅稱:「我想打佢(被告)身體令佢停車。」
偵緝警員:較早前接報指電單車含字眼涉違《國安法》
防線另一名偵緝警員13900王燊華供稱,當日站在盧押道近謝斐道交界的防線,目睹被告的電單車向警方防線衝過來,同袍見狀即嘗試上前截停他,但被告沒有依從指示停車,反而加速右轉入謝斐道。
王又稱,當日較早前獲指揮官告知,該電單車有一支旗,「寫住啲有機會違反《國安法》的字眼」,因此希望先指示他停車,之後可作調查,「睇吓係咪有支咁嘅旗」。王續稱,他當時身處的位置看不到有人群聚集,但仍然聽到「拍掌聲和歡呼聲就在遠處傳過來」。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盤問時指,若果王警員在3至5米的距離示意被告停車,會否對王警員自己及隊員構成危險。王警員稱,以他的個人經驗,如果電單車司機打算停車或聽從警方指示停車,以電單車當時的車速,3至5米的距離是足夠讓被告停下來。
王警員又稱,被告的電單車在警方示意後才開始加速。惟郭兆銘指出,王警員的書面證供從來沒提及電單車加速。王警員不同意。
辯方:電單車避開防線警員
郭兆銘續指出,影片可見被告有一刻急轉右邊,穿過防線的缺口,沒有撞到任何警員,而他這樣做避免了有人受傷。惟王警員反指,被告並沒有遵照警方指示停車。
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質疑,辯方提出此問題是否恰當,因審訊重點是被告行為的目的。法官陳嘉信則指,被告無論是轉右或是撞上警員也好,他還有第三個選擇,就是停車。
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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