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首名被控《國安法》中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的23歲男子唐英傑,案件定於今年6月23日開審。惟律政司以保護陪審團成員及其家人的安全為由,行使《國安法》第46條,指示審訊毋須設陪審團,改由3位法官共同審理。唐英傑提出司法覆核,指律政司發出相關指示證書前,未有給予唐一方機會去反對或作出回應。高院今(10日)進行司法覆核聆訊,《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聽取唐英傑和律政司兩方的陳詞後,宣布押後頒佈判詞,預料下星期會有結果。
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律政司行使《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本案毋須陪審團時,未有解釋相關理由,做法違反程序公義;此外,律政司在發出證書前未有通知唐一方,導致他沒有機會作出回應或反對剔除陪審團。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指,律政司決定本案審訊不設陪審團的決定屬案件管理的決定,而《基本法》第63條保障「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根據《國安法》第46條,「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指示相關審訊毋須陪審團,並由3位法官組成審判庭。律政司一方指,律政司行使《國安法》第46條的權力而指示毋須陪審團的決定,亦屬《基本法》第63條所保障不應受外界干預的決定,正如律政司可決定傳召哪些證人及案件在哪一級法院審理等。
就唐英傑一方指《基本法》第86條確保「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律政司一方則指,陪審團僅為一套系統,不代表陪審團制度永遠不會改變,而有陪審團的審訊並非香港人的基本權利。
孫靖乾又指,唐英傑一方並非在是次司法覆核中挑戰《國安法》第46條的合憲性,而他亦認為律政司指示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並不能說成是違憲;只有檢控決定是違憲的時候,該決定才能夠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
此外,法官透露控方擬加控唐一項危險駕駛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相關事宜將於6月7日提訊處理。
案件編號:HCAL473/2021、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