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保護海港條例》 放寬「凌駕性公眾需要」](https://www.inmediahk.net/files/styles/w775/public/column_images/2023021910.jpg?itok=Avf03Net)
【獨媒報導】《保護海港條例》下所有海港範圍內進行的填海工程,必須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發表網誌,稱《條例》 門檻相當高,計劃修訂《條例》及引入「一個比較簡單的機制」,以「拆牆鬆綁」方式,容許涉海港範圍內的工程興建登岸堤階、碼頭、行人板道,並稍後提交立法會討論及作公眾諮詢。
稱證實「凌駕性公眾需要」門檻高
《保護海港條例》(第531章)在1997年訂立,列明維港須作為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而受到保護和保存,故設定一個不准許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甯漢豪在網誌提到,在海港範圍內增設行人板道,不論其規模大小,均屬於填海工程,但《條例》中列明不可在維港範圍內進行填海工程,若需進行有關工程,必須證明項目有「凌駕性公眾需要」,並擬備「具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以證實其「凌駕性公眾需要」,門檻相當高。
她指,一些小型海濱改善工程,例如在堅尼地城新海旁增設行人板道,又或重新發展啟德前跑道的舊碼頭,以及土瓜灣的九龍城汽車渡輪碼頭,均未能證明有「凌駕性公眾需要」,而未有推展。她又舉例指,荃灣灣景花園至掃管笏段單車徑,部分單車橋施工時的工作台需臨時搭建在維港範圍,因屬填海工程,法例上需要擬備「具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方可進行。
稍交立法會討論及作公眾諮詢
甯漢豪表示,近年社會上有要求檢視《條例》的聲音,為了讓海濱工程得以落實,稱會在「保持現行法例下在維港範圍不填海造地的精神」下修改條例。她又提到,「若填海是為了發揮海港的功能或讓市民享受到海港相關的設施」,將引入「一個比較簡單的機制去處理」,為在海港範圍內興建登岸堤階、碼頭、行人板道等「拆牆鬆綁」,稍後會把具體建議提交海濱事務委員會及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並作公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