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將軍澳翠林邨1.7億大維修爭議,居民早前收集5%聯署,要求使用市建局「招標妥」重新就屋邨大維修進行招標。房屋署回覆《獨媒》表示,其代表在9月29日的管委會會議上,建議法團積極考慮使用「招標妥」,署方亦就會繼續密切留意事件發展及作出適當跟進。法團今日則發出通告,確認聯署業主超逾5%,將於11月初召開特別業主大會。
租置屋邨將軍澳翠林邨,早前法團自行登報就大維修招標,引來極大爭議。市建局亦罕有發文回應,指法團部分就「招標妥」的言論不正確。目前已停運的關注組「翠林是我家」早前收集5%業主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業主大會,要求罷免房屋署代表後其餘管委會委員,以及使用「招標妥」重新就大維修招標。
房屋署:建議法團積極考慮使用市建局「招標妥」
管委會於9月29日曾舉行會議,房屋署回覆《獨媒》表示,其代表在會上建議法團積極考慮使用市建局「招標妥」,並提醒法團在處理屋邨事務包括會議安排、進行採購等,必須嚴格遵照《建築物管理條例》及相關工作守則的規定,如有需要應先徵詢法律意見。署方亦表示,法團於10月11日亦再次舉行管委會會議,就特別業主大會、業主周年大會,以及邀請市建局代表到翠林邨講解「招標妥」等事宜進行商討。
法團核實聯署業主身份手法引爭議
法團早前核實要求召開特別業主大會的資料,方法為上門或致電業主,不過有簽名業主之一蕭小姐向《獨媒》表示,她在周日(10月9日)收到一個沒有來電顯示的電話,對方聲稱自己是管理處職員,並詢問她的姓名,及是否知道聯署內容。她當時稱自己欲親身到管理處確認,但對手未有回應並掛斷電話,而管理處則落下大閘,同場有另一位同樣接到未知來電的業主,指未能撥通管理處的電話。
蕭小姐表示自己翌日再到管理處核實簽名,當日另外有三位業主遇上同樣問題的業主,質疑管理處以沒有來電顯示的電話致電,「冇來電顯示打嚟,業主係唔會聽電話。」在當日下午起,陸續有業主表示接到有來電顯示的核實簽名電話。
另一位有份簽署的業主林小姐表示,自己在星期一(10月10日)收到管理處來電,向她確認簽名。她確認當日有來電顯示,惟對方當時亦有詢問她是否明白聯署內容,她表示明白後,對方竟要求他「咁你講一次俾我聽?」林小姐當時回應指是撤換法團,對方續要求她說出聯署中的5個議程。林小姐形容對方語氣不善,「好似命令我要考試背書咁。」
對於收到未知來電核實簽名一事,蕭小姐諷指「(法團)主席之前話簽名唔好亂簽,要核實身份,你又唔係咁做?」她認為,在未能核實對方是否管理處職員前,業主絕對有權利不透露任何個人資料,以防資料外洩。她又對自稱管理處職員中在來電時要求業主「背書」感到荒謬,「唔清楚內容一開始點會簽?要俾晒名同地址㗎喎。」
法團今日(10月13日)張貼通告,指截至10月11日共有223名業主以電話或親身確認簽署無誤,佔屋苑業主人數5.4%,法團將在11月初舉行業主大會。惟通告中提到,管理處在核對文件時,發現簽署文件填寫之單位與業主姓名不符、部份簽名多次重複,更出現已逝者簽署,又指在核對過程中有業主表示自己不清楚聯署中所指事宜,故法團將要求管理公司就疑似虛假文書事件向警方報案。
法團主席:不會將公費用於個別委員法律問題
9月29日的管委會議程上,列有「議決聘請律師陪同協助警方調查事項」,同引起居民爭議,懷疑以公費支付個別委員被指涉虛假文書的事項。法團主席冼雄輝回覆《獨媒》表示未能透露細節,稱警方正進行調查,但他指在會上已更改議程,改為「討論」有關事宜,未有進行任何表決,「要case by case考慮,每一項目唔一樣」,不可以單一表決就一錘定音,多次強調法團不會將公費用於處理個別委員的法律問題。
至於法團是否曾在會上討論重新聘請法律代表,以及有關延會事項,冼雄輝則著記者等待管委會會議記錄刊出,屆時可自行查閱。
10月11日的管委會會議列席安排,亦同引起爭議,黃小姐表示自己在重陽節(10月4日)晚看見由管理公司張貼舉行會議通告,指欲旁聽的業戶須在開會前5日到管業處登記。她於是於10月4日晚致電查詢,職員著她翌日再親身到管理處報名。黃小姐於翌日早上9時10分到場成功報名,但職員指有人比她更早報名列席,黃小姐對此感到疑惑,「我好肯定前面一定冇人報名。」至舉行會議前一日即10月10日,黃小姐接到管理處來電指到席名額已滿,而成功報名的4人均以電話報名。她不解為何有人未有遵從通告上指示仍成功報名,「我跟足全部程序反而唔得?」
10月11日晚,黃小姐再在開會前到管理處,並得知在場只有三人列席。她即時詢問職員能否填補空缺,但對方卻指第4個空位已預留予當區區議員蔡明禧。她引述蔡明禧指自己以往均以區議員身份列席,理應不需預留名額。黃小姐對此大感不滿,「好似格硬塞爆4個位,唔想俾有心聽嘅人入去。」
全港反圍標聯盟:延會與特別大會可分別處理
法團主席在8月21日的業主大會上,以租用場地時間不足為由宣布「流會」,需再訂日子續會。全港業主反貪腐反圍標大聯盟發言人莊榮輝表示,法團可在處理業主大會延會的同時,處理業主新提交的聯署開會要求,「係獨立兩件事嚟」。他解釋「延會」意思為延續上次業主大會的進行,故該會的議程均不可作出更改,但若業主再收集5%簽署並要求召開特別大會,則可提交新的議程。